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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取办案时间,三次退侦!全国首起检察官惩戒案详情披露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转自:律媒智库

开篇引言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全面深化政法改革推进会及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有关部署,今天,最高检以“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主题,选编了8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重点推介各地检察机关深入破解检察权依法能动、公正高效运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其中,详细披露了全国首起检察官惩戒案的具体情况。承办检察官李某某在原案办理中,为争取办案时间,错误理解和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原案指定管辖前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规定,造成办案期限超期,并引发信访问题。根据惩戒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从办理全国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入手 稳妥推进检察官惩戒工作落地见效

【关键词】检察官惩戒  司法责任  调查  【改革情况】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先后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工作部署,健全检察官惩戒工作机构和制度机制,2020年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惩戒委员会审议,成功办理了全国检察机关首起检察官惩戒案件,为检察官惩戒工作实质性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主动争取支持,建立机构制度,切实打牢惩戒工作基础


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自觉把推进检察官惩戒工作作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坚持理念先行、制度保障,主动争取省委及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成立工作机构,健全制度机制,夯实工作基础。(一)推动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商请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省委政法委研究并报省委审核同意,于2019年8月组织召开“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惩戒委员会共由17名委员组成,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和委员11名,涵盖了与惩戒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及全省三级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的全国、全省业务专家,其中,检察官代表委员9人,占全体委员的53%。(二)设立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设立“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惩戒办”)。惩戒办在省委政法委的指导和省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起草惩戒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受理登记惩戒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议、制作并送达惩戒委员会文书等事项。(三)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按照“于法有据、遵循规律、程序完备、务实管用”的原则,在深入调研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通过《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和《河南省检察官惩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章程》主要就惩戒委员会的总体工作原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工作纪律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办法》主要就惩戒工作的总体要求、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惩戒处理及申诉救济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构建形成了“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审议提出审查意见—相关单位严格依规依纪惩戒处理”的总体制度框架。

二、积极探索实践,稳妥推进实施,成功办理首起惩戒案件


2020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案件工作中,收到反映洛阳市某基层院在办理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存在违规违法办案问题的举报信件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承办检察官李某某涉嫌违反检察职责,遂严格按照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处理。(一)开展司法责任调查。2020年5月,河南省、洛阳市两级检察院共同组建专业化团队,对当事检察官李某某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并组织一线检察官和刑事检察业务专家对调查结论反复论证、严格把关。经查,李某某在原案办理中,为争取办案时间,错误理解和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原案指定管辖前已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第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规定,造成办案期限超期,并引发信访问题;且李某某在后期已经意识到此问题的情况下,为掩盖自身错误,在该院检委会研究此案时未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导致该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据此,调查组提出“李某某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属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的调查结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依法提请审议。因李某某明确表示对调查认定的责任事实、证据和结论无异议,惩戒办依据《办法》规定对司法责任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后,经省检察院检察长签发并报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于6月24日向惩戒委员会委员分别呈送了提请审议公函和调查材料,组织对司法责任调查意见进行了书面审议。经审议,17名委员中有15人认为“李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司法责任”。7月14日,惩戒办报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制发了审查意见书。(三)严格依规依纪惩戒处理。7月15日,根据惩戒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李某某表示接受处分决定,并作深刻检查。

三、紧贴司法办案,深化标本兼治,拓展提升惩戒工作效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坚持边探索边总结结合办理首起惩戒案件实践,进一步优化了惩戒工作程序,规范形成了由16份制式文书组成的惩戒案件文书模板,并以此为契机,跟进加强检察官惩戒制度宣传,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一)强化“有权必有责”思想共识。在此案办理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动抓住时机,宣传阐释建立惩戒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案件办结后,又及时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外宣传,着力在内部凝聚思想共识,在外部创造良好环境,为惩戒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司法理念。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待,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一线办案干警和基层检察院中仍较突出。本案中当事检察官对案件实体的处理并无不当,就是因程序违法而引发群众信访。通过此案办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适用惩戒制度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明确释放“即使案件实体公正,但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一样要承担司法责任”的信号,警示教育全省检察干警切实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理念,以“求极致”“止于至善”的标准办好每一起案件。通过此案的震慑警示,河南检察机关2021年以来因程序违法被处理处分的检察人员数量出现明显下降。

(三)增强优化“案-件比”的责任意识。首起惩戒案中当事检察官将案件第三次退补,除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的因素外,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争取办案时间而非案件办理需要。此案办理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在全省三级检察院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教育督促全省检察干警深入剖析宗旨意识、能力素质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增强优化“案-件比”责任意识,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对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司法责任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必然要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首起惩戒案件办理实践为契机,按照“于法有据、遵循规律、程序完备、务实管用”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惩戒案件的教育、警示、预防和引领作用,扎实做好惩戒工作“后半篇文章”,推动检察办案质效提升的有关做法,为各地检察机关推进此项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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