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律人生路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
您好:
当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和方向。
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类监督考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经过合议庭、法官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估以下上诉风险。
一、下列上诉风险请注意:
1.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好好掂量?)。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切莫幻想?),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2.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您有钱吗?)。
3.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输的起吗?)。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掮客”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
二、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
1.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诉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2.“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语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去信访吗?)。“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无必要。要明辨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3.“无视事实”硬上诉、“试一试、撞侥幸”的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认清现实?)。
4.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本提示书仅为风险提示,并不能左右您的决断,也不能构成您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上诉权还在您的手里,我们只是希望您在上诉时慎重考虑,避免您的诉讼风险,避免加重您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都为您好?!)。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即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权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障上诉权的正常行使,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扰或剥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有期限限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超过期限上诉。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上诉的法律规定,正确行使上诉权,以维护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作为法院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向原被告双方提示诉讼风险(参见下文)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一味强调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之低,强调诉讼成本、强调节约开支,则未免有干扰诉讼之嫌。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这一般的比例是多高?95% 还是更高吗?即便在同一间教室对着同一本教材,听同一个老师的讲课,我们却可以学到完全不一样的东西。因为我们是人,有着不同的理念与独立的思考。面对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我们可以读出来一千个不同的哈姆雷特!法律又何偿不是如此。倘若真像这家法院所强调的那样,没必要,不上诉。意味着,所有的二审都维持原判,那还要二审干嘛?为了省钱、节约成本,干脆连律师也不要请了。或者,直接私了,岂不是更省事?这家法院难道能100%保证所有的法官100%公正,所有的判决100%正确。难道那些二审改判的、再审纠正的,都是上面法院的法官没事干吃饱了撑的?读的不是一本法律书、用的不是一个法条?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为何你如此优秀?!附:胶州市法院《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
作为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将依法、公平、公正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您也应当依法、谨慎地行使您的权利,尽量避免诉讼风险。现将诉讼中存在的风险告知: 一、起诉的风险1、起诉的诉讼主体不明确,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申请立案时提供的立案主要证据不足,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诉讼请求标的大大超过法院最后判决支持的数额,将承担过高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用;4、在超过诉讼时效和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时限(如劳动争议关于申请仲裁的时限规定等)后起诉且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将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5、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按撤诉处理;6、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申请保全的风险1、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将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2、申请诉前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将被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3、提出保全申请后,不按法律规定或法院要求提供相应数额财产担保,将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4、提出保全申请后,不按时缴纳保全申请的,将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5、申请保全法院受理后,不能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可能承担保全不能的法律后果。6、根据您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如您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的,原查封、冻结将失效。(银行冻结期限不超过1年,动产查封期限不超过2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不超过3年)。三、诉讼的风险1、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将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对方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您的实体权利将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来源:法言华语、胶州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