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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存在的价值,是纠错还是走过场?

来源:技术辩护;作者:余安平
国家设立“二审终局制”,初衷当然是为了“纠错”。以刑事案件为例,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四种处理方式,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明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程序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事实清楚程序正确的维持原判,公诉机关抗诉的可以改判加重处罚。问题是巨大部分二审法院都沦为“维持原判”,即使明明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乃至事实清楚证据不足,依旧“走过场”维持原判,除了浪费司法资源引起当事人从“信法”转向“信访”,毫无价值。
我从2009年开始执业,直到2012年才第一次拿到二审改判案例,这些年每年也就一两个二审改判案例。能遇到发回重审的案件,已经算很不错了。我办理的二审案件基本都是当事人认为冤屈的案件,这样的案件都改判的微乎其微,可想而知这样的二审法院究竟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
太史公眼中没有“清官”,“不贪污”本就属于官员的必要素质,不值得炫耀。太史公把“清官”即“廉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法依规”的官吏,写入了循吏列传;一种是“残酷刻薄”的官吏,写入了酷吏列传。按照太史公的观点,今天那些自以为“不贪(污)”就是“人民满意”的官员,即使自己不学无术即使“不管你怎么辩,我就这么判”也认为自己“很称职”的官员,都要列入酷吏的行列,问题是这样的法官竟然被吹捧、表彰甚至提拔。
我国二审法院的改判率坊间说是5%左右,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是民事的1.25(包括发回重审),刑事的没有统一数据但也是不高于5%。这5%中如果扣减检察院抗诉的,则当事人主动上诉寻求改判的微乎其微。一些中级法院法官甚至多少年了,都没有改判过当事人上诉的案件。许多二审法官存在的价值,就是让法官助理抄一遍原审判决,然后避开上诉意见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了事。
去年我最惊讶的是两个二审案件,一个是醉驾案件,一个是易制毒物质案件。醉驾案件,一审律师是“求情辩护”要求判缓刑,找到我则是“无罪辩护”。我在阅卷时发现三个问题,第一是抽血15毫升竟然送检20毫升,第二是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证书,第三是没有及时送检而是第三天送检但没有上级交警部门负责人签字也没有冷藏处理。法院二审竟然不回应律师辩护意见直接维持原判,甚至认为这些明显的错误是“证据瑕疵”。大哥,证据瑕疵是指可以补正或可以做合理解释的证据吧?即使是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属于证据瑕疵,那也要补正鉴定人的资格证书吧?这样明显的错误还能认定有罪,可想而知我们的二审法官法律素养何等奇葩。但即使是这样的错案,二审法官依旧“八风吹不动”,因为“酷吏也是廉吏”,即使是酷吏只要不贪污,谁能奈我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法官几乎是免疫的。
另一个二审案件是30多吨的易制毒物质案件,我出庭代理了二审。我提出四点意见,第一是被告人某甲委托被告人某乙生产钠盐A,钠盐A不属于国家列管物品,双方约定也是销往国外,因此被告人某甲、某乙都没有生产钠盐B的故意,更不明知这些钠盐A会被截留销往国内作为制毒物品;第二是钠盐A中检测出钠盐B有三种可能,即鉴定方法不对、保管不善发生变质产生钠盐B、技术不成熟产生副产品钠盐B,这就需要重新鉴定并由鉴定人出庭说明为何不采用钠盐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却要使用网上无法查询的广东地方标准;第三是两次鉴定,一次检测出钠盐B一次没有检测出钠盐B,被告人申请了第三次检测却迟迟没有出结论,并认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该认定涉案钠盐不含有钠盐B,我们也大胆猜测第三次检测结果对定罪不利因此办案机关不愿意出示;第四是易制毒物品没有检测纯度,究竟是送检的那几克含有钠盐B还是30吨涉案的钠盐A都含有钠盐B,原审法院把毒品不按照纯度折算错误理解为制毒物品也不按照纯度折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案件我认为铁定应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结果二审法院也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回应直接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需要说明理由,问题是法院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也不说明理由成了常态,而且这样的法官还不会被追究渎职责任,也是怪哉。为什么不说明理由?当然是即使是法官也懂得,律师指出的证据硬伤没办法回应,认真回应就必须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他们需要保证“发率”符合上级规定。
一些人认为“发率”不应该有,其实我认为“发率”应该保持在合理标准。那些“发率”低于15%的,应该问责二审法官,这属于二审法官玩忽职守,没有尽职尽责;那些“发率”高于30%的,则应该问责一审法官,这属于一审法官枉法判满,缺乏办案能力。要提高办案质量其实很简单,那就是检察院每年对维持原判的上诉案件进行审查,主审法官不能有效说明维持原判理由的一律作为错案处理问责法官,这才能保证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本该是令人尊敬的行业,却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中屡屡出现笑话,这说明阳光政策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律师不愿意尽职尽责,很容易被市场淘汰。法官不愿意尽职尽责,谁能监督他们淘汰他们?说好了“有错必纠”,二审法院如何证明自己存在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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