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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员额法官要“凶”的,就是这样的律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商裁判实务 Author 油菜花又开了

来源:民商裁判实务;作者:油菜花又开了之前发过一篇律师在开庭时被法官“凶”的心得体会,今天站在法官的角度来看一下法官为什么在开庭时要“凶”律师。

当然,不是每个法官都喜欢凶律师,喜欢凶律师的法官也不是逮到哪个律师都要凶一番。
庭审之上,法官是居中裁判的角色,凶你,无非是因为你在庭审中表现欠佳,有失水准,法官向你出示一下“黄牌”,以示警告。
曾经有律师自己都说,小地方的律师难有专业律师。
在小地方找律师,凡是吹嘘自己是某方面专业的律师,全是骗子!
诚然,小地方案件少,案情也比较简单,如果律师仅仅局限于某个专业领域,岂不是要喝西北风啊!
所以,小地方的律师往往没有什么挑选案件的余地,接的案件都比较杂,只挑专业领域案件的律师几乎没有。
小地方的法官在审了十几年的案件后,突然就会发现,怎么大多数律师的水平与十几年前没有什么变化啊!
法官就不一样了,虽然法官的收入没有律师高,但法官一年下来办的案件比律师可多了去了,更何况还有上级法院发、改的压力。
所以,法官不能够像律师那样,通过一次次试错,一次次让当事人“埋单”来提升自己。
长此以往,法官就会发现与律师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庭审会越来越无趣,对律师那些不登大雅之堂的雕虫小技也会越来越看不惯。
法官希望的是在庭审之上借助律师的参与达到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的效果。
但律师的关注点往往不在这里。
两阵对垒,你讲东,他讲西,形不成有效地对抗,仅仅是为了走个程序而走个程序,至于事实,那是你法官的事。
法律关系怎么定,那也是你法官的事,反正我把能告的都告上,法官你自己看着选。
原告律师给你端上来一锅大杂烩,被告律师又给你来个东拉西扯,着实让法官头疼。
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似乎永远都是法官一个人在自说自话,唱独角戏。


现在开庭!
庭审是很严肃的场合,庭审礼仪还是很有必要的,能够做到多规范,就要尽量做到多规范。

原告来了没,没来;
被告来了没,没来;
好嘛,双方各来俩律师。
除了离婚案件的原告不敢不来,其他什么案件的当事人都敢不出庭,审得清倒也罢了,审不清还得通知二次开庭或者安排当事人庭后接受询问。
你让法官怎么不恼火?
你是不是律师,你作为律师出庭为什么没有按照规定穿着律师袍啊,你不知道民诉法和律师法对律师出庭着装是有要求的么?
庭审礼仪不仅仅是写在书面上,你一身便装,你让你的委托人怎么相信你的律师身份啊?!
穿着律师袍不仅仅是庭审礼仪的要求,而且还是对你律师自身职业的一种尊重……
好,下次一定记得穿……
你不但在我这里要穿,到了其他法院、其他法庭,你也一样要穿,你的出庭形象代表的不是你自己,你代表的是整个律师这个职业……
原告与俩被告分别是两个法律关系,为什么你在起诉状中要求俩被告都要承担责任啊,你的请求权依据是什么啊,哪个法律,哪一条?
这个,这个……反正两个人总有一个要承担责任……
你不知道是吧,平时没事多看看书,少打几圈麻将,少刷几个小时的抖音……
现在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进行答辩,被告方有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啊?
没有,为什么没有啊?民诉法不是明文规定被告方应当——注意是应当,不是可以——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么?民商裁判实务
你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既然接受了被告方的委托,就应当勤勉履行代理职责,向委托人负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并不是一句空话。
法官语气平和,态度严肃,不容反驳,看似轻描淡写,但却给当事人传递了一个讯息:这个律师可能不靠谱……
我方口头答辩:1、2、3……
你巴拉巴拉一个字一个字的口头答辩,让书记员啪啪一个字一个字的敲出来,法官给你点颜色看看,难道不是你自找的?
原告的起诉状都已经提前送达给被告了,他还能使出什么幺蛾子,用得着你随机应变、临场发挥么?
你不提交答辩状,原告难道就不知道你能使出什么招了?
真正有水平的律师都不屑于这点雕虫小计,你倒还沾沾自喜,自以为得计。
哪个法官不是有一大堆案件的判决书要写?
哪个书记员不是有一大堆的卷要整?
为了安抚一下书记员心头奔腾而过的一万只“草泥马”,法官不凶你凶谁?
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官要“凶”律师的地方更是多了去了,证据规则上边哪一条都可以拿来“凶”你一下。
证据目录在哪里,证据规则上没有要求吗?
证据副本有吗,庭前交给对方了吗?

单位出的证明,盖个章就能拿出来用了?哪个老师教你的?

微信聊天记录截个图就能作为证据了?

电话录音拿个U盘给我干什么,你怎么不把手机交上来放卷里?

凡是律师推说庭后找当事人核实的,最让法官恼火——法官就没见哪个律师庭后再主动回来过。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律师记得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交书记员入卷啊?

一定,一定……
可是,判决书都快写完了,也没见代理词长什么样。

真不知道这些律师是怎么想的,书面代理意见真的不重要么?
真的认为你的辩论意见已经表达的很充分了么;真的认为庭审已经没有什么值得你注意的了么?
真的理解法官每一个询问所代表的涵义了么;真的确定书记员完整记录了你的辩论意见了么?
让你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既是给你一次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更是对你律师水平、执业能力、敬业精神的一次检验。
庭后不提交代理词,只能让法官认为你这样的律师不够专业、不够敬业、不够尽责、不够聪明,而是够懒!
法官要“凶”的,就是这样的律师!
律师不专业、不敬业、不负责任、还懒,是法官“凶”律师最好的借口和理由。
当然,偶尔也有一些是属于律师代当事人受“过”的情况。
有的当事人做事太不地道,太差劲,渣男,法官认为有必要在心理上安抚一下对方的情绪,这个时候往往会无缘无故突然训斥一下代理律师。
毕竟训斥当事人的风险太大,法官担当不起,训斥律师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作为律师代理案件,虽然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也应该有自己的是非标准,有自己的良知,不是什么钱都要挣,也不是什么案子都要接,律师代理案件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如此云云,就好像犯了错的不是当事人,而是当事人的律师。
这个时候,法官“凶”得越狠,对方怨气消得越多,调解成功的机率就会越大。
最后再说明一点,年轻法官凶律师可能会意气用事,在庭审中临时起意与律师发生冲突,没有事先预估风险,也没有预留后手,容易产生不良后果。
但经验丰富的法官轻易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每“凶”必定要有理、有据、有节,不是以权压人,而是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凶”之前有预判,被律师反驳有应对。
律师此时不认怂,必定只会更难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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