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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登镇人民政府原工作人员韩春生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6-07-26 富阳发布



  近日,区人民法院对区检察院查办并提起公诉的富阳区新登镇人民政府原工作人员韩春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判,被告人韩春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



来源:富阳检察

编辑/版式:姜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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