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疫情不是商机,守法才是正道
【以案说法】栏目
无规矩不成方圆,说不定您无意间就踩中了法律的“雷区”!“以案说法”栏目,用案例为您科普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知识。
疫情发生以来,三水区市场监管系统迅速反应,切实加强口罩、防护服、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从快主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保障防控疫情时期市场价格稳定。根据现阶段查处情况,以2宗价格违法典型案件为例以案说法,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案例一 ●
三水某医药公司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水某医药公司销售口罩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该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的方式购进并入库登记KN90、KN95和绿盾三种类型口罩近3000只,并以每只15元至38元价格对外销售。经核对其相关经营材料、公开备查的《系统进货记录表》以及相关记账、付款凭证等,证实该公司将原本10元20元不等成本购进的三款口罩分别以10元至35元不等价格入库登记,虚构购进成本导致口罩价格过高过快上涨,进销差额超出该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合理利润,获取违法所得。
该公司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广东省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供应紧张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公司未能退回的违法所得,并对该公司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从重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市场监督总局及时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虚构购进成本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并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该公司明显虚构购进成本,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同时,综合该公司违法时处于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其最终销售价格畸高,社会影响较大,对其采取从重处罚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全民抗疫、稳定市场,稳定民心,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 ●
西南街道某百货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案
根据群众投诉,1月30日,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位于西南街某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百货店正在经营,其店内摆放“专业防护口罩(三层结构、每盒50只装、独立包装)”共40盒进行销售,均未标明价格。经核实,该店于2020年1月30日从他人手里购进上述口罩,进货价为每只3元。
该店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发生以来,特别是广东省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供应紧张,同时,考虑到该店在案发后主动整改,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即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不明码标价,在销售商品时随口要价,漫天要价,实际上也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尤其现在疫情当前,特定医疗物资紧缺,一些经营者尤其是个体经营户不明码标价的问题较为突出,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都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本案中所述商户不执行明码标价的处理,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罚,希望其他经营者可以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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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三水市场监管
编辑:冯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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