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今日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0日,以“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为主题的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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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把握机遇,树立全国领先、佛山特色的知识产权新品牌。
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把佛山真正建设成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创造能力突出、运用成效显著、保护快捷有力、创新创业环境优良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市。
02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推动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增量。
重点实施好知识产权培优工程,发挥我市知识产权培优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我市创新主体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争取今年入库培优单位达到100家以上。
03
突出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建立较为完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社会协同保护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我市企业应对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支持。
04
加强探索创新,加快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要积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现我市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零的突破”;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模式,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资产风险,重点缓解受疫情影响较大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05
强化平台建设,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以中国(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核心的公共服务高地,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智慧服务体系,发挥广东(佛山)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中心建设和佛山军民融合园区的广东省先进技术转化运营平台的作用,为区域产业提质增效和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持。
朱伟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全面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新风尚,努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创建,让知识产权在助力推动佛山制造高质量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分析
一、“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3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就当事人某公司涉嫌侵犯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120006102.6、名称为“城市明水渠停车场光伏发电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立案处理。经查,通过被控项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被控项目建设在楼字顶层停车场上,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明水渠”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在所述的城市明水渠两侧设置支柱,所述的支柱用不锈钢横梁连接成明水渠停车场”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项目“屋顶停车场光伏电站”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判定当事人不构成侵犯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专利权,驳回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请求。
2017年11月14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2019年4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组织现场勘查和开庭审理,作出撤销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判决。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虽然涉案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决定宣告全部无效,但是目前该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尚不能确定涉案专利自始确定无效,原审法院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处理决定认定被控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结论正确,涉案专利的涉案无效决定的效力如何均不会影响到涉案处理决定,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而不是撤销涉案处理决定。综上,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其他上诉要求。
(二)典型意义:
该专利侵权纠纷案由2017年开始,前后经过初审、一审、终审历时两年多,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佛山局胜诉,有较强的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充分肯定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职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处理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等系列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也集中展示了机构改革后佛山局通过新一轮业务融合在行政诉讼应对水平和反应速度上得到了有效提升。
本案的法律问题在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尚未生效时如何处理行政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本案应当审理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时,涉案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即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但是目前该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之中而未生效,因此涉案处理决定的效力不受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之影响。并且,从实质性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原审法院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涉案处理决定认定被控项目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之结论正确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一种管型材自动下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1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当事人一佛山市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二佛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佛山市卡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姆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0530982.X、名称为“一种管型材自动下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立案处理。在调查过程中,鉴于被控产品为大型设备,当局执法人员难以取样,因此执法人员连同卡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勘验现场对被控产品进行技术特征对比分析。
经查,卡姆公司在2017年10月11日获得了“一种管型材自动下料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该专利真实有效。
经执法机关合议组审理后,认定当事人一制造的产品、当事人二使用的产品属于与本案专利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卡姆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的行为均已侵犯了卡姆公司的专利权。
在当局的多次调解下,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均已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2019年12月9日与卡姆公司达成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执法机关作出专利纠纷案件调解书,顺利结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亮点在于由于被控产品为大型设备,当局执法人员难以取样,因此执法机关在现场勘验时通知卡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勘验现场进行实体对比,经合议组口审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卡姆公司专利权,执法机关多次调解下顺利结案,体现了行政执法的灵活性,实现了本案的高效处理,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三、“一种具有升降式叶片门的储柜”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6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当事人佛山某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希美克(广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美克公司)专利号为ZL201511022631.4、名称为“一种具有升降式叶片门的储柜”发明专利权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当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询问、制作笔录、登记、拍照、取样等现场勘验工作。
经查,希美克公司在2017年11月21日获得了“一种具有升降式叶片门的储柜”发明专利的授权,该专利真实有效。
当局依法组成合议组,定于2019年10月16日口头审理。开庭前,结合实际案情,合议组倾听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深刻意识到自身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与请求人希美克公司友好协商。当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当事人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回应书承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当即与希美克签订和解协议书。10月17日,当局作出专利纠纷案件调解书,顺利结案。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顺利结案有赖于执法机关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当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自主意愿,在口审开庭前便顺利完成双方的调解工作,节省了庭审及后续执法程序,充分体现了行政调解快捷、高效的优点,实现了知识产权“快保护”。
四、佛山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佛山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铝合金晒衣架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但当事人陈述该产品是自行研发生产,产品外包装是自行委托他人印制,产品没有获得任何专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自行生产了品名为“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的铝合金晒衣架产品。上述单个铝合金晒衣架产品均以蓝色加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上述产品包装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他人印制,已全部使用完毕包装了共计813个成品,但产品并未取得任何专利。直至案发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铝合金晒衣架成品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佛山市留恋铝业有限公司”网页共销售13个,销售金额合计274.4元,剩余成品800个存放在当事人仓库中。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铝合金晒衣架产品没有取得任何专利,但产品塑料包装袋上标注了“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的违法所得是274.4元。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假冒专利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4.4元,并处违法所得2.5倍即68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办案机构机构改革成立以来首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进一步履行了办案机构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和谐营商环境的工作职责,标志着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融合开展。同时,本案从立案至办结仅用了13个工作日,是办案机构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执法和服务企业相促进的典型。现场检查初期,当事人先后经历了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却隐瞒身份、企图隐匿转移现场假冒专利产品甚至拉闸关门驱赶执法人员的极度抗拒执法行为,但经过执法人员以说理式的方法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最终主动配合全力接受调查,并承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及员工学法培训,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发生。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主动对违法包装进行清除,且当事人属于小企业,违法所得额也较少,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五、佛山市顺德区某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3日,阿联酉智慧之屋咨询公司泉州代表处受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委托,向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佛山市顺德区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和销售侵犯德国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MERCEDES-BENZ的汽车踏板产品。执法人员立刻展开调查取证,在当事人生产线上发现标注“Mercedes-Benz”字样的3种踏板共89块。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授权生产马自达等品牌车型不锈钢件的公司。由于生产线正处于空档期,当事人就想接些小单进行生产。2018年10月份当事人在展会上认识了高某。当事人先后与高某签订两份委托加工协议,由高某提供材料、实物样品和标注“Mercedes-Benz”和
此外, 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曾多次联系加工生产委托方高某以及快递凭证联系收货人朱某和何某,但未能获取更多的产销信息。
本案中踏板产品虽然和戴姆勒股份公司第526122号和第526124号商标注册商品类别不是同类产品,但都是汽车零配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类似商品的认定。本案中侵权标识显示为英文大小结合形式“Mercedes-Benz”和
(二)典型意义:
本案较好地解决了侵权产品与与戴姆勒股份公司第526122号和第526124号商标注册商品是否属于同类商品及案件定性应为侵权商标属于“相同商标”还是“近似商标”的问题,体现了办案单位的严谨性和专业性,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类似商标侵权案件的定性分析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极大地威慑了从事此类“傍名牌”商标侵权违法活动的经营者。
六、佛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江分局接到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举报,反映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的佛山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当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内存放有带“晚の安”标识的床垫包角2400个。该公司未能提供合法使用“晚の安”标识的凭证,亦未能提供上述标识物的委托加工、设计合同。
经查明,“晚の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第12097182号),注册人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当事人为广告及商标设计服务经营企业,其未经“晚の安”注册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自行设计带上述标识的床垫包角样式,并委托他人制作涉案2400个床垫包角,意图向床垫生产企业销售作为床垫包装物使用。据当事人供述,上述涉案床垫包角货值为1440元,尚未对外销售,未产生违法经营额。
当事人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带“晚の安”标识的床垫包角2400个、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线索来源为被侵权企业的举报,“晚の安”为举报方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其通过经销商的信息反馈,怀疑本案当事人存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随即请求当局依法查处。在接到举报后,执法机关立即根据经验开展研判,考虑到当事人为包装设计企业,可能存在制售大量侵权标识的情况,即根据联动方案与本地公安通报该线索,公安部门迅速响应,经沟通决定由其先控制现场人员,当局执法人员随后到场检查。本案是各部门迅速响应、共同协助依职能查处的典型案例。同时,本案当事人主要为提供设计服务的单位,经营场所内除了电脑就没有实际侵权物品,执法人员在傍晚时分才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控制工作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网络聊天工具及办公电脑,终在其聊天工具中发现侵权标识,而后通过证据攻势,最终令当事人配合调查,最终在其办公场所楼下一仓库发现了带侵权标识的床垫包角成品,为案件的顺利查办提供了关键性证据。
七、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服装店销售侵犯“芭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服装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带“Pahnli®”、“芭菲”等字样的洗衣液1090瓶。店内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上述洗衣液的进货来源凭证。
据当事人被委托人供述,当事人是从2019年5月开始,通过店内直接销售和微信销售两种方式代售上述洗衣液。由于案发时当事人现场查获的洗衣液没有任何销售价格标识,也无法提供销售价格的相关凭证,仅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综合:一、当事人已销售20瓶,销售价28元/瓶,合计经营额560元,获利125.3元;二、当事人已收货款200元,但未发货;三、当事人未收货款未销售出去的剩余1078瓶,当事人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为23.75元,未收货款未销售出去的产品合计25602.5元。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63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带有“Pahnli®”、“芭菲”字样的洗衣液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被查获的侵权洗衣液数量较多,货值较大,但是销售数量较少,根据《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当局认定当事人没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带“Pahnli®”、“芭菲”字样的洗衣液1090瓶;二、罚款120000元。
另外,洗衣液外包装带有的厂家信息,经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厂名厂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避免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法律风险,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再重复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洗衣液1090瓶(侵权行为已没收,不再重复执行);二、没收违法所得125.3元。
综上,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销售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洗衣液1090瓶、没收违法所得125.3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办为实践中办理假冒他人产品的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一是关于案件定性。本案当事人客观上就是实施了一种违法行为,即销售了外观与正品完全相同的假冒产品,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分别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销售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分别依据《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关于免责事由。由于本案属于销售领域,所以要调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本案调查的事实也提到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洗衣液的合法购货凭证并说明确切的提供者,无法提供供货商和生产商的相关信息资料、销售记录,因此不能免除当事人侵权的违法责任。三是关于违法经营额。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可参考的销售记录只有两笔,办案机构没有采取简单的平均算法,而是采用了加权平均算法,这是比较合理的。
八、佛山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的《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赣市工商移字[2018]第08号),反映佛山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法牛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使用的外包装装潢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LTD.(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公司)持有的第11460102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其行为侵犯了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后,当局还收到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 COMPANY(以下简称怪物能量公司)投诉,反映桂林某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神爪”牌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所使用的外包装装潢与怪物能量公司持有的第15559090A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其行为侵犯了怪物能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自2018年3月13日始,当事人开始以每箱5元加工费的价格,分别为委托方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桂林某食品有限公司、某维他命饮料(深圳)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法牛®”、“KLS®”、“谋家®”、“美牛MEBULL”等四个品牌的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产品。合同约定加工饮料使用的原材料、包装铁罐及外包装纸箱均由委托方提供,当事人负责将饮料进行加工、装罐并进行包装,产品加工完成后交回委托方销售。
经比对证实: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法牛®”、“KLS®”、“美牛MEBULL”等三个品牌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外包装装潢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1460102号注册商标
当事人灌装生产“法牛®”、“KLS®”、“美牛MEBULL”、“谋家®”等四个品牌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产品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库存的侵权饮料产品共2234箱、没收库存的侵权商品包装物包括饮料铁罐共108923个、包装纸箱851个、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三水区“中国饮料之都”的名声日益响亮,在吸引百威、红牛、可口可乐等国际知名饮料厂家纷纷落户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妄图“搭便车”的侵权人。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打各类侵权行为,为“饮料之都”的美誉保驾护航。另外,如何充分运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文件、指导意见,准确掌握法条内容,学会融会贯通,准确适用是查办该类案件的关键。此类案件的查处,对辖区内饮料行业商标侵权违法经营者有较大的震摄作用,有效保护了辖区内支柱产业企业的知识产权。
九、佛山市欣赵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TAL商标机油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9日,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申报出口全棉色织布等货物一批。海关经查验,上述货物实际为标有“TOTAL QUARTZ"商标的机油共4800件,当事人并未如实申报。权利人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所有的"TOTAL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 15638470,海关备案号: T2017-53924)的商品,并向办案单位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办案单位经调查,认为涉案机油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TOTAL及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决定没收侵犯“TOTAL、及图形”商标权的机油4800件并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90%的罚款。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侵权商标为国际知名品牌,市场影响较大,也证明了侵权假冒是全球性问题,侵权假冒商品的消费市场也是全球性的。涉案假冒机油若流入市场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甚至会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本案的查处了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涉案货物出口申报为市场采购,属于出境货物监管重点。随着对外贸易形势又好又快发展,贸易主题、贸易方式、贸易市场和消费层次呈现多样化,大物流、大通关模式是必然趋势,由此应运而生的出口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出口形式,这对海关的把关服务提出了新考验,本案的查处对如何优化全链条监管模式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十、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权利人童某向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诉某陶瓷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Q版福禄寿》、《有钱真好》共2件石湾公仔作品,并陆续提供了上述两件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由其委托人张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风古灶景区“十字巷17号101"等四家商铺购买涉嫌侵权物品"Q三星""Q财+神”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原作上传网络的截图、原作与侵权作品相似度对比等投诉材料。根据投诉材料,当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间多次对涉案场所进行初步核查,发现确有涉案情况;且经比对,侵权作品与原作在观感、轮廓、人物神态等整体上极为近似,仅在服饰边沿、花纹等细节上存在一般公众非加以特别注意不易察觉的略微区别,已构成实质性近似。2018年8月1日,当局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于2016年起在其经营的工作室复制《Q版福禄寿》40件,命名为"Q三星";复制《有钱真好》25件,命名“Q财神”,并对外销售。其中,“Q三星”已售37件,现存3件,“Q财神”已售19件,现存6件,违法经营额共计9225元,违法所得共1950元。
2018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文罚告字[2018]第1号); 2018年11月6日第一次行政处罚听证后,办案单位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并于2019年1月16日调查终结。2019年2月21日,办案单位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文罚告字〔2019]第1号),将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进行事先告知。经第二次听证后,2019年5月6日,向黄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某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整(¥1950元);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Q三星”3件(每件3个)、“Q财神”6个; 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8日,黄某向佛山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19年9月30日,佛山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了该处罚结果。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及的作品为石湾公仔类型的陶瓷艺术作品,而佛山石湾公仔作为传统陶瓷艺术作品,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产生了一批国家工艺美术大师,仅制作石湾陶瓷公仔的工作室就有100余间,且该投诉又属于对于立体陶瓷艺术品的投诉,具有典型代表意义,该案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市陶瓷艺术品市场经营行为带来深远的影响。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案件调查涉及多个经营单位及人员,情况复杂,如何认定构成侵权复制是最大的难点,既要进行仔细比对分析,又要调查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据证明等,还涉及到判断是否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每个环节都要经得起推敲。行政执法机关经过细致立案调查后,认定黄某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了著作权法所述的侵权复制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该案发出处罚决定后,对佛山市陶瓷艺术作品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有效震慑了市场内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陶瓷艺术作品的创新发展。
来源: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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