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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不予处罚!佛山公布6宗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今年,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系统开展“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切入点,把案件质量作为“牛鼻子”,狠抓案件审核、业务培训和问题整改,探索完善案件质量保障和提升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为鼓励、指导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的正确运用,开展2022年度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并公布6宗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佛山市场监管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企业238家,不予行政处罚企业140家,免予罚款金额共计733.75万元,比去年增加10%


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

有效减轻了轻微违法主体负担

激励了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

营造了宽严相济、情法相融的

市场监管环境


👇6例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PART 01

佛山市某车轴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佛山市某车轴有限公司在该网站中使用“提供最优质的产品”“领先行业第一质量”和“最佳选择”的宣传用语,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网页浏览人次较少,当事人态度端正,发现违法情况后立即完成整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PART 02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锅炉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锅炉属首次违法行为,且由于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案发后较短时间内取得上述锅炉的监督检验报告,办理了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PART 03

佛山市某商务有限公司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案


佛山市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女童休闲短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送达抽检报告时,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已停产并且没有库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复检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






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提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PART 04

佛山市顺德区某理发店无照经营案


佛山市顺德区某理发店未办理营业证照,涉嫌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暂停营业,申请登记营业执照,待执照发放后重新营业。执法人员复查时,现场负责人出示营业执照。




PART 05

佛山市顺德区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


佛山市顺德区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报,并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经查其只有2020年一个年度未年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清单》相关规定,从轻处理可起到教育作用。




PART 06

佛山市南海区某饺子馆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佛山市南海区某饺子馆存在超范围经营凉菜等冷食类食品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时间持续较短,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包容不是纵容,审慎也不等于不管

所谓包容,并不是无原则地迁就和照顾

所谓审慎,也必须是在法治原则指导下进行

市场主体应自觉、自律依法合规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通过有“温度”的执法

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具温情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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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编辑:吕晓如校审:钱飞飞、郭子宁、李敏贤、郭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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