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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孩子车祸死亡,昌吉离异夫妻为48万赔偿费竟……

2017-09-11 昌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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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导读

       昌吉回族自治州居民张某和王某,于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第二年1月9日,他们的儿子张小某出生。两年前,张某和妻子王某离婚,3岁的孩子由张某抚养。然而,今年8月初,5岁的孩子遭遇车祸死亡。分开的两人却凑在了一起,为争获赔的48万元两人争执不休:孩子的死亡赔偿金究竟该归谁?


网络配图


昌吉回族自治州居民张某和王某,于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第二年1月9日,小家庭喜添新丁,他们的儿子张小某出生。而此后,张某夫妇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2015年2月3日,因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和王某自愿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一人承担,女方王某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看望孩子,男方不得无故干涉。


案情

之后,张某和王某分开居住,王某经常去看孩子,带他玩,购买衣服、玩具和学习用品。


孰料,今年8月初,5岁的张小某遭遇车祸,当场死亡。


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和张小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8月底,机动车驾驶人和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48万元死亡赔偿金。


再多的赔偿金,与失去儿子的痛比起来,都微不足道。而这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张某和王某间产生了分歧,张某坚持只给王某5万元,而王某要求平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


张某说:“按照离婚协议,孩子由我抚养,我是监护人,你没尽责任,赔偿金跟你无关。”


“孩子养到5岁,离婚前我贴身带了3年,离婚后我也经常看孩子、带孩子,我依旧是孩子的监护人,凭什么你要多分?”沉浸在巨大悲痛中的王某泣不成声。


为48万,离异夫妻对簿公堂

离婚后,孩子由父亲抚养,孩子意外死亡后,死亡赔偿金到底该归谁?


“孩子没了,死亡赔偿金肯定应当平分。”王某和家人认为,儿子是双方共同的,虽然双方离婚了,但孩子发生意外,给母亲的身心造成了极大创伤。作为母亲,痛失爱子所遭受的痛苦更大。因此,这笔钱是给父母双方的,所以应该平分。


张某坚持自己应当多分,理由是,从孩子3岁起,就由他来抚养,其中经历的艰难困苦不是用语言能表达的。儿子突然遇难,对他的精神打击很大。张某说:“离婚协议上写得很明确,抚养费由我一人承担。权利和义务要成正比,我对孩子付出的多,所以对我的补偿也应当多一些。”


法官是这样说的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原则上可以比照遗产来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由父母平分,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发生改变而改变,上述案件中,侵权人应当向父母双方赔偿,而不是只赔偿一方。”李莎莎说,张某和王某均有权请求对该笔赔偿金进行分割,其分配方法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父母离婚了,孩子必定要跟随一方生活,不可能绝对平均分配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和抚养费用,一方或双方自愿承担抚养费,不影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案件中,如果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从孩子出生就没尽过抚养责任,那么没尽义务方完全可以不分赔偿金。


“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的问题要协商解决,双方都不能剥夺对方的权利。”李莎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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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


昌吉生活 (cjshw1408)

编辑:  任峰余

审核:  蒲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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