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来了!生个娃又能多领钱了!可以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继产假延长至158天后
又传来
好!
消!
息!
新疆生育保险津贴将随着产假天数进行调整
产妇可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今年7月,新疆出台产假新规定:凡7月28日前未休完产假妈妈们,不论是一胎,还是二胎,只要“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均可以享受到新修订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规定的30天延长产假,即总计产假158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10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自治区公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
根据《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即: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规定,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以上调整按照《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如果以新疆某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计算,那么生育保险津贴延长30天后,参保女职工可以领到15800元的生育津贴,比以前多拿3000元。
而这份福利,由生育保险派发。记者了解到,目前新疆已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还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也纳入保险范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悉,截至目前,新疆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51.85万人,2016年,新疆人均生育医疗费用3698元,人均生育津贴17022元。
据了解,新疆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以上,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1000元,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500元。
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500元。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同样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人员,其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参保人员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险种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来源:新疆都市报
编辑: 贾 茹
审核: 蒲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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