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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 注意啦!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中央有了最新要求!(附今年新规)

2017-12-12 昌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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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要求,建房资金不得接受赞助捐款;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约7300字,共八章40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专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职人员注意

今年还有这些新规必须遵守!

1

培训费出新规!最高标准760元/人天

今年1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培训管理办法相比,标准有所提高,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


培训费指的是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新办法中,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司局级干部为650元/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为550元/天。

 本


2

建设楼堂馆所,这些新规要看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项目审批,强化资金管理,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对机关、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关规定。


3

这些地区和部门公务活动已全面禁酒


近日,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禁酒控酒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


日前,佛山市出台的《佛山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佛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实施“四个严禁”,即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严禁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用酒水。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部委和部门也下了“禁酒令”。9月22日,交通运输部就交通运输部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禁止饮酒有关事宜印发通知;9月6日,保监会印发通知,明确在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

4

公务员辞职从业有新规定

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做了如下规定: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来源:工人日报、新华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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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贾   茹

审核: 蒲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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