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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朋友保养车辆时手机在4S店遗失 谁赔偿?

2018-04-16 昌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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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化名)陪朋友到4S店保养车,

不慎将手机落在车上并丢失,

其要求4S店赔偿损失,

她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17年11月13日,刘雨与朋友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4S店进行车辆保养维修。期间,4S店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行车证,刘雨便帮朋友到已停靠在保养工位的车上取,不慎将一部手机落在副驾驶位。发现手机不见,刘雨慌忙到车上寻找,未找见。在调取4S店现场监控时,刘雨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未将保养车辆上锁就离开,此外有无关人员私自上了该车。刘雨认为是4S店没有保管好车上的私有物品才导致手机丢失。

  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16日,刘雨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诉求该公司赔偿其手机一部,价值3988元。

  “刘雨并不是到我店保养车辆的车主,只是与车主同行人员。该保养车辆进入售后车间后,工作人员让车主在外检问询单上签字,并注明无贵重物品。”庭审时,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

  法院审理查明,刘雨与朋友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4S店进行车辆保养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刘雨曾使用手机进行通话,后该手机遗失。

  “通过原告当天的报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及原告在被告经营的4S店现场监控中的通话视频记录,法院认定,原告持有的手机在被告经营的4S店中丢失。”主审法官介绍。

  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4S店作为公共场所,在其工作人员对保养车辆进行车辆里程登记时,未将该车及时上锁,对于无关人员进入车辆,也未及时制止,其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应将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其疏忽大意造成手机丢失,主观上也有一定过失。

  4月4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刘雨赔偿手机款1200元。被告表示服从判决,并当庭履行。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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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贾茹

校对丨蒲刚

审核丨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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