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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工程建设的,戳这里!新疆工伤保险有大动作

2018-04-19 昌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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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

今年新疆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

建设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

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

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计划今明两年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 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


按照有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将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用的农民工,将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用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 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则要求 · 


据了解,为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我区各地州市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以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将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将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将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共有13项,包括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遵循的是雇主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的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

一起来看用人单位不能有的6种行为


1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强制参加、加收滞纳金、行政罚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该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后果: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行政罚款、承担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申报的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少于实际数字的,即为瞒报。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查询其存款账户、划拨工伤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财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各地一般都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3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后果:承担受理前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的法律后果:责令改正、行政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实申请或骗保的法律后果:变更或撤销工伤、退还待遇、行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可处三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疆多次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去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2016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

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35元伤残津贴



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6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2元。



来源:天山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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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朱雪宁

校对丨蒲   刚

审核丨穆   宏

微信平台投稿合作热线:0994-234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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