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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这笔钱又涨了!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如何调整?快来了解↓↓
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580元、1880元、1460元。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当地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55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每人每年1248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
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通知》明确,2023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通知》要求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来源丨浙江发布 海曙发布
编辑丨卢晓飞
审核丨方 婕
监制丨余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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