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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非机动车骑车人被撞身亡自负全责!血的教训

鹤壁日报报业集团 鹤壁新闻网 2021-11-18


以前,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机动车或多或少有违法或过错行为。随着交通大整治的推进和司机守法意识的增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担责”的错误观念正在被纠正。


3月25日,上海市交警总队公布两起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肇事导致死亡事故案例,这两起案例均因非机动车超速、闯红灯引发,两名非机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而机动车一方均无违法和过错行为。

案例一:超速+闯红灯 非机动车驾驶人刹车不及 摔入重型车轮下死亡

1月28日17时21分,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海莘砖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闯红灯驶入路口向东直行,恰逢单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长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实施左转弯。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采取制动措施,但未能控制住车辆而倒地,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轧,龚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龚某某存在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和未按规定车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单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龚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依法认定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


案例二:非机动车超速闯红灯与公交车相撞  非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2月1日5时21分,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事发时车速为26公里/小时,违反限速15公里/小时的规定)沿上海霍山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行至路口,适逢朱某某驾驶公交车沿大连路由南向北行驶遇绿灯直行进入霍山路路口,两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洪某某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中,洪某某存在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朱某某无过错行为。


洪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依法认定洪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

为何过去常常是机动车驾驶人来担责

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王毅介绍,以前缺乏相关监控手段,没有完善的监控资料,更多的是依赖警方的调查,很多时候因为相关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定而判定机动车驾驶员没有安全驾驶。“所以我们还要感谢道路上的监控设备,它们让民警能较清晰地看到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因此也能更准确地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被认定无责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吗

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前提是没有交通违法等过错行为。根据过错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也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仅仅只是交通事故责任中无责,依法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片面理解为“撞了白撞”。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前提是没有交通违法等过错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行人有闯红灯或者乱穿马路等易肇事交通违法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开阔、环境光线良好、没有盲区,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人,且双方距离足够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制动等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也应当根据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归根结蒂,唯有守法,

才是安全和无责的前提。

来源:新民晚报、腾讯视频

编辑:朱迪

总值班:李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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