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纪委监委出台办法,严查此类行为!
为贯彻落实九届市纪委四次全会
关于“实施‘暖心’工程,
激励干部担当出彩”的决策部署,
支持保护广大党员干部
担当尽责、创新创业,
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市纪委监委近日出台
《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澄清保护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被诬告陷害干部澄清正名,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分级负责,保护权益、激励担当,严格把握、审慎处理的原则,严格区别诬告和错告。
暂行办法列举了
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
造谣诽谤、挟嫌报复、
栽赃泄愤等7种
恶意举报的诬告陷害情形。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信访举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在按有关程序逐级报批后,启动反向调查程序。
对认定的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诬告陷害人为纪检监察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诬告陷害人非纪检监察对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认定为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举报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社会诚信体系,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依法提出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的建议。
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通过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其本人发函反馈调查结果,或通过召开会议、发文通报、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方式,对反映内容不实或失实的问题,进行澄清。
“诬告乱告、造谣中伤的信访举报,造成大量调查资源浪费及不良社会影响,容易让党员干部寒心、泄气,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市纪委监委法规室负责同志表示,严肃惩处诬告陷害行为,旨在提高诬告陷害成本,引导通过正当渠道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明确传递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来源:鹤壁日报
首席编辑:张露丹
总值班:李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