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转发公司广告,鹤壁一女子竟被公司辞退
“工作干得好好的,就因为未按照要求转发公司的广告竟被辞退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11月19日,淇滨区的卞女士向鹤报融媒体记者求助。
卞女士告诉记者,她于今年8月初入职淇滨区一家电脑耗材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岗位为办公室后勤工作人员,负责办公用具日常管理等工作,从9月开始,公司负责人要求在岗员工按时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公司的广告链接。
“作为员工为宣传公司出力我能理解,但是公司的具体做法让人实在难以接受。”卞女士介绍,按照公司的要求员工必须每天在微信朋友圈按时发送8条以上公司的广告链接,每个周六、周日的第一条广告链接要集齐38个赞并截图转发至工作群,否则扣发当月全勤奖金。
“每天这样频繁发送公司广告链接,已经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有人屏蔽了我的微信朋友圈信息,还有人直接删除了微信好友,弄得我很尴尬。”卞女士说,她性格比较内向,微信好友大多是亲戚、同学,起初大家知道情况后主动帮忙点赞广告链接,次数多了有的人不耐烦,婉拒点赞请求,卞女士自己也觉得很不好意思,就减少了转发次数。谁知,当月领取工资时,卞女士发现自己被扣发200元全勤奖金。
“在我看来,全勤奖金发不发应该取决于当月的出勤情况,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我一天都没有请假缺过勤,为什么不发全勤奖金?”卞女士就此情况和公司负责人沟通,却被告知员工应该无条件配合公司做好宣传工作,否则公司有权扣除一定的奖金。
10月底,卞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员工统一更改微信头像为公司代理品牌商标,同时每个月通过个人账号在抖音、微博等平台发送一定量的广告。“我没有抖音和微博账号,就没按要求发送广告,谁知直接被公司辞退了。”卞女士表示,11月15日发放工资当天她接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消极怠工”。
公司回复
11月19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就卞女士遇到的情况进行了咨询。对方回复“员工入职后应该无条件配合公司开展各项工作,对于态度不积极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
“企业要求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必须依法进行,员工是否应当积极配合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记者咨询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得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入职时劳动合同中列出的工作职责不包括在朋友圈发布单位的信息,用人单位要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后再与员工沟通、做出相关要求;如果在没有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强制员工执行或是辞退员工,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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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淇河晨报
责任编辑: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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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李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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