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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礼让行人,不戴头盔!鹤壁10辆车、20人被曝光

鹤壁市融媒体中心 鹤壁新闻网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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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安全交通行为,增强驾驶员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意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我市有关部门在城区人流量较大的路口设置了抓拍监控设备,除了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外,还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章守纪,养成文明驾驶习惯。

近期,我市绝大部分车辆都能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可还有一些车主却不以为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2023年第9期10辆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车辆:

交通违法车辆

1.豫F06M39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07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2.豫NC746S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19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3.豫F7A62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36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4.豫F1709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36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5.豫EJ243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52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6.豫F3E125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0时14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7.豫F3H555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0时23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8.豫F13B16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1时04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9.豫F1R305小型汽车:2023年5月5日8时32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10.豫FA9266小型汽车:2023年5月5日10时11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以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不少驾驶员朋友会认为,斑马线前提前减速,速度很慢通过,就等于礼让行人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在斑马线前如何礼让行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管有无行人,都应当减速行驶,也就是说驾驶员要制动减速;而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驾驶员必须完全停下车来让行。

行人不一定都是驾驶员,但驾驶员一定都是行人。当行人成了驾驶员,就要想着斑马线上行走的可能就是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而驾驶员成为行人,更要换位思考,你会用怎样的车姿来对待作为行人的自己。

换位思考,遵守法律,尊重常识,这样一来,车让人、人礼车,就会成为和谐文明的场景。

交通文明,相互礼让。机动车和行人都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争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践行者。

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

交通违法行为

市创城办、市创文办

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进行曝光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头盔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戴好安全头盔=守住生命线但还是有人将自身安全置身事外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头盔本期的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
曝光2023年第2期“不佩戴安全头盔”骑行人员



案例一

姓名:李*妮

身份证号:412326********4824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二

姓名:任*玲

身份证号:410527********2043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三

姓名:胡*生

身份证号:410522********2834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四

姓名:尚*丽

身份证号:410602********2545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五

姓名:李*庆

身份证号:410603********6519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六

姓名:秦*凤

身份证号:410603********1022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七

姓名:李*华

身份证号:410621********353X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八

姓名:代*朝

身份证号:410523********7553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九

姓名:朱*飞

身份证号:410621********2052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十

姓名:王*凤

身份证号:410611********3043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十一

姓名:董*鑫

身份证号:410603********4520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二

姓名:张*

身份证号:410603********4511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三

姓名:郭*

身份证号:410602********1515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四

姓名:张*祥

身份证号:410603********4567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五

姓名:李*华

身份证号:410603********4523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六

姓名:张*

身份证号:410602********3522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七

姓名:柴*妞

身份证号:410621********5021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八

姓名:马*

身份证号:410611********6517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九

姓名:姬*军

身份证号:410603********1010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二十

姓名:崔*娟

身份证:410622********2047

地址: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各位电动自行车骑乘者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请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当事故发生时

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

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

头盔对于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来说

相当于汽车驾乘人员所系的安全带

是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不仅要佩戴安全头盔

更重要的是正确佩戴头盔

戴上头盔,扣好搭扣


鹤壁交警温馨提醒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依据《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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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交管微发布

责任编辑:孙玉倩、韩文飞

校对:王艳茹

审核:冯丽敏

总值班:安荣

监制:靳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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