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礼让行人,不戴头盔!鹤壁10辆车、20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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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安全交通行为,增强驾驶员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意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我市有关部门在城区人流量较大的路口设置了抓拍监控设备,除了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外,还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章守纪,养成文明驾驶习惯。
近期,我市绝大部分车辆都能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可还有一些车主却不以为意。下面,我们一起看看2023年第9期10辆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车辆:
交通违法车辆1.豫F06M39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07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2.豫NC746S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19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3.豫F7A62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36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4.豫F1709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36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5.豫EJ2433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18时52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6.豫F3E125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0时14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7.豫F3H555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0时23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8.豫F13B16小型汽车:2023年5月4日21时04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9.豫F1R305小型汽车:2023年5月5日8时32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10.豫FA9266小型汽车:2023年5月5日10时11分,在红旗街(长风路至春雷路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以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不少驾驶员朋友会认为,斑马线前提前减速,速度很慢通过,就等于礼让行人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在斑马线前如何礼让行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管有无行人,都应当减速行驶,也就是说驾驶员要制动减速;而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驾驶员必须完全停下车来让行。
行人不一定都是驾驶员,但驾驶员一定都是行人。当行人成了驾驶员,就要想着斑马线上行走的可能就是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而驾驶员成为行人,更要换位思考,你会用怎样的车姿来对待作为行人的自己。
换位思考,遵守法律,尊重常识,这样一来,车让人、人礼车,就会成为和谐文明的场景。
交通文明,相互礼让。机动车和行人都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争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践行者。
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创城办、市创文办
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进行曝光曝光2023年第2期“不佩戴安全头盔”骑行人员
案例一
姓名:李*妮
身份证号:412326********4824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二
姓名:任*玲
身份证号:410527********2043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三
姓名:胡*生
身份证号:410522********2834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四
姓名:尚*丽
身份证号:410602********2545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五
姓名:李*庆
身份证号:410603********6519
违法地点:鹤壁集岗楼
案例六
姓名:秦*凤
身份证号:410603********1022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七
姓名:李*华
身份证号:410621********353X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八
姓名:代*朝
身份证号:410523********7553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九
姓名:朱*飞
身份证号:410621********2052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十
姓名:王*凤
身份证号:410611********3043
违法地点:嵩山路至大伾路路段
案例十一
姓名:董*鑫
身份证号:410603********4520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二
姓名:张*
身份证号:410603********4511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三
姓名:郭*
身份证号:410602********1515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四
姓名:张*祥
身份证号:410603********4567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五
姓名:李*华
身份证号:410603********4523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长风路交叉口
案例十六
姓名:张*
身份证号:410602********3522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七
姓名:柴*妞
身份证号:410621********5021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八
姓名:马*
身份证号:410611********6517
违法地点: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案例十九
姓名:姬*军
身份证号:410603********1010
违法地点:兴鹤大街与九州路交叉口
案例二十
姓名:崔*娟
身份证:410622********2047
地址:黄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
当事故发生时
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
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
头盔对于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来说
相当于汽车驾乘人员所系的安全带
是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不仅要佩戴安全头盔
更重要的是正确佩戴头盔
戴上头盔,扣好搭扣
《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依据《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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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交管微发布
责任编辑:孙玉倩、韩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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