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队伍战斗力,他们选择了跑步和戒烟...【健康警队】
《宁乡县公安局控制吸烟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办公和公共环境,维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长沙市公安局控制吸烟行为规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及公共密闭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实行“领导带头、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局成立由副县长、党委书记、局长章晓波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的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局政工室,由县局党委副书记、副政委、政工室主任刘海波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各单位教导员(无教导员的单位为一把手)担任本单位控烟监督员。控烟监督员为本单位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进行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进行教育劝导,各窗口单位要明确专人佩戴红袖章积极开展劝烟工作。
第五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是指公共服务区、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食堂、休息室、楼道(包括大厅、公共通道、电梯间),公务用车等室内和公共密闭区域以及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禁烟区域不敬烟、不接烟。
第六条 鼓励创建无烟警队。无烟警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开展禁烟知识讲座鼓励戒烟。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在禁止吸烟区域内摆放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制止其停止吸烟或者劝离该场所;
(五)根据需要划定专门的吸烟区,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通道。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模范遵守控烟有关规定,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八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烟区域吸烟。
第九条 县局控制吸烟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接受举报(举报电话:87838278),并通报检查、举报结果,在禁烟区违反本规定一次扣单位一把手绩效奖50元,检查结果纳入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考核。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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