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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玩微信,极有可能构成犯罪,尤其是群主!【微普法】

2017-05-08 新媒体工作室 宁乡公安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沟通交流都是使用微信,就连农村的大妈、大爷都会用微信抢红包了...


          高科技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大家要注意,微信可不能稀里糊涂的玩,当心四种情况极有可能构成犯罪。尤其是群主,责任重大,更得当心噢...


稀里糊涂玩微信极有可能会构成的四宗罪

一、利用微信组织抢红包,满足一定条件时可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案例之鉴:

          2016年3月22日16时许,坝塘派出所副所长李庆带队在玉潭镇某酒店办案,在摸排的过程中发现1302房间有五名神情悠闲的男子围坐在麻将桌操作手机,李Sir同时观察到喻某手机微信“黄金大道娱乐群”不断有消息刷新,显示“庄”、“闲”并附带较大数字的字样。

        经讯问,喻某为老板即“黄金大道娱乐群”群主,喻某请喻某伟、李某等人为帮手组织微信成员参赌。喻某伟负责拉人进群,为让群内参赌人员放心参赌,群主安排李某使用苹果手机负责发红包(防安装作弊软件),喻某兵负责发整个参赌过程录像视频到群里,公布结果,喻某另安排李某某等人为托下注带动人气。

        随即,喻某等五人已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此微信群开赌两天便被宁乡公安查获,收缴赌资壹万壹千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由于群主喻某在组织参与人发红包的过程中有抽头,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有一定的分工和组织管理制度,且行为有一定的持续性和一定的影响,故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条件。对于群成员参与发红包的,也因涉嫌赌博而可能被行政处罚。


律师提醒:

         微信群成员之间以娱乐为性质的小额的抢红包行为虽然不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当遇到有抽头的抢红包聊天群时,应当慎入。虽然作为群成员如果只是参与抢红包和分发红包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也会因参与赌博而被处罚。另外,如果群成员间以赢钱为目的,经常分发金额较大的拼手气红包,就超出了娱乐的性质,也有可能会构成赌博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在微信群或朋友圈中转发淫秽物品,极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之鉴:

       2015年6月至7月,浙江省嘉善县的小强(系化名)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在其组建的微信群“皇家一号群”内转发大量性爱、色情视频文件供群内300余名成员观看,经鉴定,发送的淫秽视频中有136部属于淫秽物品。后小强被嘉善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提醒:

        许多人都希望把看到的好新闻、好文章、好段子、甚至娱乐八卦分享到微信群或朋友圈,其用意是好的,但如果出于好奇将自己有意或无意看到的淫秽视频分享出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且由于微信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很容易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标准。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  



三、在微信上转发虚假信息可能会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案例之鉴:

       2016年9月9日,一条“宁乡步行街。。。女的要买贵一点的鞋子被老公打死了。女人,努力吧。这就是不赚钱的下场”的内容在宁乡的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网络迅速传开,一时间传得炸了锅,致使广大市民议论纷纷、真伪难辨。宁乡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动态,责成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在宁乡县城并未发生该条朋友圈所说的警情,确定此消息为谣言,且严重扰乱了宁乡的公共秩序。巡警大队民警接到线索后迅速调查核实该条朋友圈消息的来源。

       2016年9月12日,在经过2天2夜的不断摸排线索后,巡警大队民警逐渐缩小侦查范围,锁定了嫌疑对象为家住宁乡县新城社区的夏某,并于当天19点成功将其抓获。随即,夏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宁乡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律师说法:

       本案中,夏某因极度无聊,采用来源不明的图片,移花接木,称事件发生在宁乡。其在朋友圈上散布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律师提醒:

       如今,在微信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大家在转发前一定要仔细辨别,千万不要随意跟风,见信就发。如果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转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我们无法识别真伪,干脆不要转发,让我们的网络生活清彻清明。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微信上发布或转发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可构成诽谤罪


案例之鉴:

         傅某胜是上海雷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2013年5月,上海市某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意外死亡。傅某胜与黄某因经济纠纷素有积怨,一直耿耿于怀,伺机进行报复。于是傅某胜把黄某意外死亡和最能吸引公众眼球、引发“轰动效应”的“官员贪腐”、“谋杀”等题材结合起来,在网上搜索并迅速“锁定”黄某公司所在地某副区长、公安分局长为攻击目标,像导演大片一样,编造了所谓《“情妇”举报副区长、公安分局长》帖文发布到网上,称其“贪污受贿20多亿、拥有60多处房产、包养10多名情妇,并杀害企业家黄某”。该谣言迅速被境内外网站、微博大量转载、评论,网民点击量逾千万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警方还查明,轰动一时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事件也是傅某胜精心策划、恶意编造的谣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傅某胜涉嫌诽谤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傅某胜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律师说法:

        该案中,傅某胜为泄私愤,于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采用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等手段,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从而引发网民累计达数十万次的点击及大量跟帖、负面评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诽谤罪,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律师提醒:

        由于网络、微信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故如果为了泄私愤在微信群里捏造事实侮辱他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更大。受害人有权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如同一诽谤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达到五百次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转发人,如明知这样的诽谤信息不实,而为了猎奇的心理转发,也会对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也有可能构成诽谤罪。即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请不要盲目转发,务必手下留情,因为你的一次转发,会给受害人带来百千次的伤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可不能稀里糊涂玩,

快转告自己的亲朋好友吧!



来源:综合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整理

编辑:小康骏

编审: 黄金飞

审核: 贺    任   周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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