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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七年!他千里走单骑回家自首。

2017-09-15 新媒体工作室 宁乡公安


因盗窃

在逃七年

2500多个日子

过得惶惶不可终日


他们

7年来

从未放弃追踪

一次一次的上门做工作

动之情晓之理

最终用法和情打动了他

他投案自首了


(嫌疑人张某)


2010年4月,宁乡公安老粮仓派出所接村民报警,称自己的摩托车被偷了,民警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侦破,根据被盗人提供的情况及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结果,成功锁定嫌犯张某。此时张某已经迅速出逃外地,从此便一逃7年。


(网络配图与原文无关)


逃跑后,张某先后做过很多工作,因害怕身份暴露,只要是不需身份证的地方,无论工作多脏、多累,他都会留下来。直到自首前,张某一直在广东某地以廉价的酬劳帮别人搞装修打黑工。这么多年来,他没有一个朋友,特别想家,想回家看看父母、妻子,但每当看到街上巡逻的民警、闪烁的警灯,回家的念头随即打消。


一次犯罪行为,

却让自己失去这么多人生的美好,

让人感叹唏嘘!


(网络配图与原文无关)


自2017年“追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老粮仓所的民警一次次上门对张某家属做情、理、法的规劝工作,并向其亲人告知宁乡县公检法司敦促逃犯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表明了公安机关追捕逃犯的态度和决心,嫌疑人家属对法律政策从不了解到熟悉,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将迷途的张某唤醒。


(民警与嫌疑人张某妻子做规劝工作)


2017年9月11日,张某从广州骑车千里来到老粮仓派出所,用投案自首的方式结束了自己七年的逃亡生涯,一颗悬了七年的心终于落地了。


(网络配图与原文无关)


小编想说

人都有犯错的时候,知错就要改。

敢迷途知返那才是顶天立地的汉子。



普法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来源:老粮仓派出所

编辑: 豆   豆

编审: 黄金飞    魏    瑛 

审核: 贺    任    冯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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