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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相关规定提醒

2017-12-07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1.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2.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3.考生坐错座位且未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主动报告的,则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4.《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敬请诚信参考,反对考试作弊,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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