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
一是选择具有备案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当事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到具有备案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业务。
二是妥善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交易当事人支付交易资金时,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金额、支付方式,严禁将交易资金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三是慎审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交易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对合同条款进行检查,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当坚持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
四是确认售房(出租)人对所出售(出租)的房产具有合法产权。购(租)房人应查询核实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承租)的房屋产权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出售(出租)该房产的人是否为房屋产权合法人。
现将在我局备案的1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发现的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公示,欢迎大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2229236
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