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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7
今天上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动了干警44人,警车8辆,来到杭城著名高档小区“武林壹号”,开展强制腾房执行行动。


这套被强制腾退的房子,300多平方米,目前市场价在3000万元左右。


而这其中,牵扯到一起“股神”的婚外恋……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看:


丈夫出轨赠与情人3000余万巨款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2004年,原告小金(化名)与被告阿化(化名)相识相恋,经过4年的恋爱,两人于2008年成婚。


据了解,阿化是炒股界的名人,他白手起家,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积累起了过亿的身家。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婚后的第六年,小金遭遇了一次严重的车祸。就在她住院期间,丈夫阿化与被告小丽相识,并开始了“婚外情”。在此期间,阿化多次赠与小丽财物,金额共计3050余万元。


拿到这么多钱,小丽也没客气,直接全款买了一套价值2038万余元的武林壹号公寓。


2016年3月,原告小金以被告阿化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阿化赠与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且返还原告小金现金合计3400万元。


法院: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共同财产,请返还!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阿化未经妻子小金同意,擅自赠与被告小丽3050万元,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滨江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阿化305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小丽将上述款项返还小金。


然而,面对法院的判决,小丽并不认可,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列义务。


按照判决书,她需要向小金返还3050万元。于是小金在2017年7月11日向滨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上门与被执行人小丽进行沟通、调解,希望她能主动的腾退该房屋。而小丽却认为这笔钱是当初阿化自愿赠与的,坚持不肯腾退,并依然和孩子、父亲及保姆等人住在该房屋内。


滨江法院执行局今日

开展强制腾退


今早8点,滨江法院执行局的一行人员赶赴武林壹号公寓集结。



执行人员叫来开锁匠,10分钟后便强行打开小丽家的入户门。但是今天,小丽并不在家,屋内只有其父亲、儿子和保姆及其他几位亲戚在场。


法官请保姆将小丽儿子及孩子的生活必须品一起带走。房间内的其他东西,则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一一登记,并请搬家公司腾空。



截止下午一点,强制腾退工作顺利结束,工作人员将物品妥善安置到了事先准备的安置地点。下一步滨江法院将进入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


大手一挥,几千万就这么送出去了……

回到本案,当事人小金可以要回这笔巨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小金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追回财产?要钱、还是要房?


被执行人小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怎么说:

签约律师 祝双夏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企业家事法律风险管理等业务。

本案中,小金能否向小丽要回这3050万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赠与行为无效  

依据《民法总则》第8条以及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阿化与小丽这种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之上的赠与行为明显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也不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构成无权处分  赠与行为无效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认定出轨方的赠与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首先要确认其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金与阿化事先并未就夫妻财产制做书面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存在一种观点:出轨方作为财产共有人,享有一半财产权利,有权随意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其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其实不然,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其不分份额地共享所有权,除非一方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定重大理由的,否则只有终结婚姻关系才得确定各自的份额。


2、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应当协商一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在小金对“婚外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阿化将高达30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很明显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严重损害了小金的财产处置权。


3、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即使小丽存在“被小三”情形,其也不能将此作为抗辩理由,因为其接受赠与也是无对价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追回。


小金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1、谁来主张?

本案中,阿化擅自处分了属于小金的巨额财产,严重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小金虽然不是赠与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作为与该无效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以原告的身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向谁主张?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告诉。本案中,小金应当以阿化和小丽为共同被告提起告诉。


3.主张什么?

实践中,出轨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类型(房产、汽车、现金等)、赠与方式不尽相同。本案中,小金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项是请求确认阿化的赠与行为无效;一项是请求返还现金3000万元。究竟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请求返还相应的款项,更加能够站得住脚,更易得到法院支持?


我们以房产为例来说明:


(1)出轨方通过转账等方式给第三者钱款,第三者使用该笔款项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未出轨方可以请求其返还相应的款项,但在此期间房产增值的部分无权主张;


(2)出轨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到第三者名下,未出轨方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以本案为例:


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执行,情节严重时,也可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一般会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拍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强制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滞纳金等强制措施。


本案中,滨江法院判决小丽返还3050万元款项,然而小丽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小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该武林壹号房产系小丽名下房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而针对小丽拒不腾房的行为法院采取强制司法腾房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执行过程中小丽存在妨害、抗拒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文 朱振辉

通讯员 滨法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来源:律师来了(kbls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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