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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交通肇事案最新通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都市快报 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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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30日19时06分许,陈某某(女)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西湖区沿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二西路口时,先后与4辆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截止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道路设施损坏。

 

经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目击证人及事故当事人、讯问肇事者等,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



首席记者 陈中秋 摄


早前报道:

·文二西路竞舟路口严重车祸已致4死13伤,100多名医护人员全力参与抢救,肇事车辆已送检

·文二西路竞舟路口严重车祸已致3死14伤!初步排除肇事司机酒驾、毒驾,肇事车辆厂商暂不回应车辆失控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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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女司机该当何责?


对于此次车祸,除了为伤者祈福之外,其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看法:


吴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肇事罪类案件。


事故责任问题

根据已有的视频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其他车辆正在路口由西往北左转弯,而肇事车辆失控,由北往南飞快地穿过路口。其他车辆和行人为正常通行,所以肇事司机对事故负较大的责任,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了。

罪名的问题


肇事司机在杭州市主城区人群密集区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目前已知4死13伤。该起事故死伤人数较普通交通事故多很多,危害到了大量的不特定人群。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驾驶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本起事故的罪名,是否存在罪名的转化问题,是否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查阅法条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定性仍为“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举例来说,醉酒后在闹市区开车,多次撞人撞死多人等,心态上属于“间接故意放任损害后果发生”,则属于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起事故中,虽然也是以危险方式危害了不特定的公共人群,但车辆失控,无论是制动系统失灵还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均为过失犯罪,尚不存在罪名的转化。

刑期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案很有可能顶格判刑。 如果肇事司机有自首的情节,还是有可能在前款基础上适当减刑。

民事赔偿问题


由于一般轿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普遍不超过150万,而本案已知4死13伤,仅死亡赔偿金初步估算就已经到达四百万以上,属于不足额投保。此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比例为各位受害人分配保险款。即便是治疗尚未终结的伤者,法院也会按比例为其预留赔款份额。根据侵权法同命同价原则,即便受害人中有人是农村户口,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也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核定。


来源:杭州公安(HZPD0571110)

综合:律师来了(kbls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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