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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顺风车模式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平台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都市快报 都市快报 2018-09-02



一起起惨剧发生,说明靠企业自律无法从根源上杜绝此类事件?


“顺风车”模式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在此种模式下,平台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圆桌会

袁佳中:“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常年刑事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夏家品:“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公司并购治理、互联网科技、商业地产运营及疑难民商争议解决。


张雄伟:“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非诉业务。


Q1:从刑事角度来分析,犯罪嫌疑人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袁佳中:根据现有的情况来分析:嫌疑人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而这两种犯罪均属公安部规定的严重暴力性质犯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条文也相应规定了比较重的刑罚。


还有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嫌疑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致使被害人死亡,这里所说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定强奸罪一罪,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司法解释,强奸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最高刑是死刑。


Q2:从刑事防范的角度,请袁律师谈谈看法。


袁佳中: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惩罚,使罪犯不敢再去犯罪,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利使之不能再去犯罪,通过改造教育使其不愿再去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惩罚犯罪,威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犯罪,从而实现教育一批人,警示一批人的法律效果。结合本案分析,我认为该案件适宜快侦快破,快诉快判,尽快公布判决结果,以实现刑罚报应性的本质属性,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Q3: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请张律师谈谈赔偿的相关问题。


张雄伟: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乘客作为消费者,在使用网约车平台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网约车平台也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网约车平台作为经营者,如提供的服务,造成了乘客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Q4:滴滴公司在声明中提到:“我们承诺,无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以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张律师对此有何看法?


张雄伟: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滴滴公司对于乐清案件的民事责任应当受此声明的约束,做出相应的补偿。


一方面,从平台做出的承诺本身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安慰被害人家属,同时也向公众、社会表明自己的负责任的态度。而另一方面,滴滴的这个承诺难免会给不少人带来这样一个印象,就是滴滴平台财大气粗,出了问题就试图通过金钱来抹平受害人生命的损失、家属的伤痛。假定从这个角度去理解,那么它这个承诺是没法让公众所接受的。


因此,律师认为,滴滴平台真正应当在之后需要做好的,是如何尽快完善自身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而不是仅仅给出翻倍赔偿的承诺。


Q5:“顺风车”模式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在此种模式下,平台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夏家品:我认为,顺风车模式是居间服务,滴滴打车平台为出行路线相同的私家车主和搭车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即私家车车主在滴滴打车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打车平台与搭乘者达成搭乘合意,搭乘者向私家车主支付明显低于车费的费用。目的在于分担私家车主在油费、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


滴滴平台的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作为居间人负有如下法律义务:1. 信息审核义务,2.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


信息审核是基础义务、首要义务,滴滴平台应依法合规审查司机、车辆及乘客等信息,因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纠纷的,滴滴平台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和保障是平台的重要义务,审核完毕信息并不意味着滴滴平台的义务终结,还应在出行过程中提供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包括过程监督、事后协助等整个过程。


滴滴平台的安全保障包括:司机和车辆的信息验证,车辆轨迹行驶路径分享,协助报警等。在“郑州空姐”案发生后,滴滴打车平台经整改下线了所有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上线了车主接单前的人脸识别功能等。目前来看这些安全保障无法从根源上杜绝顺风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尤其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做出及时的补救。“平台越大,责任越大”,滴滴平台应该更加充分地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在“及时补救”方面作更多的努力,提升补救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Q6:在滴滴公司的声明当中,提到了之前曾有类似情况的发生但其没有及时做出反馈及处理。夏律师怎么看?


夏家品:虽然滴滴平台《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1.5条载明“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但这并不能排除平台对“顺风车”车辆及司机的资质信用所负的审核监管义务,尤其是监管义务。监管过程中,尤其收悉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用户投诉后,滴滴平台应特别重视而启动应急程序,迅速查实并做出处理,以维护人身安全。


当然,律师认为,可考虑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时定位及道路偏离预警措施,一旦出现预警信号即以技术手段介入询问、服务中止等,以牺牲一定的服务舒适性来最大限度确保人身安全;同时,也可考虑建立投诉“黑名单”制度,若用户以人身安全投诉但经查实不存在的,可将投诉人拉入“黑名单”、今后无法享受服务等。


Q7:在这次事件中,滴滴客服的处理方式为人诟病,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去看待这种行为?


夏家品:《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这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因此一般情况下,滴滴不能公开披露用户个人信息,但这里的“他人”应当排除相关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等。《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8.5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此类情况做出了规定。


本案中,在家属已明确告知滴滴平台已报警,警方需要提供司机车牌号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平台以相关信息涉及用户隐私导致搜救拖延,应该说反应是不及时的;接到涉及人身安全及已报警的纠纷,平台考虑启动特别程序,主动核实报警信息与及时提供信息为宜,而不是按日常纠纷模式来处理。


Q8:在“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共享”,作为平台方,该如何做好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夏家品:共享经济作为新生的产业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强化对从事共享经济企业的监管力度也迫在眉睫。以网约车平台为例,一幕幕惨剧的发生说明仅靠企业自身的自律行为无法有效保证平台在管理上的漏洞得到填补,更不能从根源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因此颁布相应的规范文件,强化行业监管,明确并细化相关平台或企业的责任,这些举措都是有必要的。据悉,8月25日晚,鉴于滴滴平台顺风车业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已要求滴滴平台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在浙江区域的顺风车业务。整改后是否能消除现在尚存在的安全隐患,还需拭目以待。


当然,企业和平台自身也不能游走在法律边缘,经营中应当严格把关,切实承担与其发展速度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这既是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社会形象的体现。


最后就消费者而言,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包括上车前,核实驾驶员、车辆信息的注意意识;上车后,注意车辆轨迹、驾驶员状态等警惕意识。同时,除了“叫车”功能外,消费者用户也要充分了解与运用平台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技术手段,如“紧急联系人”、“自动分享行程”及“紧急求助”等功能,来充分保障自身安全。


记者 朱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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