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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杀”花臂男是不是“正当防卫”?全国网友都关注接下来怎么判!

都市快报 2018-09-17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砍人遭反杀”事件引发全国关注。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汽车疑因变道和自行车发生剐蹭,宝马男从车内取出一把刀,挥向骑车男子,后因刀没拿稳,被对方抢先拾刀砍倒……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28日晚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昨天下午,该院一名工作人员说,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据报道,骑车男子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工作。酒店员工说他为人和善、待人友好,不像个冲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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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说,本案之所以引爆网络,是因为其“教育意义”:不要随便欺负人。一个貌似凶横的人,无端欺负一个看似软弱的老实人,最终却被老实人反击砍伤致死。


骑车男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全国网友议论纷纷,法律界也争论不休。有网友认为,他后续追砍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也有网友反问:如果宝马男回到车上开车撞击或是拿出一把枪呢?

遭“反杀”男子曾多次获刑

又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据悉,遭“反杀”男子刘某某原名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据裁判文书网,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


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据新京报报道,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刘某某。


案件发生后,网上流传一张刘海龙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9日下午证实此事,原因是2018年3月,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

网红社团“天安社”核心成员:

“天安社没有这个人”

网上有传言称,刘海龙为网红团体“天安社”成员,并表示“天安社”合照中前排站中间男子即为纹身宝马男。


“天安社”曾在快手视频上活跃,由109名成年男性组成,整个团队有数十名成员在快手上开设了账号,影响着近300万粉丝。

 

“天安社”每名成员身上都有纹身。而且每次聚会,不论是否在公共场合,成员都会赤裸上身,露出纹身。由于受到青少年粉丝追捧,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快手视频整改后,“天安社”的相关视频遭下架。


昨天,“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纹身师永义告诉上海《新闻晨报》:“纹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天安社没有这个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证实说:“纹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争议


网友普遍支持骑车男子

但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分歧大


互联网上,网友热烈讨论此案,普遍支持骑车男子于某某,但对他是不是正当防卫,分歧很大。


微信网友“闲云野鹤”:宝马男所谓的逃跑不属于真正的逃跑,看视频发现其伺机再次侵害骑车男,所以说骑车男所受生命权危险并未解除,可以无限防卫。


虎扑网友@CN890:你怎么分辨对方是抱头逃窜?对方走到车的位置,他会不会掏出一把枪,一把刀,继续对我造成伤害?


微博网友@spf924:看视频感觉应该算是防卫过当吧,恶人是该严惩。


微博网友@魔法烧鸡:法律层面这算是防卫过当,估计是要判刑,但也能从人受惊吓控制不住情绪上下手,可能能轻点诉刑?

观点

是否防卫过当

还需要综合判断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部主任 孙正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在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正当防卫,另一类特殊正当防卫,还可以称为无限防卫。对于一般正当防卫,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点大家都好理解。


而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也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判断,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生命与重大身体安全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应当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不得因为防卫行为原本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继续进行无限防卫直至不法侵害者死亡,则应负刑事责任


正如此次昆山宝马男砍人事件中,当宝马男从车上拿出砍刀砍向自行车主时,此时符合特殊正当防卫中“正在行凶”的情形,已经严重危及了自行车主的人身安全。而自行车主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砍刀进行反击,并将不法侵害者击退,这时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但在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击退并往车后方逃跑的过程中,此时自行车主继续追砍的“防卫”行为如何评价?


此时,我们从视频中看,宝马男往车后方跑会不会再拿出凶器,会不会纠集同伙过来帮忙,对于自行车主本人来讲,不能苛求其过多,因此其追砍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此时是否还属于无限防卫情形,就需要结合监控视频、口供、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以及车辆搜查情况综合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导致不法侵害者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自行车主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宝马男持刀砍人在先,且车上藏有管制刀具,同时视频监控还可以看到涉案宝马车已经压到非机动车道上,想从非机动车道上变道超车也是违法,可以说本案被害人违法犯罪在先,具有严重过错情节。因此,对于自行车主应争取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我们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处理该案。


依据两个重要细节

律师撰文称他是无罪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为《新京报》撰文说,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骑车男抢过刀之后,其是否仍然身处危急的情境,是否仍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继续制止伤害行为?文章说:


本案中骑车男抢刀之前所处的情境毫无疑问属于危急情境。对方是两名毫不讲理的男性,醉酒,且经过劝阻后仍然劝不住,存在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其中“花臂男”在骑车男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情况下,仍持刀行凶,如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支持骑车男可能做出如此预判的两个重要细节是:


首先,“花臂男”在抢刀时表现依然非常积极,其失刀后,并没有停止伤害或是表现出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


第二个重要细节是,“花臂男”倒地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其第一次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来继续行凶。因此此时骑车男对“花臂男”的追砍行为依然可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


“对于这个案子,我认为骑车男做到了一个普通男人应该做的事情。”文章说,“所以他是无罪的。”


前大法官曾撰文

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去年于欢案也曾就是否正当防卫引起广泛讨论,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撰文探讨。


文中说,现代各国普遍规定有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古代刑法上也有类似正当防卫免责的规定。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把握,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他提出三点:


一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二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三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


沈德咏认为,要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并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


记者 朱振辉 金弘彬 综合报道

综合新京报、成都商报、新闻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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