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150份扣肉被判10倍赔偿”引发热议,橙柿连线被告家人:我们不服
近日,“150份扣肉被判10倍赔偿”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第二位,引发全国网友热议。
重庆忠县张先生一家,网上销售自家制作的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等传统“扣碗”。
2021年7月,原告邵某在张家的微店购买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实付4499.16元。
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4499.16元,并10倍赔偿44991.6元。
张先生家做的扣碗粉蒸肉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售卖的扣碗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支持邵某诉求。
一审判决后,张家人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昨天记者联系了重庆的张先生。
张先生说,他原先在外面打工,后来成家有了小孩,父母年龄也大了,老丈人因为疾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他和妻子商量决定回家创业,卖农村土特产和传统美食,比如扣碗。
”我家是从2017年开始做这些的,办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大部分买的人,都是在外面打工,吃不到家乡的味道,就叫我们快递过去。
“我妈60多岁,扣肉都是她教我们做的。对品质我妈要求挺严格,她常说不管是自己吃还是卖,都要保持一样,品质第一,这样大家吃着才踏实。我妈没读过书,但是做人做菜有原则:一步一个脚印,不能马马虎虎。平常主要是我妈做,我媳妇帮忙,忙不过来就请邻居帮忙。从2017年到现在,从来没有人退过货。
“对产品品质,我们家是认真负责的,做出来都是自己先吃,让亲戚朋友品尝,觉得不错,才向朋友们推广。”
张先生表示对判决不服:一定会申请再审
“今天(4月22日)下午,法院来了四五个人,和我们交流了,说是如果不服要申诉的话,都要办哪些手续,怎么办理等等。”
橙柿互动了解到,随着网上舆论发酵,4月22日下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通报——
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卖150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张先生妻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我院已于2022年4月7日做出二审判决。
4月22日下午,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邵某是不是职业打假人?
张先生坚定认为,原告邵某是个典型的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2021年他在重庆多家法院发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十多起。
“他是黑龙江人,2019年就加了我爱人微信,去年他又加入微信群,还说要做我们产品的代理。他自己先网购了几份扣肉,没有提出任何问题。然后说单位发福利,又买了150份,有粉蒸肉、回锅肉还有烧白。后来就再也没有联系。
“两个月后我们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他告到法院了,说我们出售三无产品,要求10倍赔偿。
“这次官司两次开庭,我们都没见过邵某本人,只知道他打过不少这样的官司。”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从公序良俗和诚信友善角度来讲,本案对上诉人判令10倍惩罚性赔偿,显失公允。”
对于被指称是“职业打假人”,邵某并没有直接否认,4月21日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这一次判决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网友大多同情被告,邵某称对其非常不公,“(被告)就是把家里老人拉出来博同情,其实食品加工厂跟老人一点关系都没有,最多就是忙的时候来搭把手。主力是他们夫妻俩,还有请的当地20多个村民。”
邵某还称,“他们明确知道要在包装上注明产品信息。而且从我下单到他们发货近三天时间,难道没有时间去贴?”
“他们没有去做这件事,说明他们懒得去做。而且有逃避抽查之嫌。”
律师说法
网售食品要特别注意身份
如果是加工小作坊要特别注意外包装
被告认为,邵某一口气在网上购买150份熟肉食品,再起诉要求10倍赔偿,是以牟利为目的,是职业打假人,法院不应当支持10倍赔偿。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邓蔚霞律师认为,被告如果要证明邵某是职业打假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撑。比如提供一些其他法院关于原告要求10倍赔偿的判决书,但具体认定、怎么判定的权利在法官那里。
邓律师认为,食品销售者一定要认清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区别。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网上销售自己制作的熟肉食品,如果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就应当在包装上标识食品相关信息。对于食品摊贩,仅规定了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备案的要求,没有外包装标识要求。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行规定的内容。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也有和重庆同样的规定。
邓蔚霞律师提醒,食品经营者在销售食品这种特殊商品时,一定要注意甄别自己的身份,是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是属于食品摊贩。
如果是前者,那么在食品包装的时候,一定要更加谨慎,履行好法律规定的相关商品标识义务,否则有可能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