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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2-16 交通言究社 交通言究社

前言

社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运输安全监督等方面的作用,与政府工作形成优势互补,能有效提高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在部分汽车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力地提升了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我国该如何提升社会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部分汽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组织

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美

美国红十字会。美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881年,在道路救援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990年,国会协助红十字会制定了工作章程,由政府机构对其提供物质援助,支持其工作。红十字会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有两项主要职能,一是在道路救援中提供避难所、食物及心理健康辅导,二是对事故中的伤者提供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康复帮助。


美国汽车协会。美国汽车协会成立于1902年,是世界最大的汽车协会。其宗旨是改善汽车的可靠性,推动建造更安全的公路,服务项目包括紧急救援、医疗救助、事故赔偿咨询等。美国汽车协会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做出了很多开创性贡献,如1905年首次出版全美公路交通图,1920年建立安全驾驶学校,1947年开始进行汽车安全及道路安全方面的研究。


美国民安队。美国民安队成立于2005年,其成员接受专业的道路救援训练,协助消防部门、警察局、红十字会等机构开展道路应急救援。民安队定期举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一是在街头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向民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与技能,二是在社区开展交通安全讲座,提醒民众注意交通安全。


加拿大卑诗省保险公司。1995年起,卑诗省保险公司与警察局开展合作,将部分保费用于投资道路交通安全项目,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践表明,这种做法明显降低了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社会效益显著。目前,加拿大大部分地区都采取了这种模式。


日本

日本交通安全协会。日本各市县都设立了交通安全协会,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一是举办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汽车及摩托车驾驶技能竞赛、交通安全文艺表演、交通事故预防讲座、交通安全宣传游行等公益活动。二是发行了用于幼儿识字的《交通安全读本》,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让幼儿认知交通安全常识。


全日本卡车协会。全日本卡车协会是日本实施“全国货物运输车辆业务合理化”的评价机构,一是定期走访货运企业,对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价,指导其合法、科学运营,二是对指导、评价后存在安全问题但未整改的企业,通知国家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实施督查、处罚。


欧洲

全德汽车俱乐部(简称ADAC)。ADAC成立于1903年,是德国最大的交通协会,也是欧洲最大的汽车协会。ADAC发展运作成熟,拥有保险、空中救援、旅游、通讯、汽车金融等领域的经营性公司20个左右,最基本的汽车救援等服务是以会员制的方式收取少量的年费,服务时不收费或少收费。其经典项目包括路边援助、空中救护、紧急医疗救助、国外援助、机动车检测、保险、旅游和交通信息发布等。


德国机动车监督协会德国机动车监督协会是一家成立于1925年的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内部的监督职责,后来演变为一个世界领先的专业组织,致力于汽车安全和环境保护,目前的业务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在汽车检验方面,德国机动车监督协会做出的检测报告会提交到交通部等官方机构,作为官方认可的依据。


法国社会组织。法国的公益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及媒体机构都积极无偿配合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如法国交通广播电台坚持无偿播出交通安全宣传片;法国保险行业在全国投资建设了12个驾驶人再教育中心,组织驾驶人实地体验危险驾驶后果;法国最大的建筑业承包商万喜集团,定期组织开展儿童交通安全体验教育活动。


瑞典沃尔沃汽车集团。沃尔沃汽车享有“最安全汽车”的美誉,在汽车安全方面有独到之处,一是建立企业内部的交通事故研究部门,调查研究沃尔沃汽车的交通事故,取得第一手资料,查找汽车设计制造中的安全隐患,并改进车辆安全性;二是制定了企业汽车安全标准,该标准比欧盟及国际相关标准更严格。


发达国家各类社会组织

有力提升了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可以看出,经过多年发展,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运作模式已趋成熟,通过宣传教育、科技创新、优质服务、管理监督等多方面努力,各类社会组织有力提升了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我们认为,以下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社会组织与政府工作形成优势互补。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分工上是优势互补关系,政府侧重宏观决策和引导,在中微观层面,政府扮演“招标”角色,提供资金、政策等条件,非政府组织扮演“投标”角色,提供人力资源及公共服务。德国交通事故处理的大量基础工作交由社会组织,如德国机动车监督协会承担交通事故鉴定,全德汽车俱乐部承担事故现场救援等,政府职责主要在规划和立法,引导相关产业发展。


(二)社会组织是政府贴近公众的重要平台。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政府采取的措施大多具有强制性色彩,公众对交通民警路面执法易产生抵触情绪。社会组织的形象则更加亲民,其做法也更加柔性化。在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法基础上,通过社会组织辅助开展宣传教育,倡导公众遵纪守法,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作为政府联系公众的桥梁,社会组织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警民矛盾。


(三)社会组织促进交通管理全民参与。社会组织的构成具有多元化、全民性的特点,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过组织成员的示范带动作用,可以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培养公众在交通出行中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进而促进全社会道路交通大和谐。此外,社会组织的介入还能加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与技能的传播。


(四)企业在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企业经营并获取利润的同时,还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近年来,外国知名企业,特别是汽车企业,如奔驰、大众、丰田、斯巴鲁等,已经越来越重视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此举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对营销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也能造福民众,是双赢的举措,公益活动已成为众多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


如何提升我国社会组织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社会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参与度较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多数组织机构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运作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和监督乏力等现实问题,制约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那么,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呢?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相关立法有较大的欠缺,因此,必须消除法律瓶颈,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行为。一是要对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增补和修改,引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的概念,例如第六条可补充“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并推动社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七十条可补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社会组织,可以调解处理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二是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补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实施准则》,明确社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性质、职能、组织形式、管理体制、权利义务等要素,使社会组织法治化、制度化。


(二)增加政策扶持力度。政府部门应利用资源优势,通过鼓励引导措施,为社会组织参与交通安全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一是政府部门有限度地共享数据资源。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掌握了高质量、高精度的数据信息,若能向有意愿参与交通安全工作的社会组织共享相关服务性数据,充分发挥其效用,必将产生极大的社会价值,并为社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创造极大便利。二是政府部门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并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知识、技能培训等帮助。


(三)加快推进社会化进程。政府部门应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充分发挥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引导各类协会、相关企业、志愿者组织、俱乐部等社会组织融入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在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矫正引导、技术引进、民意收集、甚至执法监督等方面与政府职能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社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相比于参与事故救援、运输安全监督等,所需投入的物力、财力少,对参与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求低,属于入门级工作,适宜所有大众化的社会组织。


(四)加强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需要监督约束,这是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是政府要作为监管的主体,明确监管范围,避免出现监管空位和过度约束,鼓励社会组织合法地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充分调动积极性。二是政府要敦促社会组织完善自身机制建设,引导社会组织确立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其自律性和公信力。三是要建立第三方的监管机制,可充分利用媒体舆论来进行第三方监督,也可让社会组织之间互相管理监督。通过多种方式形成合力,把监管落实到位。


(文: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徐炅旸 胡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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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 林 / 沉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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