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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宏乘无人驾驶汽车上路”成热点 社长回答网友三问

2017-07-07 交通言究社 交通言究社

事   件

7月5日上午,百度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乘坐公司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前往2017百度AI开发者大会。他在会议上展示了自己乘坐无人驾驶汽车的情景,引起北京交管部门注意。随后,北京交管部门发布声明称:公安交管部门支持无人驾驶技术创新,但应当依法、安全、科学进行。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李彦宏”加“无人驾驶”自带热点,朋友圈旋即热烈讨论,没有立法是否违法、国外究竟如何规定、以及如何实现社会层面的监管和立法创新成为公众热议话题,今天,社长针对网友最关心的问题进行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问:无人驾驶汽车上路究竟是否违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无人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作出专门规定,我国无人驾驶汽车还处于试验阶段。因此,无人驾驶汽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及机动车试验的一般规定。


那么,有两点值得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所以,上道路行驶的无人驾驶汽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试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规定执行。”所以,现阶段,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不得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试车。


视频中,有细心网友发现,在汽车自动行驶的过程中,车辆确有实线并道行为,且没有打转向灯。那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应该罚款200元,扣3分。


二问:国外究竟有何规定?


总体上看,无人驾驶汽车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不被法律认可,但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认为,无人驾驶汽车是交通发展的趋势,应当通过立法予以鼓励。


美国部分州(区)、英国、瑞典等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立法,但要求无人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只能用作试验用途,且必须有相关人员监管,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切换到人工驾驶模式。


具体来看,美国在联邦层面,没有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定。但2013年5月30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NHTSA)发布指导性文件《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法规的意见》,提出了对各州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建议,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有相应驾驶人监管、无人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只能用于试验目的等。在地方层面,有少部分州立法准许无人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具体包括内华达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德克萨斯州、密歇根州以及华盛顿特区等六个州(区)。其中,内华达州于2011年6月通过了美国第一部允许无人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并于201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此后,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等州(区)也相继通过了类似的法案。


欧盟正在推动修改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并在其最新的修改建议中提出“如果无人驾驶系统在任何时候均能被关闭或由驾驶人接管,则允许使用该系统”。


在国家层面,部分国家已于2014年开始推动无人驾驶的相关立法。如英国自2015年1月起,开始允许无人驾驶汽车正式上路,但要求上路的无人驾驶汽车必须有人监管,并且可以随时切换到人工驾驶模式。瑞典也立法允许无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但需以试验为目的。德国实施首部自动驾驶法律,规定驾驶人必须坐在方向盘后,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出现意外,驾驶人要能及时介入并切换到人工驾驶模式。


三问:如何看待技术创新和立法创新?


任何新技术的创新和突破都伴随着与现有规则的博弈与碰撞,有网友说,让技术回归技术,让交规回归交规。尽管无人驾驶理论上已经可行,但实际操作上,依然需要交通规则、道路基建以及提升国民交通文明素质等措施的配合。


长安剑发表评论,用“技术倒逼立法者前行”来阐释该事件的深层启示。一方面无人驾驶技术尚待完善,概念尚待厘清,《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此能够确保交通安全,守住民众生命的红线。另一方面,当现有的法律确实无法适应新事物、新发展,对于技术的创新可能也会产生限制作用。


据报道,本周加州提出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加州将会成为美国首个允许人们乘坐自动驾驶汽车的州。如果这个法案通过,那么在必要情况下,人类需要控制汽车,并且对交通事故负责。无人驾驶由“服务于人”开始,其管理也终究回归对“人及人的行为”的管理。


结  语


综上所述,无人驾驶汽车是汽车产业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技术创新深度融合的成果,需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驱动力,但需要充分尊重科学,立足我国实际。那就是要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防范不可承受的风险,也要兼容并蓄、拥抱创新、迎接变革。


(文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黄金晶 李君 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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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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