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建筑—— 避难层(间)设置要求:总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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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2.1.13条: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 图图规范解读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简单的分析得出避难层是为了满足在发生火灾之后人员无法及时疏散时暂时避难的场所。
那么,基于上面的概念,我们可以来思考一下,人员在什么时候无法及时疏散呢?
一种是客观原因:火灾发生之后人员发现较晚,来不及疏散;
另一种是人员主观原因:人的体力有限,不足以在短时间疏散离开。
这种原因中就可能会出现几种可能:①楼层太高,人员无法疏散下去;②特殊人群体能不足;③人员密度太大,无法疏散下去。
所以根据以上原因,什么样的建筑需要设置避难层(间)呢?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2、高层病房楼;
3、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6.5.2 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 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下面来看下不同建筑的避难层(间)设置要求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3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100m的公共建筑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剖面示意图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避难层平面示意图
· 图图规范解读
1、设置位置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注意第一个避难层是应,两个避难层之间是宜。第一个避难层应是因为考虑到灭火救援车的高度。
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2、灭火救援场地地面≠室外设计地面。
3、分隔要求
避难区与设备管道区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避难区与管道井、设备间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避难层楼梯间的设置方式
“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做法,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其中,“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避难层楼梯间设置方式 剖面图
避难层楼梯间设置方式 平面图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普通电梯是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
(二)、高层病房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4条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25.0㎡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高层病房楼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避难间设置要求 平面示意图
· 图图规范解读
1、设置位置:二层及以上;靠近楼梯间
2、分隔要求: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
2、避难间面积:
切记是净面积。一个避难间所服务的护理单元不超过两个,避难间的净面积应该按照有几个护理单元来确定,一个护理单元就是25m²,两个就是50m²。
3、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病房楼按最少3部病床梯对面布置,电梯前室面积一般为 24㎡~30㎡ 。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
避难间设置 平面示意图
(三)、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4A 条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平面示意图
剖面示意图
避难间设置 平面示意图
· 图图规范解读
1、设置位置:二层及以上、与疏散楼梯间相邻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2、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一般从该房间要能避免再经过走道等火灾时的非安全区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
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不需另外增加12㎡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
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净面积大小还要根据该房间所服务区域的老年人实际身体状况等确定。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31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 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特别还需要说一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32条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 图图规范解读
对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但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防火要求。
本条规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性能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 12513 中对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
1、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4、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计算。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6.7.4-3 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3.2.5 除病房楼或手术部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内设置的避难间外,避难层(间)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2.8 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lx。
图图规范总结
不同建筑的避难层(间)设置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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