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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 疑难问题指南》石家庄2021新版:开始执行

图图规范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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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邀请省、市级消防技术专家及规范组人员等编制了《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该《指南》结合消防审验科工作实际,参考相关标准,借鉴既有案例,征询各地主管部门、国家消防规范编写组、设计单位、图审机构等多方意见及建议,同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同类情况,对疑难问题做出了清晰、明确、操作性强的尺度界定或准确解答,力求能够帮助设计审查一线工作人员进一步统一尺度、正确理解、准确运用规范。


《指南》分为两部分, 10 章内容 图图规范帮大家梳理和住宅设计相关,对开发商、设计院影响较大的条目如下:

1.0.11 商业步行街按中心线计算,总长不应超300米。地上地下不应设连通开口。
3.0.2  地下储间,每个面积不超过50㎡。
3.0.3 地下室做跃层住宅,地下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3.0.8 商业步行街不需划分防火分区。
3.0.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0.16 住宅前室、合用前室可设置设备管井(燃气除外)。
3.0.20 住宅下部一、二层物业用房等不超300㎡,可按商业网点。
3.0.21 独立的一二层商业,单套不超300㎡,疏散按商业网点,自动灭火、报警按商业。
3.0.28 地下设备用房面积不小于500㎡,且比例小于1/3时,可按汽车库防火分区计算。
3.0.30 车库出入口双车道≥7m,单车道≥4m。
4.0.4 住宅疏散路径不允许穿前室到前室。
4.0.6 大于54m住宅,单元首层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4.0.8 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宽度1.10m。
4.0.9 剪刀梯允许在商场、展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每组剪刀梯只能作为同一防火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5.0.5 住宅封闭阳台上下层实体墙要≥1.2m或挑≥1.0m的防火挑檐。
5.0.8 住宅设U型天井且有联系廊时
        ① 开口宽度≥4m,且为敞开式;
        ② 开向天井的门窗与连廊净距≥2m
        ③ 过廊周围2m,不得设其它洞口,耐火极限≥2h;
        ④ 开向连廊的门为双向
        ⑤ 向同一天井开窗不超2户;
        ⑥ 天井顶部不应设顶盖;
6.0.1 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砖铺装面层(不可以做隐形)。
6.0.6 消防车道距最不利住宅单元≤80m
6.0.9 住宅室外连廊可视为外墙布置登高场地
7.3.11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内,变配电设置气体灭火,空调机房设置自动喷淋、水泵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淋。
7.4.3消防控制室不设自动喷淋,但要配置灭火器。
8.1.3-4 当加压送风口设在顶部时,加压送风口距地面距离必须大于疏散门洞口高度,不可影响疏散门开启。
8.1.7住宅地下楼梯间,可开启外窗可设于最高休息平台上部。
8.1.8 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包括固定边框及固定扇
8.1.19 住宅地下室没有人员活动时,地上、地下可合用送风系统
8.1.20 首层不靠墙的地下楼梯间,其门可作为固定窗。

《石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

石住建办(2021)46号


1.0.11 “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建规》第 5.3.6 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处理意见:“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 “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 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

“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 ㎡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

4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9m;

5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 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1.0.12 超大城市综合体是如何定义的?


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0.1 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按使用面积计算吗?

处理意见: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为该区域建筑外墙所包围的全部面积。

3.0.2 住宅建筑地下室的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需按工业建筑中的仓库类型划分防火分区吗?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地下室的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不超过 50 ㎡,储藏室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0 h。在满足《建规》第 5.4.2 条的情况下,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第 5.3.1 条表的规定确定。

3.0.3 住宅建筑可以地下一层跃首层(地下一层与首层连通)吗?

处理意见 :住宅建筑可以地下一层跃首层,但起居室(客厅)、卧室、厨房不得设置于地下室。当住宅建筑地下一层跃首层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相关规定且地

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可按住宅建筑对待,其户内楼梯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3.0.4 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防火分隔有何规定?

处理意见: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连通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满足各自的安全疏散要求;当地下商店的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时,地下车库与商店之间的连通口应符合《建规》第 5.3.5 条的要求。

3.0.5 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室内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冰面、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处理意见 :防火分区内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室内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冰面、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其装修材料应采用 A 级;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建筑相应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一级耐火等级的相关要求。

3.0.6 住宅建筑是否要划分防火分区?

处理意见: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建规》第 5.3.1 条所规定的面积时,应按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0.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第 4.1.3 条: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能否同其他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一样大呢?

处理意见 :《建规》【条文说明】第 5.3.4 条: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当营业厅内设置非明火热源的咖啡店、面包屋等轻餐饮时可视为普通商业。

当营业厅内设置部分餐饮场所时,餐饮场所与其他营业厅应设 2.00h 耐火极限隔墙,门窗洞口应设置不少于 1m 宽且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隔墙分隔,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按照从严原则划分。

3.0.8 《建规》第 5.3.6 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规范未提及步行街防火分区,那么步行街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呢?

处理意见:步行街是位于多座不同建筑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贯通空间,是设置了顶棚的街道,只用于人员通行,步行街不需要再划分防火分区。

3.0.9 《建规》第 5.3.1 条规定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増加。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是多少?

处理意见: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但这涉及到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结合其他相关防火措施,进行充分论证。

3.0.10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是否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以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吗?

处理意见: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 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行走距离不应超过 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0.11 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处理意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6.0.2 条的条文说明: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0.12 影院、礼堂、剧场候场大厅处的防火分隔墙能否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处理意见:《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 6.1.2 条,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建规》第 5.4.7 条,电影院、礼堂、剧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的防火墙不可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和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宽度不大于 9m 宽防火卷帘。

3.0.13 商业建筑附属库房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1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0%,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 ㎡的地上和超过 200 ㎡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500 ㎡的地上和 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3.0.14 中庭在楼层的开口边界采用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时,防火卷帘需要每层设置吗?

处理意见: 中庭应在其贯通的每个楼层的开口边界处按《建规》第 5.3.2 条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包括中庭的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按防火分区划分,首层的中庭周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但其上各楼层均应进行防火分隔。

3.0.15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可以设置与地上部分的空间贯通的中庭吗?

处理意见:当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设置与地上部分的空间贯通的中庭时,会导致地下、地上空间连通,增加地下、地上区域火灾蔓延的危险性。根据《建规》第 5.3.5 条计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规》第 5.3.5 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

3.0.16 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设置设备管井有何限制?

处理意见 :除可燃气体管道井外的其他管道井,可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 ,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隔。

3.0.17 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需设置总宽度不小于 1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吗?

处理意见:《建规》中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仍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因此各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外墙窗间墙的要求相当于住宅户与户之间防火分隔要求,应执行《建规》第 6.2.5 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 1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0.18 商业网点 一、二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 300 ㎡,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可行吗?又有何依据判断为不合理呢?

处理意见 :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 200 ㎡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3.0.19 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后,该建筑是否仍可按住宅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处理意见:在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不改变建筑的性质和功能类别,该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求仍可以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3.0.20 住宅楼中,将部分一层和二层作为物业和社区用房,此用房面积小于 300 ㎡,可否按《建规》第5.4.11 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治安联防、无病床区小型诊所及卫生站、居民健身、小型配套公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除外)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0.21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 2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可否按《建规》第 5.4.11 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 2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符合《建规》第 5.4.11 条及《建规》第 2.1.4 条要求的贴建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相应的商业规模依据规范确定。

3.0.22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如何具体操作?

处理意见 :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规》第 5.1.1 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整体建筑的外保温系统按整体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

3.0.2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处理意见: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含裙房部分),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1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2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及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

3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4 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窗

槛墙。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门窗洞口距离满足贴建要求;

5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首层对外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 5m;

6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耐火极限一致。

3.0.24 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如果避难层布置避难区及设备用房外尚有空间,可以设置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吗?

处理意见:超高层公共建筑避难层当需要设置避难层时,不可以布置除避难区及其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当超高层住宅建筑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整个楼层作为避

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区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 3.00h 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3.0.25 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面是否能突出住宅建筑的外墙?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点上,此时少数几间商业网点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火灾的灭火救援商业服务网点的平面尺寸控制:其凸出主楼投影尺寸,长度方向不应大于住宅建筑主楼投影的 1/5,进深方向不应大于 4m。

3.0.26 当一个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 1 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吗?

处理意见:规范中多层住宅对楼梯出屋面无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单元式住宅各单元层数及高度不同且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不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的楼梯出屋面。

3.0.27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处理意见: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不应釆用防火卷帘)分隔,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0.28 地下汽车库内是否可以放置为该项目使用的设备用房?

处理意见 :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 ㎡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其防火分区不大于 1000 ㎡时,其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少量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每个防火分区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 500 ㎡,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 1/3;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4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站等规范规定需设置直接安全出口的设备用房,直接安全出口不应借用车库疏散。

3.0.29 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时或者其他功能房间利用车库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中第 6.0.6 条“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距离不应大于 60m” ,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时或者其他功能房间时,是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

3.0.30 车库车道出入口宽度,《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第 4.2.4 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4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6.0.13 条规定: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 3m,双车道不应小于 5.5m;实际设计中车道该以哪个为准?

处理意见 :既要满足消防规定,也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车库车道出入口宽度,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第 4.2.4 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 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

3.0.31 “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是否有要求?

处理意见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外,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下沉广场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 13m。

3.0.32 当下沉式广场兼作人员疏散时,下沉式广场的人员密度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下沉式广场中可用于人员停留的净面积应按不大于 4 人/㎡计算,且不应小于 169 ㎡(不含楼梯、扶梯等设施及不含绿化等)。

3.0.33 坡地建筑中一部分外墙外露、其余外墙位于地下的房间,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处理意见:坡地建筑中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分区,可以按地上建筑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否则,应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考虑:

1 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 1/3 周长或 1 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不大于房间平均净高 1/3,且消防救援窗口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 1.2m。);

2 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可从坡顶、坡底 2 个方向疏散至室外地面;

3 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4 安全疏散和避难


4.0.1 《建规》第 5.5.30 条:住宅的户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可以 0.9m 吗?

处理意见: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地下室开向门厅内的疏散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4.0.2 《建规》第 5.5.17 条第 2 款及 5.5.29 条第 2 款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楼梯间出口处至室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最大疏散距离是多少?

处理意见:疏散楼梯间在建筑的首层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证进入楼梯间的人员疏散安全。当疏散楼梯间不能在建筑首层直通室外时,一般要通过专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当首层门厅火灾危险性较小,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采取了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将首层门厅等扩大至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但要确保自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至直通室外的建筑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有关防火分隔要求,见本规范第 6.4.2 条、第 6.4.3 条的规定。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 4 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建筑的层数不大 4 层时,可以在首层不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前室,而将楼梯间(包括敞开楼梯间)直接设置在首层的大厅或连接走道处,使楼梯间到达首层后通过疏散走道或大厅到达直通室外的门口。显然,楼梯间在首层所处区 域应该是火灾危险性小的空间,而不能是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开敞办公室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场所。

4.0.3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的计算方法为:

1 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通过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2 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 15m。

4.0.4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其前室是否允许穿套?

处理意见:不允许安全疏散路径穿过前室进入另一个前室。

4.0.5 住宅的两个交通核通过北向的室外连廊连接解决 2 个安全出口问题,而连廊是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连通的,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安全疏散的基本原则应是户门→走廊(连廊)→前室→楼梯间→室外。因此,连廊通过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或楼梯间连通是不允许的。

4.0.6 高层住宅剪刀梯在首层是否可通用一个门厅对外疏散?如果可以需采取哪些措施?

处理意见 :剪刀楼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除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外,无其他门窗洞口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54m 时,单元首层安全出口设置不应少于 2 个。

4.0.7 高层、多层住宅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距离是按高层建筑还是按多层建筑?

处理意见:无论商业服务网点是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还是设置在多层住宅建筑中,其疏散距离均可以按照不大于《建规》第 5.5.17 条表 5.5.17 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业网点建筑22m,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7.5m 来确定。

4.0.8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的疏散楼梯净宽度按多少设计?按照多层公建还是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踏步按什么标准考虑?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建规》第 5.5.18 条的规定。

4.0.9 除《建规》第 5.5.10 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可以设置采用剪刀楼梯吗?

处理意见 :剪刀楼梯允许在商场、展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中使用,每组剪刀楼梯只能作为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一个安全出口计算。剪刀楼梯应分散布置,其两部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两个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防火隔墙。

4.0.10 幼儿园建筑楼梯要做封闭楼梯间吗?

处理意见 :独立的幼儿园不属于《建规》第 5.5.13 条规定中需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因此不需要做封闭楼梯间。多种功能建筑内的幼儿园应根据其主要功能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对于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多层建筑,如 5 层或 5 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其防火分区可以按各楼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4.0.11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

处理意见 :依《建规》每个防火分区平面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不可以共用。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仅可供地下车库、半地下汽车库的一个防火分区借用。

4.0.12 当住宅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且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吗?

处理意见:当住宅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且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通向相邻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0.13 建筑夹层疏散设计是怎么规定的?

处理意见: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第 5.5.8 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原则要求;

第 5.5.17 条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按照平面布置的不同情况作了相应规定。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规》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

4.0.14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房间嵌套房间是否可行?安全疏散如何考虑?

处理意见:房间嵌套设计可行,安全疏散按嵌套房间内任一点至大房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距离计算。当大房间符合《建规》第 5.5.17 条第 4 款要求时按 30m(加喷淋 37.5m)计算,直线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不符合时按袋形走道计算疏散距离。

4.0.15 商业建筑中常见柱距为 8.4m,为便于出租出售,往往依柱距划分为不大于 150 ㎡的商铺。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商铺,可否参见《建规》第 5.5.15 条规定的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设置一个净宽度不小于 1.4m 疏散门?

处理意见: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对于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商铺,当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 ㎡、商铺面宽不小于 8.4m 柱距时,可贴临商铺面宽两侧墙柱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商业步行街、中庭处相邻商铺间应设置 1m 分隔墙。

4.0.16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1 第 5 章第 5.5.17 条图示 2,对于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单、多层医疗建筑,单多层教学楼建筑以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其他建筑,规定了 T 型走道的疏散距离计算公式。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单、多层医疗建筑,多层教学楼建筑是否设置 T 型走道呢?

处理意见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单、多层医疗建筑,单、多层教学楼建筑不允许布置T型走道。

4.0.17 一类高层地下室楼梯是否可依据《建规》6.4.4 条第 1 款,此楼梯地下部分为封闭楼梯间。

处理意见:当地下部分的楼梯满足《建规》第 6.4.2 条第 1 款及 6.4.4 条的规定时可以。

4.0.18 综合体内电影院人数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 1.1 倍计算, 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 20%计算。

4.0.19 《建规》第 5.5.21 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计算时,未明确其疏散走道、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及前室等是否计算人数,这些场所是否参与计算?

处理意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的计算,其疏散走道、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及前室等的人数可不计入疏散人数内。

4.0.20 《建规》第 5.5.20 条表 5.5.20-1 中楼梯的疏散宽度计算适用于其它建筑内建造的相应场所吗?

处理意见:《建规》第 5.5.20 条表 5.5.20-1 中楼梯的疏散宽度计算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4.0.21 健身房的疏散人数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健身房的活动人数,可按 4 ㎡/人计算,健身房服务人员可按实际服务人员人数且不少于健身房活动人数的 10%计入疏散人数。

4.0.22 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处可以不设门吗?

处理意见 :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未设置防火门时,该坡道应为专用坡道,坡道的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有关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当相邻建筑面向坡道地面出入口侧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0.2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中第 6.1.5 条,地下车库的防火单元不应大于 1000 ㎡。充电设施 100%预留,相当于以后 100%都要做成充电车位,那么整个地下车库是否全部都要按照 1000 ㎡划分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是否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处理意见:地下车库 100%设置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可按 1000 ㎡划分防火单元。

防火单元不需要独立的安全出口,可以使用开向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通向本分区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数量仍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计算。

防火单元内的最不利点,通过疏散门到达本防火分区的最近安全出口距离应≤60m(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单元內的连通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人员不应通过防火分隔水幕进行疏散。

每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同一防火单元内。

每个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应按防火单元设置独立的排烟和补风系统。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风机,风机房应设置在相邻两个防火单元交界处。


5.0.5 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当阳台内房间的外墙和外门均按外墙设计(节能计算作为外墙和外门窗),该阳台是否要满足窗槛墙 1.2m 的高度要求?

处理意见 :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建规》第 6.2.5 条的规定。

5.0.6 建筑中庭天窗釆光顶与建筑物之间满足什么消防间距?

处理意见:为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其屋面开口蔓延至邻近建筑或其上部建筑,设置防火釆光顶距离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m、当面向天窗开口部位的主体建筑外墙距裙房屋面 15m 以下设置防火墙或甲级防火窗、或采取设置防火采光顶时,该水平距离不限。(附图5.0.6)


5.0.8 住宅建筑设置 U 型天井且以连廊联系时,天井及其尺寸如何要求?连廊是封闭还是开敞?对同一天井开窗的户数如何要求?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设置 U 型天井且以连廊联系时,其开口处宽度不应小于 4m,连廊应为敞开式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与连廊的净距不应小于 2m,且连廊周围 2m 范围内不得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连廊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开向连廊的门应能双向开启。向同一天井开窗的住宅不应超过 2 户;天井的顶部不应设置顶盖。

5.0.9 民用建筑设置内天井防火间距有什么规定?

处理意见 :内天井消防灭火、救援条件受限,且内天井易成为加速火焰及烟气上升蔓延的拔风通道,严重影响上部楼层的防火安全,因此内天井防火间距应参照《建规》第 5.2.2条的规定。

高层住宅不应设计内天井。低层、多层住宅内天井最短边尺寸不宜小于 6m。

高层公共建筑内天井不满足防火间距时,外墙门窗应为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但相对外墙间距不应小于 6m。

5.0.10 两栋楼各自疏散宽度都不足,中间用连廊相连(连廊无可燃物,也无疏散楼梯),是否可以把通向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互相借用?

处理意见:不可以。


6 灭火救援


6.0.1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做成隐形的吗?

处理意见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场地应依据应急消〔2019〕334 号《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采用明显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 30 厘米,线宽 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 20 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附图 6.0.1-1)。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 厘米,内部网格线宽 10 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 45 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附图 6.0.1-2);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附图 6.0.1-3),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附图 6.0.1-1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附图 6.0.1-2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附图 6.0.1-3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6.0.2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9m(普通消防车)、12m(登高车)指的是消防车道的内径还是道路中心半径?

处理意见:考虑到消防救援的特殊性,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 9m-12m 可以认为是消防车道的转弯内半径。

附图 6.0.2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6.0.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可利用相邻的城市道路?

处理意见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地面、上空和与建筑之间的空间均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6.0.4 《建规》第 7.1.8 条、7.2.2 条规定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m,是否该距离由设计人员掌握?

处理意见: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要满足 5m,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应接近 5m。考虑到火灾时高层建筑坠落物影响范围较大,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消防车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6.0.5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区需要设置在消防车登高场地一侧吗?

处理意见: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区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场地一侧。

6.0.6 《建规》第 7.1.8 条规定了消防车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其最大距离有无要求?

处理意见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1.2 条及第 7.1.3 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不应大于 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 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 80m。

6.0.7 《建规》第 7.2.3 条规定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是否可以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处理意见::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扩大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厅的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6.0.8 《建规》第 7.2.2 条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车库出入口。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车库出入口可否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处理意见 :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车库出入口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应设置防火卷帘。(附图 6.0.8)

附图 6.0.8 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6.0.9 住宅建筑的 U 型天井以开敞连廊联系时, 连廊与外墙距离不小于 2m;连廊的门通过走道与户门连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设置在连廊一侧吗?如果可以室外连廊外侧可以视为建筑外墙吗?

处理意见:当连廊两侧每一侧的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均设有救援窗,通过连廊能够到达所有住户户门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设置在连廊一侧,室外连廊外侧可以视为建筑外墙。

处理意见:当两本规范有冲突时,从严执行。

7.3.10 防火分区面积小于 500 ㎡的住宅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吗?

处理意见 :非机动车库是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对于仅提供停放的非机动车库,可视为合建建筑的配套用房,其消防给水按合建建筑确定,室内消防设计,与住宅相同;对于提供停放和充电的非机动车库,应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939—2019 规定:

1 所在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充场所也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独立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地下建筑防火分区超 500 ㎡以上(含本数),地上建筑防火分区超 2500 ㎡以上(含本数)的,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 其他室内停充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4 停充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喷规》的规定;

5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7.3.11 高层住宅小区(或者多层住宅小区)设置在地下车库(已经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的变配电室、水泵房、空调机房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吗?

处理意见 :变配电室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空调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3 消控室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处理意见 :消防控制室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7.4.4 自动消防炮可以设计为干式系统吗?

处理意见 :应设计为湿式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中第 4.1.3 条自动控制阀前应采用湿式管路;《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中第 3.0.1 条“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4℃,且不应高于 55℃。”


8 .1 防烟系统


8.1.1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吗?

处理意见 :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符合自然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于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小于或等于 50m),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

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下部附属部分与裙房互通,并与主楼其它部分之间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分隔时,该部分可按照裙房进行防烟设计。

8.1.2 如何计算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量?

处理意见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按 GB51251-2017 第 3.4 节计算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加压送风量时,计算公式中 “Ak”为同一层共用前室(或“三合一”前室)内所有门开启截面面积之和计算,不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8.1.3 按 GB51251-2017 前室加压送风口有多种布置形式,分别有何具体要求?

处理意见: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位置可由设计者确定,当采用具有一定角度的固定百叶风口时(如采用带执行机构的固定百叶加压送风口),其气流导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反;

2 设置在顶部的加压送风口安装时不应伸入风管内,不能影响风管通风截面积;

3 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墙面时,对于前室仅有一个方向设有入口的建筑,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当前室有多个方向设有入口时,加压送风口由设计确定,但不应正对或贴临楼梯疏散门,且不应被门遮挡;

4 当加压送风口设在顶部时,应注意校核加压送风口距地面距离必须大于疏散门洞口高度,不可影响疏散门开启。

8.1.4 如何理解 GB51251-2017 第 3.2.1 条中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布置要求?

处理意见:GB51251-2017 第 3.2.1 条中,外窗或开口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是指不设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连续层数不大于 2 层。对于剪刀楼梯间,每部楼梯均应满足此要求。

8.1.5 敞开楼梯间是否需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处理意见:公共疏散用的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疏散走道按要求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时,开敞楼梯口应设挡烟垂壁。

8.1.6 地下楼梯间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

处理意见:住宅地下一、二层的封闭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除了 GB51251-2017第 3.1.6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不大于 10m 时,可以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可开启开窗面积需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 节之规定,窗井截面积及

上部出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必需的外窗开启面积。地下三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除了满足 GB51251-2017第 3.1.6 条规定的情况外,应采用加压送风系统。

8.1.7 当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按规定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但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位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吗?:

处理意见:当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可开启外窗设置于最高位置有困难时,可设于该楼梯间最高休息平台外墙上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地下室没有人员活动场所,且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部分共用(即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2 开启部分位于室外地坪以上并贴梁底布置。

8.1.8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对可开启外窗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共用前室、独立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时,开启部分高度、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满足 GB51251-2017 第 3.2 节规定,还应满足窗户护栏及其他设施或构筑物不应影响可开启扇的开启。“可开启有效面积”不包括窗固定边框及固定扇的面积。

8.1.9 建筑首层扩大前室如何进行防烟设计?

处理意见:对于建筑首层由门厅、走道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自然防烟可开启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3%,且不小于 3 ㎡。如果不满足自然通风,需要设置加压送风时,送风量按 30m3 /h?㎡计算。

8.1.10 面积较小的避难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必须满足GB51251-2017第3.2.3条要求?如何计算多个避难间的加压送风量?

处理意见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100 ㎡时,可只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但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3%,且不小于 2 ㎡。

避难间加压送风时,加压风量应按系统担负的所有房间的加压送风量之和计算,加压风口可采用防火风口。

8.1.11 GB51251-2017 第 3、4 节中多处提到“建筑高度”,是指《建规》中规定的建筑高度还是系统服务高度?

处理意见 :GB51251-2017 第 3.2.1 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楼梯间的从底层地面至顶层楼板的高度。第 3、4 节中涉及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分段的条文,“建筑高度”是指系统的服务高度;其它条文提到的“建筑高度”,含义等同《建规》中规定的建筑高度。

8.1.12 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出风口位于同一建筑的不同方向时,其水平或垂直距离是否可适当缩小?

处理意见: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墙面时(如分别位于建筑物的南面与北面),且两者均处于屋面以下,其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8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 3m(排烟在上);当处于相邻的建筑墙面且两面墙夹角(阳角)大于等于 225 度时,其水平折线长度之和不应小于 15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 3m(排烟在上)。

当进风口与排烟口均在屋面以上时,若水平距离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3a(排烟口在上;a 为水平距离)。

8.1.13 服务楼层数小于等于 3 层的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处理意见:前室(含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小于等于 3 层时,加压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但各层应设置风机现场手动启动按钮。

8.1.14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能否采用土建风道?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加压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可采用混凝土风道,土建风道应密闭、光滑,风速不应大于8m/s,且应复核土建风道阻力以及送风机或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地上的防排烟系统不应使用土建风道。

8.1.15 住宅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户门)是否可按单扇门考虑?

处理意见 :住宅建筑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进行加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户门)可按单扇门考虑。

8.1.16 计算封闭楼梯间加压送风量时,门洞风速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封闭楼梯间加压送风时,门洞风速按 1m/s 计算。楼梯间与走道间的压差应为 25~30Pa。

8.1.17 设有外窗的防烟楼梯间、前室不易于产生“超压”现象,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不设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处理意见 :加压送风系统应设余压调节装置,以满足任意加压部位、符合标准规定的开门闭门各种状态下的余压值。

8.1.18 超高层建筑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以跨越避难层设置?

处理意见 :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置在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对于超高层建筑,加压送风系统分段设计应结合避难层设置,加压送风系统不应跨越避难层。加压送风机进风口与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且进风口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排烟口宜尽量设在没有设置外窗或固定窗的立面。

8.1.19 住宅地上、地下楼梯间可否合用加压送风系统?

处理意见 :住宅建筑当地下室没有人员活动场所且没有较多可燃物时,地上、地下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可以参照 GB51251-2017 第 3.3.4 条执行。

8.1.20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如交通核在建筑内部的办公楼), 应如何设计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

处理意见: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了固定窗或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防火分隔用的防火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8.1.21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的楼梯间应如何设置顶部固定窗?

处理意见 :超高层建筑内区(核心筒)地上楼梯间被避难层分隔成上、下梯段,除靠外墙或通至顶层的楼梯间外,可不设置固定窗。

8.1.22 加压送风管是否可以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

处理意见:加压送风机房宜贴临外墙和需要加压送风的部位设置,尽量避免送风管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水平设置穿越走廊及其它房间的送风管道及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应满足 GB51251-2017 第 3.3.8 条之规定;水平设置的加压送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分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送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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