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时评 | ​苑宁宁:孩子不可欺!法律该怎么给刘学州讨一个公道?

苑宁宁 蓟门决策 2022-03-17

     蓟门时评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副所长 


导读

刘学州,一个仅十五岁的少年,留下七千字遗书,最终选择走向人生终点,令人惋惜与心痛。从媒体报道和遗书内容来看,虽然他相比同龄人更懂事一些,但毕竟是一名未成年人,心智远未成熟,更不具有能力抵挡和消化外来的各种伤害,本应受到关爱、保护的他却承受了弱小生命不可承受之重。面对如此悲剧,我们不禁要问,谁该为此事负责?法律该怎么给刘学州讨一个公道呢?





生父母严重失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原生家庭是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每个孩子都有受到良好监护的权利,自然意味着父母需要依法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刘学州悲剧的根源就在于父母未履职尽责,而且还将其出卖给了他人,事后各种推脱,继续怠于履职。这些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首先,生父母出卖刘学州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与普通的拐卖儿童行为相比,生父母出卖子女不仅侵犯了其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而且严重违反和破坏家庭伦理,是一种更加恶劣的行为。刑法对这类行为应给予与其侵害法益相称的评价。生父母合意商量将刘学州出卖给他人,等于主观上恶意放弃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之后刘学州遭遇各类事件,并逐渐陷入危困状态,这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据此,拐卖儿童犯罪并未过追诉时效。退一步讲,刘学州是生父母拐卖儿童案件的被害人,十几年的成长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害不自知的状态,这种买卖带来的伤害和后续影响一直在他身上持续着,直至导致最后自杀。对于这种突破人伦底线的案件,不能机械地解释刑法条文、简单以过追诉时效草草收场!其次,生父母后续怠于履责构成遗弃。买卖、私自送养、过继等行为其实都无法构成监护法律关系的变更和转移。既然监护法律关系一直都在,当刘学州找到亲生父母后,亲生父母就应依法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和抚养的应有之义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刘学州要求生父母解决居无定所、无家可归的问题,完全是正当合法的基本诉求,这是他应有的权利。对于尚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刘学州来说,生父母各种推脱,已经构成拒绝抚养。如果生父母通过媒体的各种污蔑查证属实的话,导致刘学州陷入情感困境而自杀的结果应评价为一种恶劣情节,涉嫌构成遗弃罪。




报道严重失责,媒体和恶意中伤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如果缺乏专业知识、职业伦理、保护理念的支撑,很容易好心办坏事。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此次事件中,压倒刘学州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来自于四面八方的网络暴力。可想而知,一个本就在经历亲情创伤、身心脆弱的未成年人,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时光到底经历了怎样的痛苦。而导致这一切的直接导火线是某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失责。首先,报道涉嫌有违客观中立原则。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议事件,新闻媒体最起码要兼听则明,坚持客观中立,切不可偏听偏信,只是盲目报道一方的说辞。作为媒体人,应当是有相当的职业敏感度,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极度容易成为舆情关注的焦点,所以要全面考虑报道会给涉事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此事件中,某媒体只是片面报道生母一方的说法,也未加任何核实,显然是有失客观的。正所谓,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其次,报道涉嫌有违审慎原则。审慎的前提一定是专业。很明显,该事件涉及多种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在报道时,新闻媒体的立场应建立在基本的法律认知基础上,不能仅凭着凑热度跟热点而丧失专业精神,否则容易出现低级失误。稍微思考一下,生父母在法律上一直都是刘学州的监护人,负有抚育职责,当刘学州处于居无定所状态时,要求生父母提供稳定的住处,这是什么过分的要求?这有什么可指责的吗?生父母出卖孩子,不履行义务在先,结果反过来指责孩子使他们的平静生活受到影响,这是什么歪理邪说?如果受访对象说什么就报道什么,媒体丧失独立判断,只充当信息搬运工,何以体现谨慎态度。可以说,媒体的严重失责在此事件中起到了推涛作浪的作用,对此类现象不应一再宽容,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媒体。


网络暴力应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网络喷子的各种恶言相向,特别是明显涉及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行为,比如刘学州社交软件中留存的各种谩骂的私信和消息,应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以儆效尤。


刘学州已经走了,但愿法律能给他讨一个公道,替他“呐喊”:孩子不可欺!


编辑:马晶



本文为原创内容,已获作者授权。

如需转载,请与公众号后台联系。

往期推荐

1.前沿 | 王贵松:强制婚检制该何去何从?

2.征稿启事 | 第一届“公共决策的公法分析”学术论文大赛

3. 【蓟门决策】第121期|科技基本法中的战略考量与制度安排

4. 荐书 | 《牛津法律、规制和技术手册》中译本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决策资讯!

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

蓟门决策

微信号 : jimenjuece

新浪微博:@蓟门决策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