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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赔偿损失1900余万元!余姚这伙人,判了

余姚日报
2024-09-06

近日,余姚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缴纳矿产资源损失、林木损失、森林植被恢复费、生态损害等共计19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现场对比图片

2018年年初至2023年6月期间,吕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余姚市某街道一集体山林擅自开采矿石,先后雇佣方某某、袁某某、施某某等多人采挖塘渣,后将塘渣运输至附近由其控制的轧石场加工成石子、石粉的形式对外公开销售,成为当地有名的矿石出售点,仅查实的矿产销售金额就高达人民币1870余万元。

2024年1月,余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方某某、袁某某、施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向余姚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严重侵害生态环境,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某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1870万元,直接林木损失、森林植被恢复、生态功能损失以及鉴定评估费用合计87万余元。








庭审直击







庭审现场

案件受理后,余姚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并就争议事实向各方了解核实。

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虽表示认罪认罚,实则无悔罪表现,坚称自己非轧石场实际经营人,试图凭《转让协议》逃避责任。经审查,吕某某虽然与任某某签订有《转让协议》,但根据任某某的证言可知该转让仅是名义上的转让,参与非法采矿工作人员均证实其系受吕某某雇佣,由吕某某发放工资,矿产销售款亦是流向吕某某或吕某某指定的账户,故余姚法院依法认定吕某某即是轧石场的实际经营人。

同时,承办人在审理时发现,本案虽然犯罪金额巨大,但因大量矿产销售款通过现金支付,且吕某某指定矿产购买人将部分销售款转账至案外人姜某某、胡某某账户,导致追赃困难。承办人通过分析吕某某关联人员的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发现案外人姜某某、胡某某名下房产合计1332867元购房款系来源于吕某某的赃款。合议庭经过讨论,作出了对姜某某、胡某某名下房产进行查封的决定。鉴于有多名矿产购买人尚有余款未结清,检察机关协同侦查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上述人员主动退出矿产资源费3567300元。










法院判决







近日,余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没收所有作案工具;同时,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某赔偿矿产资源损失费1870万元,直接林木损失价值、森林植被恢复费、生态损害价值以及鉴定评估费用合计87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吕某某等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为贯彻落实案件审理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司法理念,承办人在案件生效后多次向姜某某、胡某某释法明理。最终,姜某某、胡某某主动退出了赃款合计1332867元。









法官寄语







以法之名,共护青山。近年来,余姚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把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面。

本案中,吕某某等人为了一己私利,非法盗采矿产,造成矿产资源损失高达1870万元,造成严重生态破坏。余姚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体化办案模式,一案双审,并依法采用由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的“3+4”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体现了法院保护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彰显了对非法采矿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

与此同时,为最大限度发挥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抚平生态“伤口”,余姚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严格督促环境违法者切实负担起环境整治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编辑、一审:肖宇芳 二审:刘文治

三审:陈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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