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谈及直播带货,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9日国新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回答央广网记者提问时表示。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
央广网记者现场提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9日)上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况旭说,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
央广网记者:直播带货越来越火,同时一些虚假营销、以次充好等问题时有发生,《条例》将如何细化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直播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记者了解到,今年是消法实施30周年,《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况旭称,《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他强调,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况旭介绍,《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的信息,“三无产品”往往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都没有,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条例》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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