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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黄梦奇:一文读懂球鞋交易的机遇与风险

鹿头社 2022-10-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风控master Author 黄梦奇

70后的见面语是“你吃了吗?”,80后的见面语是“今天你股票涨了吗?”,90后的见面语是“你有几个比特币”,00后的见面语是“今天你炒鞋了吗?”。

说实在话,要不是我心态年轻,00后的世界我真的完全不会懂。为了实现我年少时“暴发户”的梦想,我一口气下载了多个球鞋交易软件,其中包括DoNew、毒、nice、stockx,并在软件上进行交易。孰料,不到一小时的时间,竟然爆亏近25%,最终不得不割肉离场。当然,笔者也只是为了体验一下球鞋交易的整个交易流程和资金走向罢了,爆亏换来真知也值了。经过对多个平台的深入研究结合笔者亲身血与泪的经验,接下来,笔者将对球鞋交易中的机遇与风险与大家一一分析。(注:本文只讨论交易环节刑事法律,不讨论侵权、资金流向、软件、反洗钱等其他法律问题)

球鞋交易的交易模式

目前而言,球鞋交易主要存在两种交易模式,一种是预售模式,第二种是寄售模式

预售模式,有些平台细分担保预售模式和预售模式,实际上,在笔者看来,并无二致,仅仅是多了平台担保罢了。其模式为由平台授权指定卖家发起的预售抢购,每一个预售商品在到货日期后,都可以对应实物商品,且商品符合抢购时描述的尺码、品名、型号等具体特征,实物商品在平台查验入库之前,可在“预售专区”自由买卖(除突发不可控因素诸如政治事件、自然灾害等)。其成交方式为,预售商品采取全额付款、最优买卖原则,当买家最高价大于卖家最低价,则以购买/出售较早一方的价格成交,实际上就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寄售模式,某些平台又称闪电发货模式或现货模式,即预售商品到期后转为闪电发货商品或者用户在平台主动购买现货并选择寄存,通过平台查验后入库到平台共享仓的商品,或者用户主动寄存,将自己的商品快递到平台,通过平台查验后入库到斗牛共享仓的商品,将上述商品通过平台进行转售的模式,其成交方式与预售模式一致。

实质上,无论是预售模式,还是寄售模式,其区别仅仅系交易对象不一样罢了,其本质都是同一种交易模式,即撮合交易模式,即众多球鞋买方和球鞋卖方同时通过球鞋交易平台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的方式促成球鞋买卖的交易方式。

球鞋交易模式下的机遇

实际上,球鞋交易平台的兴起,对于球鞋产业的发展将会产生重大的变革,因为球鞋交易平台集聚了鉴真、用户群等于一体。而目前球鞋交易平台的两种模式,也将给球鞋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其中,预售模式下,其最大的优势是实现鞋企以销定产。从源头把握产品质量,提前销售未来的产品,生产厂家可以从贸易商和终端用户的销售状况较为准确地了解市场需求,避免出现产量过大产能过剩而出现的球鞋积压或被迫低价销售等情况,多方的参与,终形成的价格将能准确把握市场走势,从而推动鞋产业的供给侧改革。而寄售模式则有利于促进球鞋的流动及球鞋的保真保值,与此同时,也将为鞋企带来一定的品牌宣传的价值。


球鞋交易模式下的结果模式

目前的球鞋交易模式下,将会衍生出两种结果模式,分别为Circle-Out模式和SHORTEN-CHAIN模式。Circle-Out模式,又称圈链模式,此结果模式为:参与者球鞋买卖者至少有三方,即A→B→C→D→A(A、B、C、D代表球鞋买卖的各方),球鞋买卖各方在平台上,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点击购买同一款球鞋,形成Circle-Out(圈链)。该模式下,全程并不进行也不需要进行球鞋交割,仅仅进行现金结算而已。

而SHORTEN-CHAIN模式,又被称之为“缩链模式”,参与者也是至少有三方,示例为A→B→C→D→E。但这种模式与前种模式有质的区别,即链条末端的卖方需要向买方交割球鞋。除此之外的签署球鞋《买卖合同》各方均系进行现金结算,无需进行实物交割。


球鞋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

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要判断球鞋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则需要明确期货交易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合同,应当遵循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指的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以及其他期货合约。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的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期货交易具有合约标准化、交易集中化的特性。实践中,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第二条认定标准的规定,认定平台是否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回顾上述球鞋交易模式,从形式要件来看,平台中的球鞋《买卖合同》均系平台制定的。在签订的所有球鞋《买卖合同》中,除了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不同之外,其他条款如出一辙。球鞋交易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允许买方随时(T+0)将该合同项下的球鞋进行转让。合约订立时,必须支付球鞋全款,合约订立后,允许买卖双方不进行球鞋交割,而是通过球鞋合同转让的方式进行权利义务的了结。其交易方式为球鞋买卖各方通过平台进行报价,平台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对买卖双方进行电子撮合。从目的要件来看,尽管SHORTEN-CHAIN结果模式下,最终环节需要交割球鞋,但SHORTEN-CHAIN结果模式下的中间买卖各方及CIRCLE-OUT结果模式下的任意一方均无需进行球鞋交割。

因此,本文讨论的球鞋交易模式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第三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球鞋交易平台采取期货交易模式进行牟利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球鞋交易是否涉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如果将上述条文中的“证券、期货”字样更换为“球鞋”字样,是不是很多的球鞋爱好者都会感觉到很熟悉呢,当然该条文并不适用于球鞋交易平台及其相关各方,但也并非不必引起大家的重视。

我们再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何为诈骗罪?诈骗罪即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笔者调查了解,要想成为球鞋交易平台的入驻商家实际非常简单,商家大致分为入驻商家和超级商家。其中,入驻商家条件为,向平台缴纳499元入驻费,即可享有免保证金上架现货,批量上架商品的权利。而超级商家则是向平台缴纳5000元的入驻费,即可享有免保证金上架现货和预售,批量上架商品,上架金额无上限,专属pc后台,批量调价更方便的权利。上述商家主要区别在于高级商家现货和预售商品报价无上限实际上,由此可以看出,球鞋交易价格是极易受到操控的,球鞋爱好者的“筹码”对于商家来说也是透明的。

因此,倘若行为人在球鞋交易中通过刑法第182条的市场操纵行为所形成K线图、交易量等等,通过微信群、qq群、直播间、三方开发、喊单、虚假盈利截图、评鉴师当托等等方式诱使投资人参与球鞋交易,最终导致投资人产生损失,而行为人基于此获得了利益。那么该种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诈骗罪结果应当心照不宣了吧。当然,如果球鞋本身就不存在、不真实、足额存疑,那诈骗就更加不用说了。在此,笔者提醒各平台,警惕资金盘、传销盘对球鞋交易平台的渗入!


球鞋交易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解释》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球鞋交易预售模式下,如果预售方不具有销售球鞋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球鞋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则涉嫌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如果预售方集资后还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以下方式的,则涉嫌集资诈骗罪,即(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总结

实际上,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球鞋交易也并非一个新的模式,新的只不过是球鞋,只不过是00后的韭菜罢了。总的来说,虽然现在球鞋交易平台良莠不齐,但是,笔者还是很期待能看到其中一两个平台能够从中脱颖而出,真正做到服务实体经济,少一些套路,多一些真诚,多一些合规,少一些野蛮,别让16世纪的郁金香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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