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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关于NFT与数藏的政策面消息

鹿头社 2022-12-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数字经济法律圈 Author 郭志浩律师团队



8月存稿,忘了发😂,9月之后的新政策本文没有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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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关于NFT的政策面消息

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

近年来,我国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健康生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以下倡议:

一、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

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二、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

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我们郑重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4月13日 


  

2、香港证监会SFC发文提醒NFT投资风险和管制

6月6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文提醒投资者,NFT与其他虚拟资产一样面对较高的风险,包括二手市场流通性不足、价格波动、定价欠缺透明度、遭黑客入侵及欺诈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这些风险,如未能完全理解NFT和承受潜在亏损,便不应投资于这些资产。


SFC认为,有些NFT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线,例如有着与“证券”或尤其是“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权益相类似的结构的细分化或同质化NFT。如某NFT构成了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权益,推广或分销NFT便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任何人如要进行受规管活动(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须获香港证监会发牌。


3、福建省发文交易场所不得未经批准从事NFT交易

6月10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肯定了该文件的真实性,该负责人表示:文件要求的是福建省交易场所不得开展NFT交易相关活动,不过市场中很多做NFT的平台,不属于文中所指交易场所范畴。《提示函》指出,近期市场出现大量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产品,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应用,金融化后容易与诈骗、炒作、洗钱等非法活动关联,引发连锁风险。要求福建省交易场所不得未经批准从事NFT交易。“目前我省尚未批复任何交易场所从事NFT相关业务,交易场所不得擅自上线NFT相关交易品种、违规从事NFT相关交易。


6月12日消息,一张《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关于防范NFT违规风险的提示函》(下称《提示函》)在社交媒体广泛流传,该文件提及为防范交易场所违规参与NFT活动风险,就福建省交易场所涉NFT相关活动作出“不得未经批准从事NFT交易、不得违规变相参与NFT活动”等四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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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关于数藏的政策面消息

1、人民日报发文提倡“善用数字藏品,拓展应用场景”

2022年06月10日,《 人民日报 》 第 10 版:《善用数字藏品 拓展应用场景(微经济)》


结论语:数字化时代,善用数字藏品的正向价值,让其远离炒作,就能激发更多新动能,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更多选择。


2、证券时报记者发文“警惕数字藏品交易风险” ——非官方政策

缺乏有效监管的交易、波动极大的价格,都显示数字藏品交易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对数字藏品缺乏了解的用户,最好不要参与资质不明平台的产品交易。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元宇宙、数字藏品等概念较为新潮,颇受年轻人,尤其是“00后”等群体热捧。

记者了解到,目前许多数字藏品平台的主力用户,正是缺乏辨别能力的学生和中老年人。“数字藏品平台最主流的用户是三类,除了真正的NFT爱好者,还有学生、中老年人。很多学生和中老年人被不良机构蛊惑,把数字藏品当成股票一样炒作,或者当成比特币,认为一定会涨。”梁龙说。

在各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上,投诉在数字藏品交易中遭遇资产损失的学生群体不少。其中不少学生是抱着交易数字藏品“赚点钱”的念头进入,但他们不仅没能赚到钱,反而遭遇大额损失。记者了解到,此前,许多数字藏品平台对于用户参与交易并无年龄限制,或限制较为宽松。近期才逐步加强了对年龄的限制。


3、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重磅文件!数字藏品迎来政策红利期?

据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32.620, -0.79, -2.36%)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意见》中同时提到了几个关键信息:

1.鼓励多元主体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共同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2.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3.提供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匹配交易、支付结算等服务”并“支持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在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开设数据超市,依法合规展开数据交易”

不少数字藏品行业从业人员在看到文件后欢呼雀跃,认为“二级市场全面开放时机已到”,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意见》对数字藏品行业有哪些意义?《意见》对数藏二级市场有何意义?《意见》中的数据交易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有何不同之处?

火讯财经为此采访多位知名专家,给出专业解读意见。以下为嘉宾精华观点摘要:

陈晓华(中国移动(63.170, 1.82, 2.97%)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首席数字经济学家、北邮科技园元宇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1.国家在鼓励创造新的数字文化消费场景,激发文化消费潜力的同时,监管体系也会逐渐完。

2. 在二级市场流通方面,未来可能需要联合类金融持牌机构,如文化产权交易所及金融持牌机构进行创新探索。

史兴国(中国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专委会委员、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Hyperchain超块链创始人、历任中科红旗Linux公司副总裁、中科院软件所互联网实验室前总工程师)

1.《意见》出台,意味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也意味着更明确的规范化方向。

2.数据交易即不对应于数字藏品这个具体概念,也不对应与二级交易这个具体形式。

于佳宁(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专委会执行主任、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火大教育校长、中信出版(18.620, 0.15, 0.81%)《元宇宙》作者)

1.《意见》意味着数字藏品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期即将来临。

2.行业安全、合规化、可持续发展之前,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全面开放暂时并不会实现。

吴俊杰(哈工大(深圳)区块链发展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员)

《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在数字藏品、元宇宙+数字化文化等领域将会有国家队入场。

2.国家将对数字藏品行业加强监管及执法的信号。

陈晓华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首席数字经济学家

北邮科技园元宇宙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

文化产业数字化是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集中体现,这次《意见》“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这对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发展释放了积极的信号。

《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这意味,例如未来数字藏品领域的铸造、发行、销售、流转等多个环节可能都会有监管介入,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 交易方式、监督主体、监督方式也将逐步明确并建立中国化的规则和标准,数字藏品市场将迎来有序良性发展。

在二级市场流通方面,未来可能需要联合类金融持牌机构,如文化产权交易所及金融持牌机构进行创新探索。

于佳宁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专委会执行主任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

火大教育校长

中信出版《元宇宙》作者

1.《意见》对于数字藏品行业的意义

《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的发布,对于数字藏品行业发展而言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意见》提出的8项重点任务中,第五项是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第七项为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

而数字藏品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前沿数字技术与新锐IP文创融合的新业态,为数字文化IP实现资产化提供保障,推动新时代下数字文化实现主流化、大发展和大繁荣。未来在元宇宙中,万物都可以通过上链成为赋能万物的“价值机器”,基于区块链的NFT(非同质化数字资产)技术将为数字文化IP实现资产化和经济保障,甚至可以架起连接物理世界资产和数字世界资产的桥梁。可以说,数字藏品对完成《意见》的任务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意见》同时要求,加快文化数字化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健全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动力机制,研究制定扶持文化数字化建设的产业政策,落实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在文化数字化建设领域布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推进文化数字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用好产教融合平台。

这预示着数字藏品产业发展的政策红利期即将来临。未来全国各省市文化数字化建设政策将如雨后春笋快速出现。在各地政策的推动下,数字藏品相关投资和创新资源将快速集聚,产业获得快速发展。

2.《意见》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意义

于佳宁:《意见》提及的交易主要在文化数据的采集加工和交易分发上,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交易并不相同。从整体法律框架来看,目前以数字藏品为例的新型数字资产形态在各国监管尚未完全明晰,因此面临一定程度的合规难题,我国在数字藏品在二次交易上的限制也尚未有所改变。

且目前数字藏品发展尚在早期阶段,多数数字藏品的价值没有公认的衡量标准,因而可能出现投机、炒作甚至是欺诈、传销、非法集资等状况。尽管目前大多数数字藏品平台严格限制了数字藏品的二次交易的功能,但依旧存在交易市场管理不严,对风险防控不够等问题。因此我认为在现有效监管,行业安全、合规化、可持续发展之前,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全面开放暂时并不会实现。

3.《意见》中提到的数据交易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有何不同

正如问题二所言,《意见》中提到的数据交易是文化产业数据要素,而非数字藏品的产品。当前,数据已然成为了数字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数字藏品二级市场,则更倾向于商品类的二次交易,无法与数据要素的重要性相提并论。

相较于传统生产要素,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具有独特属性,比如易复制性、价值聚合性和多样性、价值认知多样性以及交易关系将从买卖关系变为租赁关系的特点。数据要素作为我国的普惠性资源,具有巨大的挖掘潜力。加快培育文化数据要素市场,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是推动文化数字化发展的关键一环。

数据红利将是继人口红利之后第二波要素红利。数据成为新型、数字化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数字化,构成了新时代的新生产力,推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新领域、新阶段。

史兴国

中国计算机学会区块链专委会委员

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Hyperchain超块链创始人

历任中科红旗Linux公司副总裁

中科院软件所互联网实验室前总工程师

1.《意见》对于数字藏品行业的意义

《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是国家在战略层面对文化的生产要素指出了具体发展思路。除了在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方面做了进一步要求以外,更是肯定了文化数字化的生产消费、协同互通、交易和创新,鼓励文化机构转型,鼓励包括金融和资本层面的多方参与,这意味着文化产业的数字化未来获得了国家层面的重视。

对数字藏品行业而言,这意味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也意味着更明确的规范化方向:那就是要在国家总体文化方针的引领下有序发展,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为目的。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文化的一部分,应当把握好自己在产业中的定位,充分发挥要素作用,为国家文化建设添砖加瓦。

2.《意见》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意义

不能将《意见》做这样的解读。《意见》中鼓励文化数据的协同和交易,更多的是对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提出的要求,对监管提出了预见性的部署要求。文化数据的协同和交易是更大的范畴,这即不对应于数字藏品这个具体概念,也不对应与二级交易这个具体形式。

更不要罔提什么全面开放。可以确定的是,数字藏品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有机元素,会在未来的数字化战略中获得越来越清晰的定位,并逐渐在规范的场合中实现交易和互换。

3.《意见》中提到的数据交易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有何不同

文件中的数据交易是指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内的各种数据类生产要素,包括各种文化类作品的原作、数字化衍生品、数字版权等各种文化资源数据,这些生产要素是整个文化产业的运行基础。这些生产要素的交易可以更大程度的激发市场协作深度和效率。

数字藏品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消费属性,一个规范的二级市场会让文化消费市场更活跃,并且为文化生产者提供更清晰的市场预期。做个不恰当的比喻,本质上文化数据的交易和数字藏品的关系,更像是大海和小鱼的关系。

吴俊杰

哈工大(深圳)区块链发展研究院数字经济研究员

1.《意见》对于数字藏品行业的意义

这份文件的印发充分表明国家对于未来文化数字化战略发展的高度重视,在《意见》里既明确了文化数字化发展目标,又提出了八项重点任务。从这八项重点任务里的第七项:“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以及该份文件提到“支持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支持且鼓励这类新型文化企业的发展。

而作为当前正热的数字藏品行业,对于文化数字化发展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团队认为,这份文件的印发可以被视作为国家支持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但该文件同时提到“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 形成国家文化专网”,我们认为该文件的发布意味着在数字藏品、元宇宙+数字化文化等领域将会有国家队入场。

同时该份文件也提到“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我们认为该份文件透露出国家将对数字藏品行业加强监管及执法的信号。

2.《意见》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意义

文件有提到“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我们认为该文件并非意味了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的全面开放,而是释放出将对二级市场交易加强执法与监管的信号。

同时,由于数字藏品存在二级市场交易,则相应的数字藏品平台便带有“交易”的性质或功能,在此情况下,数字藏品平台仍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1年11月、2012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两个仍处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遵守不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的合规要求。

3.《意见》中的数据交易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有何不同?

文件提到的数据交易,并未指明是“一级市场交易”,还是“二级市场交易”,理论上即可包括一级市场交易,也可以包括二级市场交易。

但对于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而言,文件提到的数据交易并未意味着数字藏品二级市场放开,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从现有法律法规而言,并非完全不可,但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1年11月、2012年7月发布的38号文、37号文的合规要求,严格将数字藏品约束在商品属性范畴。



4、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给文化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现就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文化自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为抓手,推动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凝魂聚气、强基固本,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全民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化数字化为了人民,文化数字化成果由人民共享。

——供给发力,激活资源。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文化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

——科技支撑,创新驱动。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集成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增强文化的传播力、吸引力、感染力。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年度重点任务,以重点工程为牵引,稳步推进。

——中央主导,地方主责。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层面统一规划、领导,地方分级实施。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基本贯通各类文化机构的数据中心,基本完成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跃上新台阶,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文化数字化生产力快速发展,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优秀创新成果享誉海内外。

二、重点任务

(一)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

统筹利用文化领域已建或在建数字化工程和数据库所形成的成果,全面梳理中华文化资源,推动文化资源科学分类和规范标识,按照统一标准关联零散的文化资源数据,关联思想理论、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文化文艺等不同领域的文化资源数据,关联文字、音频、视频等不同形态的文化资源数据,关联文化数据源和文化实体,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

依托信息与文献相关国际标准,在文化机构数据中心部署底层关联服务引擎和应用软件,按照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原则,汇集文物、古籍、美术、地方戏曲剧种、民族民间文艺、农耕文明遗址等数据资源。开展红色基因库建设。贯通已建或在建文化专题数据库,聚焦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取具有历史传承价值的中华文化元素、符号和标识,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基因的当代表达,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二)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

依托现有有线电视网络设施、广电5G网络和互联互通平台,部署提供标识编码注册登记和解析服务的技术系统,完善结算支付功能,形成国家文化专网以及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省域中心和区域中心,服务文化资源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易和文化数字内容分发。规划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中心。

建设具备云计算能力和超算能力的文化计算体系,布局具有模式识别、机器学习、情感计算等功能的区域性集群式智能计算中心,构建一体化算力服务体系,为文化数字化建设提供低成本、广覆盖、可靠安全的算力服务。

(三)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

鼓励多元主体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共同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汇聚文化数据信息,集成同文化生产适配的各类应用工具和软件,提供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标识解析、搜索查询、匹配交易、结算支付等服务,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业态的数据流通和协同治理,并与互联网消费平台衔接,为文化数字内容提供多网多终端分发服务,对平台消费数据进行分析加工,提供精准数据分析服务。支持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在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开设“数据超市”,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场、在线交易平台优势,推动标识解析与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为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确权、评估、匹配、交易、分发等提供专业服务。公共文化资源数据要依法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资源数据开发后的交易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四)促进文化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

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文化文艺等领域的各类文化机构接入国家文化专网,利用文化数据服务平台,探索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文化机构将文化资源数据采集、加工、挖掘与数据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将凝结文化工作者智慧和知识的关联数据转化为可溯源、可量化、可交易的资产,分享文化素材,延展文化数据供应链,推动不同层级、不同平台、不同主体之间文化数据分享,促进关联数据评估和交易的专业化、公开化、市场化,以及文化数据解构、重构和呈现的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文化机构拓宽文化数字内容分发渠道,加强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培育新用户群体,扩大经营业务规模。加强对文化数字内容需求的实时感知、分析和预测,探索发展平台化、集成化、场景化增值服务。

(五)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

集成全息呈现、数字孪生、多语言交互、高逼真、跨时空等新型体验技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

创新数字电视、数字投影等“大屏”运用方式,提升高新视听文化数字内容的供给能力,增强用户视听体验,促进“客厅消费”、亲子消费等新型文化消费发展。为移动终端等“小屏”量身定制个性化多样性的文化数字内容,促进网络消费、定制消费等新型文化消费发展。推动“大屏”、“小屏”跨屏互动,融合发展。

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推进数字化文化体验,巩固和扩大中华文化数字化创新成果的展示空间。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学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新华书店、农家书屋等文化教育设施,以及旅游服务场所、社区、购物中心、城市广场、商业街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搭建数字化文化体验的线下场景。

(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

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遗馆等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统筹推进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和公共文化云建设,增强公共文化数字内容的供给能力。

依托文化数据服务平台,优化基层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服务普惠应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到达率、及时性,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创新公共阅读和艺术空间,实施智慧广电固边工程,推进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升级,升级完善电影数字节目管理平台,探索公益电影多样化供给方式,加快农家书屋数字化建设,加强面向困难群体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七)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

创新文化表达方式,推动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演艺等传统业态升级,调整优化文化业态和产品结构。鼓励各种艺术样式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表现形态、丰富数字内容。培育以文化体验为主要特征的文化新业态,创新呈现方式,推动中华文化瑰宝活起来。

在文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呈现等领域,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数字化建设方向。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推动文化产业与新型农业、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加快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乡村文化新产业,延续乡村文化根脉,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八)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

构建与文化数字化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安全保障等政策法规体系。提高文化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政府运行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实现文化数字化治理。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深化文化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行业协调、自律作用,做好文化数字化信用评价,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健全文化数字化统计监测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文化数据安全保障

依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传输存储及数据治理等环节,制定文化数据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全流程文化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重要文化数据目录,明确重要文化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举措,切实加强文化数据安全保护。

(二)加强文化数字化全链条监管

强化中华文化数据库数据入库标准,构建完善的文化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发挥好国家文化专网网关物理隔离作用,对数据共享、关联、重构等主体实行准入管理。完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产权保护措施。加强文化消费新场景一体化监管,确保进入传播或消费渠道的内容可管可控。

(三)建立文化数字化标准体系

加强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推广信息与文献相关国际标准。加快文化数字化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加大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培训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主导文化数字化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四)健全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动力机制

建立文化资源数据授权体系,引导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有偿授权。将文化资源数据分享纳入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鼓励公益性文化机构积极探索将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和开发取得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的办法,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五)调整优化政府投入

研究制定扶持文化数字化建设的产业政策,落实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现有资金渠道,调整支出结构,优化投入机制,重点支持本意见明确的任务。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发挥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有序参与文化数字化建设。

(六)提升科技支撑水平

将文化数字化共性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地方科技计划的重点支持范围。在文化数字化建设领域布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鼓励相关部门、地方结合需求布局文化数字化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推动文化数字化装备的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文化数字化建设特点和需求的信贷产品,引导文化企业合理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支持符合科创属性的数字化文化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探索建立文化资源数据价值评估体系,健全与资金需求和期限相匹配的筹资渠道。

(八)激活智力智库资源

加大文化数字化人才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选拔中的比重,加快培育一批领军人才。推进文化数字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建设一批高端智库,加强文化数字化理论和实践研究。用好产教融合平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中央宣传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参加的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中央宣传部承担。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文化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推动政策实施

各地要把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施方案和重大举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注重效果评估。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工作进展及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严格工作纪律要求,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积极稳妥推进文化数字化建设各项工作。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深圳法律科技委副主任,同时兼任有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首届主任、中国法学会成员、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考评人命题人教材编撰人、深圳区块链立法研究课题组发起人。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专访,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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