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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何时弃英殖民残留,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回归?

2017-02-20 吴法天 迪蒙


导语 ▌今天香港的警察,已经不是港英政府时期的皇家警察,面对嚣张的港独势力和孱弱的香港政府,他们承受的伤痛和压力,谁能体会?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在自己的领土之内,还由外国人行使司法裁判权,还保留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和制度。既然《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最终解释权,那么我认为“占中”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应该可以由香港终审法院提前人大释法。主权的回归,如果不包括最终的司法权,那么香港终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社会! 



香港7名警员涉嫌在2014年“占中”清场期间殴打非法集会示威者曾健超,香港区域法院于2月14日裁定7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2月17日,该法院作出裁决,七名警察全部被判入狱两年,不可缓刑。此外,被告陈少丹另被裁定普通袭击罪,被判1个月,同期执行。辩方律师表示会上诉。这一判决引发了持续的争议。


 

我在微博微信上,看到很多大陆的法律界人士称赞香港的司法独立,称赞香港的法治,觉得有点儿讽刺。脱离复杂的政治背景谈警员行为,在本案中完全不可能。当你发现很多“占中”分子、“港独”分子弹冠相庆,就该冷静地想想这判决背后的博弈,远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仇者快,亲者痛的事,总不是什么好事儿。


 讨论之前必须要说的是,1997年之后的香港,除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两个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但其他的法官既不必是香港人,更不必是中国人。只要在英美法系地区有过一定的业务经验,通晓英文,再经过一个以现任法官为主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就可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或检察官。

 

这就意味着,香港的司法,可能名义上在中国人手里,但实际上还在英国人手里。香港终审法院有常任大法官和非常任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机制是1997年由时任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李国能大法官引入,此公的名言是“何谓爱国,并无举世公认的定义,同一个人可以被某些人视为爱国,被另一些人视为不爱国。”他在会见英国上议院大法官艾伟仪勋爵时表示,香港特区仍沿用普通法,今后会继续邀请普通法国家的人士出任非常任法官。艾伟仪勋爵后被任命为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香港基本法第81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第8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第9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法官资格不限于香港本土人士,只要符合香港、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国家最高法院承认的大律师,或者是曾出任英国殖民地法律服务的成员,或者曾出任英女皇海外服务司法部的成员,都有资格成为香港司法体系中的法官。因此,大量英联邦国家的法官(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香港的司法部门工作,这些人员继续保留在香港司法体系中。实际上,上一届非常任法官共计18人,仅陈兆恺一人是纯中国籍,绝大多数为英联邦国籍。本届17人常任和非常任中,仅有2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双重国籍或他国国籍。

 

判决七名警员有罪的法官,叫杜大卫。1957年生于英国,1979年在英国诺丁汉理工学院取得文学士(法学)学位,1994年在香港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1982年在英国及香港取得事务律师资格,1994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并于1982年起私人执业,1994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我并不是说英国人就支持占中,但英国政府对“占中”者的支持,司法昭之心,路人皆知。这种情绪是否会影响到法官的心证,谁都无法绝对排除。


 

香港有着很复杂的背景,它在1841年至1997年期间作为英国殖民地存在,当时的官方名称虽然是香港,但又称英属香港、英国香港。这段历史有一个多世纪之久。而回归之后,才短短的二十年而已。但是,短短的二十年,大陆经济发展迅猛,香港的优越感不但不在,而且越来越在裂变中沉沦。年轻的一代把香港经济的萎靡不振归咎于管制,成为反体制的先锋,甚至陷入“殖民怀旧”中。

 

香港的结构性失业是客观存在的。金融业与高端服务业的繁荣并不能带来足够多的就业机会,回归以后,香港的人才优势也逐渐丧失,原本中产阶级的一些工作机会也被内地优才占据。香港的年青一代群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似乎被抛入到社会底层,反而成了经济一体会化的受害者。“港独”运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它既是针对国家统一大势所的一次政治反扑,也是在抵抗边缘化过程中的一次政治动员。它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殖民时代的英联邦统治者心理,理所当然地会受到来自英联邦旧势力的支持和同情。


港英时期警察暴力执法是常态

 

在香港殖民时代,警察暴力行为绝对比当下严重。英人统治香港一百年,最大的示威行动莫过于20世纪二十年代末的省港大罢工。那场罢工的根由也是英国警察开枪杀人,制造骇人听闻的“五卅惨案”。为了表示对“五卅惨案”的抗议,才有省港工人罢工。结果英国警察再次杀人,又制造了“沙基惨案”,而且比“五卅惨案”杀得还多,前者杀了十几个,后者杀了三四十个。

 

1952年3月1日,港英政府不准广东的“粤穗慰问团”慰问东头村大火灾民的代表入境,制造了“三.一”事件,警察开枪打死一名工人,多人受伤,百多人被捕,十八人被判有罪,十二人被递解出境。紧接着事件发生后,港英当局以“载煽动性文字”罪名控告《大公报》所有督印人费彝民等人,并判《大公报》停刊六个月。

 

1956年,国民党曾在九龙策动了一场暴动。九龙半岛的社会秩序失控长达6天,大部分地区有5个晚上实行宵禁,在最紧张的日子里甚至实施持续两天三夜的戒严,市面上一片死寂。最后港英政府统计死亡60人,其中45人是被警方枪杀的,有15人是暴徒直接间接造成的。1957年港英政府拘捕了1527人,其中119人被递解出境,785人投狱,其余被关入漆咸道的集中营。

 

1967年5月初,香港华资拥有的新蒲岗人造塑料料花厂发生了劳资纠纷,工人为了要求提高工资举行罢工。警察出动,在冲突中打伤了许多工人,并逮捕了二十一名罢工的工人。随着事件扩大,港英军警不停地出动,不断镇压罢工人。5月21日,暴动蔓延至中环。22日,示威者与警察发生流血冲突,167人被捕。


1967年香港的左派群众和警察对峙

 

从六月初开始,港英当局防暴队不断与示威工人爆发大型冲突。首先是军警镇压电器机械厂示威的工人,424个工人被拘捕,数十名工人被毒打重伤。6月23日晚,港英军警悍然围攻港九树胶塑料业总工会,双方对抗长达七小时,拘捕70余人。次日,在中英加界的沙头角群众举行浩大的游行示威,港英出动防暴队除了打伤、逮捕十多人,肆无忌惮地把催泪弹射到人群中,导致30个人受伤。然而,这些运动只是暴风雨来临前的狂风而已。

 

8月4日清晨,港英当局出动了海陆空三军,动用了直升飞机运载一千多人的英军围困北角的侨冠、新都城和明园三座民居大厦,并开始挨门挨户地搜查。根据紧急法令,警方封闭多间左派学校及发出煽动言论的左派报社;同时大举逮捕左派人士,将他们拘押在摩星岭白屋的政治部囚室,部分人之后被逮解出境。8月15日,港英又出动大批军警在市内进行一系列搜捕,并以“涉及当前动乱”的罪名,他们被关入摩星岭的集中营受到严重的虐待。

 

1969年,香港警队在暴动中的忠诚及勇敢表现备受赞赏,并获英女皇赐予皇家封号。在所有这些港英警察镇压活动中,被拘捕者遭到暴力殴打,被判刑坐牢,警察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而且被嘉奖。


1967年6月24日发射催泪弹的港英警察

 

相比较而言,虽然2014年“占中”期间,警方拘捕了近千人,但截至2015年12月,被定罪的只有74人。“占中”者冲击立法会大楼并用铁马撞破大楼玻璃及大门,又掷石及搬动渠盖用来破坏,这种刑事罪行若在港英管治时代发生的话,其刑罚最少判监一年以上,以及判罚所毁坏公物应赔款,包括重新装修及安装费等等,所需费用最少也要一百万元以上。然而,那个主审法官却对四个“占中”破坏者作出的裁决结果是:判一百五十个小时社会服务令,另各付堂费五百元。

 

声称遭七名警员殴打的曾健超,是港独组织“公民党”成员,一直与外国势力勾结,是港独运动的马前卒。2010年1月高铁拨款一役,他戴着头巾指挥示威者冲击铁马。在“反国教运动”中,他是冲在前面的“烂头卒”。在“占中”袭警案中,有目击者见到戴口罩的曾健超涉嫌向警务人员挥拳,站在天桥高处向桥下的11名警务人员泼淋液体,液体带有异味,疑为粪水或尿液,后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名成立,仅被判5个星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见一斑。

 

在2014年香港长达45天的“占中”后期,香港高等法院10月10日颁布延长禁止示威者占据马路的临时禁制令,并授权警方拘捕违禁者之后,香港警方14日开始清场,15日夜晚这七名警察执法之际发生了殴打事件。当时这7名警员中有的已连续在“占中”现场执勤了48小时,身体和情绪都处于失控的边缘,曾健超向这些警员泼淋尿液,如果换做港英政府的警察,会怎么处置?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清场时,被美国警察打的满头是血的人可作参照。

 

香港区域法官杜大卫在判决书中裁定,“虽然曾健超违反了法律,为此他被判刑入监,被告当时处于压力之下,但并无正当理由将曾健超带至变电站并殴打他”,“考虑罪行和被告的所有情节,本法官认为罪行太严重,不适用缓刑”,为此对7个警察一律判处两年监禁。相比于曾健超的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名才判一个多月,七名警察一律两年监禁显然是重了。很多人不见得非要辩解警察无罪,而是针对法官放纵、轻判港独分子,严惩、重判执法警察,厚此薄彼,显失公平。

 

香港警务处处长卢伟聪15日曾对7名警员被定罪一事向警员致信,表示感到非常难过。这封信竟然被石扉客解读为警队危机公关。可我从字里行间,分明看出克制的悲壮。他坦承过去几年香港警察面对纷乱环境饱受压力,明白其他警务同事的忧虑及失落,将尽一切所能向7名同事和其家人提供援助。如果这七名警员真的是害群之马,判刑罚当其罪,为何还要“难过”、“忧虑”、“失落”,为何还要强调“上诉”,为何还要“援助”?真的是字字泣血!


 

今天香港的警察,已经不是港英政府时期的皇家警察,面对嚣张的港独势力和孱弱的香港政府,他们承受的伤痛和压力,谁能体会?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在自己的领土之内,还由外国人行使司法裁判权,还保留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和制度。既然《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最终解释权,那么我认为“占中”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应该可以由香港终审法院提前人大释法。主权的回归,如果不包括最终的司法权,那么香港终究还是一个半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社会! 

 

香港现行的司法制度,绝对不是法治的标杆,相反,它既是“殖民时代”的残留,也是当初“香港基本法”妥协之后产生的怪胎。现在,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个怪胎已经越来越过时,明显不符合香港的稳定与发展和利益了。英联邦残留的势力,正在撕裂香港社会。这次七警察被判重罪,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它令所有香港警察心寒,下一次再有港独分子的运动,谁还敢身先士卒抵抗?香港不能任由殖民文化当道。当这个信号传递到大陆,变成修法的民意,恐怕就是香港这个畸形司法体制得到纠正的时候了。


延伸阅读


香港是中国领土,岂容外国人胡作非为?


七名香港警察因香港2014年非法”占领行动”期间向“占中”支持者曾健超施袭,14日被裁定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并须立即收押。主审法官杜大卫2月17日判刑时称控罪严重,不能判处缓刑,又称虽然曾健超当晚犯法,而众被告在执勤时亦承受巨大压力,但这不能成为曾健超被带到变电站殴打的理由。他们执勤时殴打曾健超,令香港蒙羞,入狱无可避免,判七名警察全部入狱两年,判决在香港社会引起极大争议。


事实上,为啥“占中”的那些“港独”那么有底气?就是因为这些“港独”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警察把他们抓进去了,到法院就判个无罪立刻就给放了。如此法治,香港的法院反而成了保护“港独”的保护伞了,这样的香港岂能不乱?香港又岂能治理得好?港人治港的《基本法》精神岂能得到执行?


我们都知道,香港司法体系之所以有这样的机制,是因为《基本法》。其实,在《基本法》草拟时法官的国籍问题就曾有过深入讨论,香港之所以有很多外国人担任法官,普遍认为的原因有三:


一是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要有深谙普通法的人才;


二是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一直是百川汇聚,唯才任命;


三是香港的司法界原来也有不少外籍法官,所以当时《基本法》规定,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法官在《基本法》中并没有对国籍有明确限制。


这些扯淡的原因就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在意识形态上都是外国人,所以在政治上不可能倾向中国!


既然不是法律程序上的初审、终审的司法案件,而是政治事件,而政治是博弈出来的,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就绝对不能接受这样的“司法专政”。针对以法律为工具而大搞政治对立、分裂香港的政治行动,作为回应或者政治性补救。


香港不应该成为中国法律的“法律飞地”。鉴于历史遗产,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第九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也就是说,不但拥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的香港公民可以担任法官,外国人即英国人也可以担任法官。结果才出现了英国法官判决中国香港警察的一幕。


法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基本象征,而能否维护国家主权,取决于谁是执法者。如果说制定基本法时出于历史原因而做了不得已的妥协,即保留了港英时期的司法体制和任免制度,但是,当这一保留性制度被用来对抗国家的时候,是时候修订基本法了,正如2016年1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绝对不能容许“港独”分子担任立法会议员——这给香港法院划下法律处底线,同样不能容许外国人做中国领土上的立法者执法者,香港不能成为当下中国的“治外法权”之飞地。


香港是法治社会,香港市民需要一个法治社会来维系他们的繁荣,绝不能让一小撮洋人把整个香港社会给搞乱了,坏了大规矩,伤了港人的大利益,破坏了国家的安全与稳定。香港法制体系存在巨大缺陷和漏洞,这不但影响到了香港的长治久安与繁荣,更已经涉及到了“一国两制”能否继续执行。试想,如果香港的法治体系成了“港独”份子的保护伞,那香港还能好吗?还会好吗?香港岂不成了给国家添乱之地?


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是法外之地!岂容外国人掌管法治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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