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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指导意见》

2015-03-1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指导意见》,规范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程序,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该《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3日起施行,明确了九类简单民事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诉讼费减半收取。

买卖、借款、租赁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适用

该意见规定,凡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金钱给付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意见所附的《小额诉讼须知》中,明确以下九类件,且标的额为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审理时,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或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答辩期最长十五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该意见规定,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在口头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立即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但答辩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该意见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审结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一审判决作出后即为终审判决。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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