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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纷争,拆了房子又拆家?

2017-07-09 江研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又双叒叕是拆迁……



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赵某(弟)、张某

被告:丁某、赵某(姐)

赵某(弟)、张某夫妻与丁某、赵某(姐)夫妻,两家人达成协议,由赵某(弟)夫妻俩出资对丁某夫妻所有的老房进行翻建,翻建后的楼房由两家共同居住,如该房拆迁,则拆迁利益两家平分。但拆迁后丁某却临时变卦,不同意均分拆迁利益,遂赵某(弟)诉至法院。


在本次拆迁中,案涉楼房对应的拆迁补偿价款为721224元(2800/平方米×85.86平方米/层×3层),并有拆迁安置房5套。


你以为事情就这样了?

接着往下看


2004年9月12日

原、被告就老房翻建达成“协议”1份,丁某与张某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

2011年5月14日

丁某、赵某(姐)自愿将案涉楼房中的一层(85.86平方米)赠予给丁某某,并由赵某(姐)签署承诺书。

2011年5月25日

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办事处就案涉楼房的拆迁补偿事宜分别与丁某、丁某某各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1份,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将安置房(其中丁某取得拆迁安置房3套、丁某某取得拆迁安置房2套)及补偿款均发放给丁某和丁某某。

2015年10月

原告赵某(弟)、张某向江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丁某、赵某(姐)给付拆迁利益。

丁某对于赵某(弟)、张某提供的“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落款日期为“2004.9.12号”的条据上检材“丁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因赵某(弟)、张某均非案涉楼房所在地的集体组织居民,经本院释明,赵某(弟)、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丁某、赵某(姐)给付安置房房屋折价款800000元及312678元拆迁补偿款。


审理结果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案涉楼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对于丁某辩称其并未与赵某(弟)、张某达成均分拆迁利益、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现丁某、赵某(姐)已取得案涉楼房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但因赵某(弟)、张某并非被拆迁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的居民,所以无法获得拆迁安置利益中用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安置房产,但有权主张案涉楼房对应的拆迁补偿价款。故赵某(弟)、张某有权取得上述款项的50%,即360612元。

一、被告丁某、赵某(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弟)、张某价款360612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弟)、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14元,鉴定费2370元,合计17184由原告赵某(弟)、张某负担8105元,由被告丁某、赵某(姐)负担9079元。


最后,小法想说:

拆迁是为了城市的发展,同时也给无数家庭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这变化不只是笑靥满满也有辛酸苦辣。拆迁,拆的是房子,而不是“家”,不要让亲情在熙熙攘攘的社会变革中越来越像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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