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调查令,请配合!南京首份执行调查令发出
昨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签发了执行调查令,这是继7月25日,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后,全市法院发出的首份执行调查令。
“……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取得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证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本院审查决定,授权XXX律师事务所李志刚律师来你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被告吴某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向原告徐某借款12万元;2014年11月又向原告借款8万元,共2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只支付了半年利1.8万元,其余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归还。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剩欠款。案件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吴某一直不肯来法院履行义务。法院通过网上“点对点”“总对总”系统(“点对点”是省高院与一些银行的南京市分行、南京市地方银行和国土、公安等部门建立的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全国性银行的总行或者其他全国性机构的总部建立的网络查控系统),经多次查找,法院只能查到了被告账户余额,但很难查到被告银行卡流水情况。
被告银行卡的流水情况是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重要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委托代理律师向高淳法院民事执行局申请执行调查令。承办法官根据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的申请,经审查后向其代理律师签发了执行调查令,授权律师可持调查令前往三家银行调查。目前,律师已持“令”展开调查,调查进展的情况及结果,本微将关注并适时以报道。
各位律师朋友,
如果你以后拿到了法院发出的调查令,
请你大声地、有力地、帅气地说出来:
你好,这是调查令,请你配合!
“执行调查令”是南京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实践创新。“执行难”不难于立法,而难于实施。本微将与社会公众一起共同探讨“执行调查令”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执行难的解决。
申请使用调查令,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代理律师身份情况、接受调查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目的,以及无法院调查令律师难以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
(二)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
当场提供有关证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说明不能当场提供的理由和能提供有关证据的日期,且最迟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接受调查人或者单位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第十一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