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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隐瞒与他人怀孕事实,丈夫离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支持?

2017-09-22 李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敏和李磊经相亲认识,不久赵敏就提出希望能尽快结婚。考虑到自己年龄也不小了,父母又一直在催婚,而且对方条件也不错,于是李磊就同意了。婚后不到十个月,赵敏就生下了一个儿子。大家以为只是早产而已,皆大欢喜。


但过了一段时间,李磊无意间在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的生父可能另有其人,于是就此质问妻子。赵敏对此矢口否认。最终,李磊将赵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诉讼中,经鉴定,李磊确实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此,李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赵敏就隐瞒婚前已经怀孕却仍与自己结婚的欺骗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赵敏同意离婚,但表示在结婚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且一直以为孩子是李磊的,不存在欺骗对方的故意,故不同意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敏并不属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磊就妻子赵敏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最后判令孩子由赵敏自行抚养,同时判令赵敏赔偿李磊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官提醒


在此,对陷入离婚泥沼的夫妻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

要增强举证意识


相较于其他纠纷,离婚纠纷中的证据收集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大家应该尽可能不动声色地留存相关证据。如:在配偶施暴的案件中,将伤情照片、报警记录、就医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结论等予以及时留存;在配偶涉嫌出轨的案件中,至少得掌握与配偶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音频、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屏、周边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等;此外,对于自己确实无法获得的证据,应至少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如到酒店调取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

2不要害怕对方“狮子大开口”


夫妻间的事很多时候很难准确定性谁是谁非。有的时候,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位却未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而离婚纠纷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这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配偶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相应的赔偿限额。同时,作为被告的这方配偶,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当然,还是真心希望每一对夫妇都能珍惜今生的缘分,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共同面对人生的风风雨雨,携手共度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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