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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无法上牌,我的汽车合格证去哪了?

2017-11-21 周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汽车合格证作为融资担保,在汽车销售行业中相当普遍。由于合格证 “质押”在银行,消费者购车后拿不到合格证导致无法上牌上证。

 

购车人诉请返还汽车合格证,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


王某在A公司处购得东风标致汽车一辆,却因汽车合格证被银行质押迟迟无法上牌,故王某将A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生产商等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汽车合格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返还汽车合格证,银行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上诉人银行诉称

持有涉案汽车合格证是基于其与生产商某公司和A公司之间签订的三方协议。协议约定:银行向A公司提供融资,A公司同意银行监管其从生产商处采购的汽车所对应的合格证,银行按A公司存入融资保证金的金额逐笔释放相应的汽车合格证。因A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存入相应的融资保证金,故银行有权继续持有案涉汽车合格证。


本案争议焦点


1银行占有合格证属于担保的范畴吗?


银行以监管的方式占有合格证,其本意是利用合格证对汽车的特殊功效(无合格证无法上牌上证)来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支配和使用对应车辆,借此达到控制贷款风险、促进债权实现之目的。因此,银行占有合格证属于担保范畴。


 

2银行基于与A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占有的汽车合格证,王某能否向银行主张返还?


本案中,银行根据三方协议以监管的方式占有汽车合格证,未在相关部门履行公示程序,也未向消费者王某披露消息,故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仅可对抗三方协议中的合同相对人。王某在购买汽车时无从知晓汽车合格证被“质押”,故王某属于善意第三人。王某基于物权行使返还请求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体会


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和保护银行金融债权之间,司法如何利益衡量?对此种新类型担保,本案从一个更为深入和广阔的法律视域对汽车合格证监管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审慎精准的分析评判,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创新产品、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多方利益格局中间寻求了妥当的平衡。此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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