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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国案:法院把律师关在门外强行开庭,你是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吗

2017-11-19 落魄书生周筱赟


明经国案:法院把律师关在门外强行开庭,你是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吗

 

本文系周筱赟与王如僧律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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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州明经国因抗强拆杀死拆迁人员一案,于11月16日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州中院)开庭审理。明经国的代理律师之一迟夙生却被法庭拒之庭外,理由竟然是“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该案在其中一位代理律师缺席情况下强行开庭(明经国聘请了两位律师)。迟夙生律师表示“做律师38年,第一次没有坐到法庭的辩护席上”,引起网上舆论大哗,很多人纷纷声援迟夙生律师,声讨赣州中院。

 

  明经国案发生在2017年3月17日,63岁的老农明经国将带头进行拆迁工作的副乡长用锄头击打致死,后被抓捕归案。被抓时,明经国身上披的编织袋,真是让人辛酸。当然,这位副乡长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错误决定,更是可怜。

 

图01


  明经国案的背景是江西赣州当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清理“空心房”运动。但是,“空心房”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无任何国家机关给出明确定义。赣州当地的标准主要有三点: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原则;二是该房屋是否长期闲置;三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图02

图03

 

  也就是说,农村村民只能一户一宅,超过部分就是空心房,只要没住人的就是空心房。凡是被认定为空心房,就必须强制拆除,而且无补偿、无条件、无理由必须拆除。可是,闲置房就能被强拆,而且不给任何补偿,那还要《物权法》干什么?公民的合法财产如何保护?那以后进一步,我家里不用的电视机,因为闲置,就可以无偿充公吗?

 

  昨日(11月18日),赣州中院发布《情况说明》,又给出了新的理由:“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图04

 

  这个理由实在是极端荒谬,毫无法律依据。因为翻遍《刑事诉讼法》,找不到辩护人“没有会见被告人及阅卷的”,法院就可以不准许辩护人出庭辩护的相关规定。同样,也找不到法院认为辩护人“不能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就无权出庭辩护的规定。能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道不是由被告人自己判断,而是由法院来判断吗?因为法院实在太爱被告人了,所以告诉被告人说:“这个律师不能有效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法院帮你把律师关在门外了。”司法史上,还有比这更荒谬的逻辑吗?江西赣州中院,你是自行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吗?

 

  至于赣州中院所指责迟夙生律师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亦未违反任何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开始,当事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且有权随时委托。即使庭审中,也可以变更辩护人,更何况开庭前呢?2015年,由于毕节市政府拒绝公开4.7亿元留守儿童基金的财务报告,我将贵州省政府和毕节市政府告上法庭,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律师为我提供法律援助,我们就是在开庭前当庭提交委托材料,法庭并没有表示任何异议。因为这是完全程序合法的。赣州中院就是故意刁难。

 

  赣州中院的《情况说明》,显然认为明经国只委托了刘文华一个辩护人。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明经国或其近亲属原来只委托了刘文华律师一人作为他的辩护人,因此完全可以在开庭前再委托一人作为他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的委托书,是由明经国签字授权后,由刘文华邮寄给她的,程序上完全合法。只要在出具真实、合法的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迟夙生律师就有权利参加庭审,为明经国提供辩护。

 

  赣州中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当庭向明经国核实委托书真实性。如果明经国不认可委托书真实性,或明确表示不再委托迟夙生律师,则照常开庭,如果明经国认可委托书真实性,则应当准许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或经迟夙生律师申请,延期开庭。赣州中院凭什么越俎代庖,代替明经国做出决定呢?事实上,在开庭第二天11月17日的律师《会见明经国谈话记录》中,明经国认为“我对法院有意见,人家还有律师看我家没有钱,不要钱来扶贫的,你法院还不让人家进来,我是有意见的。”恰恰说明,明经国并未拒绝委托迟夙生律师。

 

图05

 

  赣州中院宣称迟夙生律师未阅卷,并无任何证据证明,更是涉嫌抹黑律师。本案另一位律师刘文华多次会见明经国并复制了全部案卷,既然此前迟夙生律师已经获得明经国委托,她难道不能从刘文华律师处获得并阅读案卷吗?凭什么认定迟夙生律师未阅卷呢?据澎湃新闻今日(11月19日)报道,明经国案另一名辩护人刘文华告诉澎湃新闻,迟夙生律师并非没有阅卷,在迟夙生此前获得辩护委托后,他曾将电子卷宗传给迟夙生,此后二人还针对案情有过多次交流。迟夙生的微博显示,此前的10月2日,她曾前往案发现场踏查,“入户调查研究犯罪动机”。

 

  即使迟夙生律师确实没有阅卷,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对于这种开庭时间迫近,没有足够的时间会见、阅卷的案件,为了提供有效辩护,这是正常的作法。但不论何种原因,赣州中院绝对无权剥夺律师的辩护权。而法院如此公然程序违法,这个问题比律师是否会见和阅卷更为严重。

 

  近年来,律师在法院被扒裤子、遭殴打等剥夺律师辩护权的恶性事件频频出现。如果在司法机关眼中,法律如同儿戏,又如何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呢?

 

201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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