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础知识(二)
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势力犯罪团伙的合称。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造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段、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
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相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供稿: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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