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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5月1日起,在阳泉遛狗要牵绳,公共场所吸烟罚款……

阳泉青年 2020-09-21


2019年5月1日起

《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

《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将正式施行

这也是我市获批地方立法权后

制定出台的第四部和第五部

实体性地方法规


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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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共八章三十六条3886字,以环境卫生治理和烟草烟雾危害控制为立法重点,明确规定了环境卫生治理标准、影响环境卫生行为、控制吸烟管理主体、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重点突出了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定、擅自处置生活垃圾和违反控烟禁烟相关规定等法律责任。


 第五章  烟草烟雾危害控制 


第二十二条  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烟草专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服务场所、旅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文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禁止吸烟标志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卫办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的,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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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6402字,重点对责任区的划分方式和体系、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广告和照明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废弃物处置、养犬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参考外地经验创设了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节  养犬管理 


第四十条  养犬实行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所需费用由饲养人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等防护避让措施;


(三)及时清除犬粪。


第四十二条  禁止养犬人、携犬人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尸体应当在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犬收容站,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只。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粪;


(六)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捕杀病犬,造成狂犬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阳泉人大、爱阳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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