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如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重大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
实务操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制度,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的,需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17年12月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持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重大事项变更发布补充和更新规定。2019年拟申请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既存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重大变更,应当阅知本文相关内容。
截至2018年年底,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4448家,其中2018年度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802家,管理私募基金共计74642只,管理基金规模12.78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达8.6万亿元,私募证券基金达2.2万亿元;基金从业人员总数达24.57万人。
与此同时,协会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关注管理人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防范管理人、管理人的关联方以及管理人的员工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截至2018年12月,协会累计注销了1.4万家私募基金管理人,4350家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录,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120家,涉及律所105家,相关律师208人。此外,协会还对68家机构、52名从业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一、2018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详解
核查事项 | 2016年《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2017年版登记须知补充规定 | 2018年版登记须知补充规定 |
经营范围 |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 重申 | 重申 |
专业化经营 | 申请机构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 对兼营冲突业务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1] | ●对兼营冲突业务(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七)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 ●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当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特殊目的载体:已登记管理人为投资、税务或团队激励目的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披露为关联方。 |
股权架构 | 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以及境外股东合法合规情况。 | / | ●出资人竞业禁止。 ●股东应以货币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并应提供出资能力证明。 ●股权结构应清晰,不接受股权代持、循环出资、交叉持股,不接受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出资人。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
实际控制人 | 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 / | ●实际控制人应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关于实际控制的填报:没有实际控制人的,由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
关联方及登记情况 | 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 / | ●关联方的范围: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关联方同业竞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支基金产品备案后,方接受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多机构申请:同一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下设多个申请机构的,应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新申请机构违规时承担连带责任和后果。同时,实际控制人承诺,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实际控制人尽调内容: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
展业条件 | 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资本金应当能够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租等开支,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的应公示。 | ●律师事务所应对资本金、资本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办公场所应当具有独立性,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立的合理性,律所应通过尽职调查,说明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 ●从业人员竞业禁止。 ●员工总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员工一般不得兼职。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 明确内控职责、完善内控措施、强化内控保障、持续开展内控评价和监督、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 | 健全财务制度。 |
高管岗位设置及从业资格 |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 高管人员应具备投资管理从业经历。 | ●高管离职后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未来可能会设置分类公示、经营异常、暂停业务等违规后果)。 ●强调专业胜任能力,特别是风控合规负责人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职能。 ●至少2名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风控合规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不接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管以认定方式取得从业资格。 ●高管应签署劳动合同。 ●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 |
二、中止办理情形
针对登记中出现的申请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未认真整改即提交补充材料或长期未补充提交法律意见等情形,2018年新版登记须知新增了中止办理新登记申请的情形。
出现以下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变更登记
2018年版登记须知还明确了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形下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的办理要求。根据2018年新版登记须知,同时发生法定代表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应重新针对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申请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提交法律意见书。结合笔者与协会确认,该法律意见书也应遵守“6个月内通过+退回补正不超过5次”[2]的规定。
四、不予登记情形
2018年新版登记须知列明了不予办理登记的五种具体情形: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不予登记”情形的,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将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五、趋势与建议
1、趋势
笔者预测,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业务发展趋势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信义义务为核心,后续将严格关联方核查,防范利益冲突,继续通过外部监管和自律措施来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严格审核登记申请、登记降速将成为常态,通过严格的登记审核实现私募基金行业的优胜劣汰。
第二,协会目前已经采取监管措施的主体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将来协会可能还会将托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未来可能会建立以管理人为尽调对象的尽调行为标准、以私募基金投资标为尽调对象的投资尽调指引,完善数据报送系统。
第四,以Ambers系统、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私募基金监管大数据库,将现有系统和工商系统、税务系统与其他金融机构系统对接,并加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系统和管理人登记系统的对接,建立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大数据库。
2、对律师从事法律意见书业务的建议
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以及协会就律所采取自律措施的公告等文件,协会已经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的责任追究机制。协会对于律师和律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对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所涉律所和律师的公示机制,对律师和律所市场禁入机制。
对于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所涉律所和律师的公示机制
协会自2017年底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起,于2017年、2018年底连续两年公示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所涉律所、律师,共涉及律所105家,相关律师208人。
对于律师市场禁入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经办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二家申请机构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不接受该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对于律所市场禁入
律师事务所可能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不予接受法律意见书: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及2018年新版登记须知,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协会将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鉴于以上风险分析,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律师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时,可以从前期、中期和后期开展工作,以提高法律意见书质量,同时防范执业风险。
开展法律意见书业务前期,通过初步法律尽职调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募集等“不予登记”的情形,如果存在“不予登记”情形,需要与客户充分沟通,书面提示客户无法出具肯定性法律意见;如果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但有必要进行整改的,律师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
在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应提高勤勉度和专业度,保证尽调过程留底可查,包括对走访、访谈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保留所取得的书面文件。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获得审核通过后,律师应对管理人进行持续督导至少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后期持续督导工作也应保留工作底稿,及时归档,留底备查。
注释:
[1]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2] 2018年8月13日,AMBERS更新了一则提示:“请贵机构审慎提交含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贵机构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按照这一规定,自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通过审核,或被退回补正的次数超过五次的,均无法办理产品备案;根据2018版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马晨光
管理合伙人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金融并购团队
邮箱:
chenguangma@co-effort.com
马晨光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兼并收购、私募基金、风险投资、信托、银行、公司治理、房地产项目投融资,以及复杂的商业争端解决等。马晨光律师具有17年执业经验,曾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中国中信、国泰君安、协鑫金控、保利协鑫、中远海运、建发集团等)提供法律服务,为其复杂的商业诉讼及投资项目、交易等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王曦
私募基金律师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金融并购团队
邮箱:
wangxi@co-effort.com
王曦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资管相关服务,曾为多家持牌私募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银行等资管机构提供交易架构设计、风控合规咨询、法律尽职调查、文本制作与审阅等法律服务。
团队介绍
马晨光律师团队致力于资产管理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私募股权、银行、信托、房地产投融资、公司治理及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律师具有大型资管项目服务经验,并在资产管理争议解决方面享有盛名。马晨光律师著有《私募基金业务律师实务》等著作,担任多家知名仲裁机构仲裁员,为钱伯斯公司/商事领域推荐律师,ALB2017年中国最佳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