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海资产管理法治论坛——资管争端的法律实务”成功举办
2021年6月28日,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陆家嘴管理局、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主办,由陆家嘴金融城全球资产管理机构联合会协办,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承办的“2021上海资产管理法治论坛——资管争端的法律实务”成功举办,诸多知名学者及实务专家参与研讨。
本次论坛吸引了100余人到场参会,数千人次在线观看。
开幕式
马晨光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马晨光律师主持,主持人马晨光律师首先作为会议的承办方,对所有到场嘉宾、参会人表示了欢迎,对研讨会的主办方、协办方表达了感谢。马晨光律师简单介绍了本次研讨会各个板块的议程和主题,并提出了本次会议的愿景——希望借本次研讨会,促进监管部门、仲裁机构与实务届、学术界的交流,为资管行业的法治化发展助力,也为上海打造全球资管中心的目标助力。
施伟东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
施伟东副会长表示,在建党100周年的伟大时刻,本次专业活动也是一次献礼,尤其是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上海,能够在这个伟大的时刻迈出新的步伐,致力于打造全国资管中心,施伟东副会长借此提出了对于上海资管发展,及上海借此提升软硬实力的愿景。上海之所以成为资管的全球中心正是因为这里有海量的交易,也希望法律、金融的研究从业者致力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性、高效性、可信赖性和价值性,共同打造名副其实的资管中心。
马屹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马屹副会长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创意和筹备过程,介绍了活动的若干重点环节。他提出国际金融法律服务与仲裁具有相同的原则,即“尊重契约、鼓励创新、保护交易”,希望本次会议也能够进一步发展上述原则,发挥仲裁等多元解决途径的效用,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孙友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 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副局长
孙友罡副局长作为本次会议的协办方,代表张宇祥局长,欢迎大家来到陆家嘴共商金融法治发展。孙副局长与与会人员分享了陆家嘴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先进服务经验和优良生态,并表示陆家嘴管理局将全力配合资产管理的发展,在提升上海软硬实力方面做出贡献。
主旨演讲
曹艳文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市场处处长
曹艳文处长以《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背景、目标和重点任务》为题作主旨演讲。曹处长从上海全球资管中心建设的背景展开,就上海建设全球资产管理中心“为什么建设”“建设什么样的资管中心”和“如何建设资管中心”三个方面展开,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对资产管理的政策动向进行了充分、清晰的解读。
议题一:私募基金典型法律争议焦点
吴大希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持人吴大希律师说,本议题是从细微的环节展开,特别从私募基金的典型法律争议焦点为题。吴律师向各位专家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基金清算退出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其二,在处置环节的程序进行中,请各位专家就程序上问题的处理,如管理人失联后投资人的利益保护进行进一步讨论。
张林胜 毅达资本合伙人、合规负责人
毅达资本合伙人、合规负责人张林胜首先讲述了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的区别,主要就分配时间、清算比例等区别展开了分析。此外,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对赌等交易模式,就《九民纪要》等规定还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倪受彬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倪受彬教授首先就清算方面进行了分享,他分析了私募基金可以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提前清算和实务中清算义务人和清算时间的确定等问题。同时提出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十分重要,仅靠法律后续进行处置是不够的。在争议处置中,不应当用合同法思维代替信托法,而应当注意到信托法中部分强制性的规定,并指出建立全球资管中心要从信息披露等方面特别注意投资的合规问题。
马晨光律师表示,对于基金清算,首先要解决清算义务和清算义务人的问题,目前清算的进行主要依托于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次,对于基金清算定损的问题,对于非标投资,清算往往与底层资产的情况有密切关系,但往往由于清算义务人无法确定,阻碍了清算的进行,私募基金领域应当建立清楚的清算制度和明确的法律后果。再次,马晨光律师指出,在现有制度不完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设置一些过渡的手段,为基金清算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此外,马晨光律师呼吁基金领域进一步地制度建设,且建议在现有制度中加入自律规则。
徐之和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信息部副部长
徐之和副部长表示,在基金清算的争议解决中,对于非标投资,如果无法确定底层资产的价格,那么裁判者可以运用的现有工具十分有限,导致定损估值困难。但目前遇到的大部分问题还是来源于管理人管理能力不足,架构设计问题等,资产无法收回,此时投资者希望通过争议解决方式收回本金。徐之和副部长指出,首先,在清算和争端解决中,最主要的问题可能是厘清各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投资人利益。其次,可以引入更加专业的手段方法和资源建立模型,给裁判者有效的定损工具。
陈星德 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
陈星德委员表示,在私募基金清算过程中的问题之一是投资人本金取回和责任分担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预防比争议解决更加重要。目前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在预防性上很弱,没有对基金具体问题的针对性处理。此外,陈星德委员提倡可以提高私募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进一步保护投资人。
议题二:民法典时代对资管行业的影响
江翔宇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持人江翔宇律师介绍了本环节的嘉宾及主要内容,并表示,民法典出台后资管行业很多方面的规定都受到了影响甚至颠覆,在民法典出台后的一段时间之后,来自各行业各主体的专家们对于民法典的总结和讨论会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适用相关规定。
朱晓喆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晓喆教授以民法典债权让与规则对资管行业的影响为题进行了分享,从债权让与的交易结构切入,讨论了释放债权的流通性、扩大债券交易标的、债券交易的信赖保护、虚构债权的受让人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详细介绍了债权让与的规则。
高万泉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高万泉总经理表示,在制定信托计划时,曾面临讨论信托计划的法律属性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资产才能设立质押,因此许多法律属性的问题实际上对于资管实践的影响很深。从实务角度讲,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披露环节,目前实务中多为预告披露而非具体披露,而目前仅设置一次披露,这与银行的融资处理实务环节不相匹配。其次,民法典也为银行资管计划中的注意义务设置了更高的标准。高万泉总经理表示希望未来的立法也能够和实践更加接轨,兼顾实践和理论界的声音。
张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诉讼保全主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诉讼保全主管张斌以“民法典时代对资管业务的影响”为题进行了分享,讨论了《民法典》进一步加重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的义务,对于立法趋严形势进行了分析。同时,张斌总借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分析了贷款机构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问题。
谷丰 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谷丰主要讨论了民法典时代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和信息披露问题。就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程序,谷丰总表示,目前已经出现了预披露公告直接生效的判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无法核实预披露公告中的具体资产的现阶段情况,很难直接作为依据。对于上市公司的担保效力问题,谷丰总表示,在实践中,民法典时代下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具体担保程序的要求也不同。
议题三:债券市场风险的处置和应对
陆春玮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
主持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陆春玮表示,债券市场在近年出现了许多纠纷,在此现状下,债券市场风险的处置和应对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陆院长对参与圆桌研讨的嘉宾进行了介绍,并分享了仲裁实务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吴凌翔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吴凌翔表示,债券市场的纠纷实践十分丰富,为法律人员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吴总围绕程序性问题讨论两个问题,其一,关于仲裁,在2018年之前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受托管理人这一特殊制度;其二,关于困扰业界的若干问题,希望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能够给出比较明确的相关示范条款进行指引。
宋茹祎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办案一部部长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办案一部部长宋茹祎首先对上海市国际仲裁委的债券纠纷类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并在详实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管辖异议、债务人破产程序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和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追索路径等常见问题。
伍坚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伍坚教授从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在因果关系这一问题上,伍坚教授首先对2003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2020年债券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变化进行了梳理,讨论了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变化。在损失认定上,伍坚教授对股票虚假陈述和债券虚假陈述之间的区别进行了讨论,对实践中提出违约和侵权之诉的路径进行了讨论。
吴蒙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吴蒙律师从几个方面展开了分享,其一,受托管理人集中起诉的制度,对在持有人大会投出反对票的主体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其二,对于债券回收收益分配的纠纷解决路径进行了分享;其三,吴律师结合实务心得,对集中管辖制度进行了分析。
议题四:金融争端解决法律机制
张振安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振安律师表示,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争议解决的案件频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邀请到了来自银行、仲裁机构及实务专家们到场,从各个角度对于金融争端解决的途径、制度和经验进行分享。
舒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法律法规处处长
舒雄处长主要就金融调解进行了分析,以金融Ombudsman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以英国的成功案例引入了金融调解的制度介绍。舒处长通过生动的介绍,详细讲解了英国FOS制度的运作,并对中国的金融调解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愿景。
王唯骏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王唯骏副秘书长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数据引入,对于金融争议解决的现状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仲裁解决金融争议的保密性、可预期性、专家断案、尊重交易创新、遵循商业逻辑等特点进行了着重分析。
张凤翔 上海均瑶集团法务总经理
上海均瑶集团法务总经理张凤翔表示,作为集团规模的民营企业,涉及金融争端的案件数量较多,诉讼和仲裁兼有,张总讨论了诉讼和仲裁的优劣之处,并就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与诉讼和仲裁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对仲裁规则的设计提出了改进建议。
高莉丽 平安信托风控部法律创新团队经理
高莉丽经理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责任人责任边界浅析”为题进行分享,结合丰富的业务经验介绍了营业信托的基本情况和法律规范,并提出金融机构的责任应有边界,金融机构管理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应有因果关系,且司法机关应谨慎介入对金融机构的商业判断。
总结致辞
吴弘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
吴弘会长表示,本次研讨会十分充实、圆满,有20余位领导、嘉宾进行发言,大家结合各自的工作经验,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问题和建议。谈到研讨会的成果,吴会长说,要建设上海全球资管中心,法治中心的建设不可或缺,公正性、国际性的法治环境可以让法治从后台走向前台,构成营商环境的一部分,成为直接的生产力,今天大家也就这个统一的目标和愿景提出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吴会长就研讨会涉及的若干内容进行了总结,他提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只有紧跟经济基础,经常学习研讨,才能跟上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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