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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西 | 法教义学与法学教育:案例研习示例——“切糕王子”案(二)

朱晓喆 数字治理与合规 2022-10-05


“切糕王子”案


本文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高年级研讨课“民法请求权实例分析课程”的解题作业范本。题目来源于网络上“切糕王子阿迪力”的淘宝交易事件。根据解题需要,进行适当改造。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马强同学对本文的形成具有较大的贡献,特此致谢。另感谢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老师、纪海龙老师、上海海事大学温大军老师就若干观点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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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和问题

26岁的阿迪力•买买提吐热来自新疆,从2012年起在网上卖切糕,人称“切糕王子”。2015年8月30日凌晨零点,阿迪力网店参加促销活动,内容为“网民只要以1%的价格就可以对切糕进行秒杀,原价35元/盒的切糕只需要0.35元”。该活动本打算名额限制为50位顾客共100盒切糕(每人限购2盒)。按正常交易系统流程,在前50个购买名额(100盒)届满后,活动自动停止,切糕恢复至正常的35元价格。但是由于淘宝网后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后台没有绑定50个名额100盒,因而网店库存数量显示为10万盒。于是,在短短半小时内,切糕以秒杀价遭抢,成交了4万盒(网友通过淘宝账户下单并付款,已显示成交订单)。随后,阿迪力迅速联系淘宝网后台,并操作止住下单。据测算,每个切糕成本价在25元左右,如果4万盒切糕全部按每盒0.35元的价格出售,切糕王子的损失有100多万元。

问题二:阿迪力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网民W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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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问题二


一、阿迪力可能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撤销与网民W的切糕买卖合同


(一)概述

根据上文分析,本案中每一个买卖切糕的合同在付款后都是有效的合同。但阿迪力的真实意思是对于特价促销的100盒切糕以0.35元销售。如果阿迪力对于100盒以后直至4万盒切糕成立的合同都要实际履行,则将产生巨大的亏损。于此可以考虑阿迪力得否通过合同撤销来挽回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当然,如果阿迪力不撤销而自愿履行全部的合同也没有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和第2款,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如下几种情形: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根据本案案情,买方并未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阿迪力并未据此享有撤销权。可能考虑的是阿迪力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侧重从合同后果的角度强调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知我国民法上的显失公平的要件有二:(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以此对照本案事实,首先,网民W在网络购物时并未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其次,阿迪力在网络店铺上的特价商品展示是促销活动,即使按每盒切糕0.35元价格,是他自愿接受的不公平结果。因此,本案不考虑显失公平。


本案可能考虑的是重大误解。如果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须具备如下两个要件:(1)合同已成立并生效;(2)存在重大误解。为便于叙述,我们还是以网民W为例。


(二)阿迪力与网民W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根据问题一的分析,网民W与阿迪力之间通过淘宝网络交易系统,以电子化的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买卖合同。并且在网民W付款后,该合同生效。


(三)阿迪力是否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



1、重大误解与意思表示错误

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与德国法系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有差别。德国法系受萨维尼意思表示理论影响以来,通常是从表意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的角度来界定错误。在德国法系,“误解”相对人的意思,并不发生什么直接的法律后果。正如史尚宽指出:“错误系表意人方面,于意思表示成立之际之误,误解系受领人方面于意思表示时之误。”即使意思表示的受领人(相对人)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误解,也没有什么可以撤销的东西,因为他并没有作出什么意思表示。只有在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发出意思表示情况下,才能谈得上撤销。大陆法系另一个错误制度的传统是罗马法和法国法系。在这一传统中,错误是指当事人发生与事实情况相反的认识,对契约的本质要素有理解偏差,并导致合意的瑕疵,因而错误排除合意。在罗马—法国法传统中的“错误”与“误解”的涵义区别不大。


尽管有学者从德国法视角,认为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对应意思表示错误,是指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但事实上,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者更多是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而使用“误解”一词。前苏联民法理论从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角度界定错误或误解,并强调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标的、质量、种类的认识错误才构成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重大误解”,这与罗马—法国法系比较接近。可见,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具有独特的法律传统,并非一定要按照德国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来解读。下文将按重大误解来分析本案中的买卖合同。


2、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关于重大误解的含义,《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规定重大误解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1款也规定了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二者在法律效果上的规定一致,可见前后生效的两部法律之间并不矛盾冲突。因此,《民通意见》第71条关于重大误解的界定仍可适用于当下案例的解释。

分析《民通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2)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3)造成较大的损失。此外根据民法学理还需要补充要件(4)误解与法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逐一展开分析:


(1)阿迪力是否发生错误认识?

由本案案情可见,对于前100盒切糕,阿迪力愿意以0.35元每盒销售,因此这一部分不存在错误认识。而对于之后的39900盒切糕,阿迪力本打算恢复原价以35元每盒销售,结果由于淘宝网后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后台没有绑定50个名额100盒,因而网店设置的库存数量为10万盒,最终导致成交订单4万盒。因此,在100盒之后的39900盒切糕通过淘宝交易系统生成的订单,阿迪力并未认识到其作出的承诺是以0.35元每盒的价格成交,也即后39900盒切糕买卖合同是建立在阿迪力对于价格认识错误的前提下成立的。


但是,《民通意见》第71条列举了构成错误认识的对象,包括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种类、质量、规格、数量的认识错误。在本案中,阿迪力发生错误认识的是价格,这是否属于认识错误的范围呢?


有学者指出,除非当事人对市场价格行情发生错误认识,关于价格认识错误也属于《民通意见》第71条的错误认识范畴。还有学者认为“价金属于合同的实质条款,就价金发生的错误理应属于重大错误。”笔者赞同以上观点。此外补充两点论证:

第一,重大误解的规范目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合同法》释义书中认为: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可见,构成“重要事项”的是对误解者造成较大损失或达不到订立合同的目的。显然,阿迪力对价格发生认识错误,以明显与货物品质不成比例的低价成立合同,应属构成误解的重要事项。


第二,根据文义解释,《民通意见》第71条列举的误解事项包括“行为的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此处的“等”可理解为与所列举的事项等同或类似、影响合同订立的其他重要事项。例如,学理上将《民通意见》第71条未列举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间也纳入重大误解的类型。价格是买卖合同的关键要素,对此发生认识错误应属重大误解的范畴。


于此尚须指出,虽然100盒以后的33900盒切糕买卖合同以0.35元每盒成交归根到底是因为淘宝网后台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将促销数额定为10万,但阿迪力既然利用淘宝网络系统(软件)进行交易,相当于他使用的一项订约工具出现了故障。如果该工具失灵或操作人员失误,其后果仍属于阿迪力认识错误的范畴。对此错误可表述为:阿迪力以为100盒以后淘宝交易系统自动承诺而生成的订单是35元每盒的价格,但实际上是以0.35元每盒的价格生成订单。


综上所述,阿迪力对于100盒以后的33900盒切糕在价格认识错误的前提下通过淘宝交易系统成立了买卖合同。



(2)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并不是指因误解而产生的具体后果,而是指因误解产生的法律行为或合同本身。


本案中,阿迪力的意思是低价促销前100盒,在100盒之后切糕的价格就按淘宝交易系统调回原价35元每盒。但由于淘宝网交易系统失误,导致该系统的使用者阿迪力就后33900盒切糕仍以促销价0.35元每盒进行销售。因此,后33900盒切糕的买卖合同与阿迪力的意思相悖。


(3)造成较大的损失

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否一定包括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存有争议。支持者认为,对于那些交易额不大,表意人不会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其决定自由而赋予撤销权,否则对交易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并避免法官为解决鸡毛蒜皮的纠纷而耗费精力。质疑者提出,即使一些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错误,但错误也会严重背离表意人的真意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例如在注重当事人的身份或技能的合同。因此,重大误解不必以造成较大损失为要件。我国民法上重大误解制度,除了“造成较大损失”之外,并未要求其他的控制性构成要件。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合同的本质要素发生认识错误即有可能撤销合同,这的确会给交易稳定性带来破坏。况且哪些属于合同本质要素,误解是否“重大”,法律上均未有明确答案。可见,将《民通意见》第71条“造成较大损失”作为判断误解构成“重大”的因素之一,不失为一种合理的策略。


此外尚须说明,《民通意见》第71条“造成较大损失”在多数情况下是可能发生的损失,未必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


本案中,切糕的订单是否给阿迪力造成较大损失呢?如果具体到每一个买卖合同来说,因为促销价是0.35元,实际市场价是35元,即使阿迪力亏本履行了某个具体的买卖合同,每盒也就损失30多元,似乎谈不上“较大损失”。换言之,依据单个合同恐难认定阿迪力发生“较大损失”。笔者认为本案中认定“较大损失”可从两方面考虑:


其一,就个别合同而言,阿迪力获得0.35元的价金,却要付出市价35元的切糕,因此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显然不成比例,相对而言阿迪力有“较大损失”。


其二,充分考虑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网络交易方式更加简便、快捷。阿迪力参加的网上促销活动,在短时间内就会产生巨大的交易量,卖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每一笔交易一一审查,当发现错误时,已然生成巨量的订单。因此,所有不符合阿迪力内心意思的订单,均是由同一原因造成的错误,且合同类型完全一致,因此还可以从绝对总量上考虑阿迪力的损失。在本案中,虽然阿迪力尚未履行全部的切糕买卖合同,但每一块切糕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将会给阿迪力带来30多元的损失,共计4万盒切糕就会产生近100万元的损失,可以认定为“较大损失”。


总之,此次网络促销产生的4万份切糕买卖合同,对阿迪力造成较大损失。


(4)误解与法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重大误解与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因果关系,即误解导致合同的订立,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变化。本案中,阿迪力通过淘宝交易系统发出的承诺,导致生成4万盒切糕买卖订单。如果阿迪力认识到,前100盒切糕之后,订单的价格还是促销价0.35元,则阿迪力是不会做出承诺的。或虽会作出承诺,但价格应按照35元每盒。因此阿迪力的错误认识与100盒之后的39900盒切糕买卖合同的成立存在因果关系。


3、中间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阿迪力出售的前100盒切糕买卖合同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不享有撤销权。但是对于后39900盒切糕的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具体到阿迪力与W之间的切糕买卖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关键要看W的订单的所处位置。根据淘宝交易的惯例,订单的生成会按时间排序,因此可以分析:如果W的订单是前100盒切糕,而阿迪力原计划就是以0.35元每盒特价促销,则不存在重大误解;如果W的订单是阿迪力特价促销的100盒切糕以后,即第101盒及以后,则阿迪力的真实意思是恢复原价每盒35元,但由于网络交易系统失误而未恢复原价,造成阿迪力重大误解,从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产生撤销权。


(四)撤销权是否可以行使?

由上述分析可知,阿迪力订立的后39900盒切糕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对于这部分合同享有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我国民法上的合同撤销权本质上是形成诉权。本案中,阿迪力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39900份切糕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5条,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二:(1)经过1年的除斥期间;(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本案中,阿迪力的撤销权并未经过除斥期间,也没有案情事实表明阿迪力放弃撤销权,因此阿迪力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后39900盒切糕买卖合同。

二、结论

阿迪力对于100盒切糕以后的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并享有撤销权。且撤销权并未消灭。阿迪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100盒以后的切糕买卖合同。


作者简介: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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