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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学生的“正当”和“不正当”关系

2014-10-13 邵鹏 科学网

3天前,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一条规定“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很是吸引了大众媒体的眼球。有专栏作家撰写文章指出此规定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正当”与“不正当”的关系。进而指出美国大学老师和学生不能谈恋爱是“一项普遍的规则”。

这仅仅说对了一半儿。“不正当”的关系不止一种,有单向骚扰的,也有你情我愿的。美国大学是普遍反对师生恋爱,但是一旦发生了,又有白纸黑字规定好了的处理方式,当事人不一定会被扣上“不道德”的帽子毁掉前程。

那么美国大学对于大学师生“不正常”关系是如何界定的,有什么具体规定?他们是出于什么考虑制定了这样的规定,而对于“出事”的教师和学生,处理的方式又有什么呢?

在美国,教授-学生之间浪漫关系(romantic relationship)叫做Faculty-student consensual relationship,翻译过来就是“教师——学生两厢情愿的关系”,有点儿拗口。不过这个规定就把视野局限在了双方都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如果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骚扰,那就是性骚扰的范畴了,一旦事发将直接进入其他程序,没什么好说的,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有一项该组织的理事会1995年通过的,名为ConsensualRelations between Faculty and Students简短声明。文件中指出,即使师生恋是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但鉴于教师在学校对于学生评价等有很大的权力,因此这种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在和学生保持性关系的过程中,教师应该知晓他们对于学生的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从而)避免……在对学生评价和指导过程中的偏袒(favoritism)以及偏见(bias)。当双方性关系存在后,必须采取有效步骤,避免对学生的评价和指导中的偏见。”这份文件很短,但基本代表了美国的大学各自制定的具体政策的精神,简单说就是:师生之间的恋情因所处的环境的特殊性,情况比较复杂;对这种关系持谨慎态度的原因,是担心其对正常的学术评价造成不利的影响。但是人总是有感情的动物,年轻的教师与学生年纪相差不大,产生感情乃是他们作为自然人的众多基本权利的一种,不能粗暴的一竿子打死,要采取恰当的措施,妥善处理,减少这种关系对于正常的教学、研究工作,学术自由和平等造成的潜在的影响。

据一份报道称,2008年时,美国仅有一半的大学有相关的具体规定。现在这个数字是多少,笔者没有可信数据,不过规模较大的美国知名大学普遍有相关的文件。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浏览有代表性的著名私立大学华盛顿圣路易斯大学(WUSTL)的规定为例(http://wustl.edu/policies/consent.html)。该校的规定的要点简单说起来包括:只要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作为学校教育一部分的)指导、教学、评价这样的职业关系,这种恋情就是不被允许的;一旦发生恋情,双方在教学等方面的职业关系必须终止,这包括(但不限于)学生不能再选该教师讲授的课程,必须转到其他老师(或者助教)的班里,研究生和导师产生感情的,必须马上转到其他教授名下,等等;如果教师隐瞒他(她)和学生的恋情,系主任、院长及其他的学校领导层人员将对着手干预;违反规定的处理包括口头警告、终止教职直至开除等。我记得自己在做助教的时候,岗前培训的时候主讲人专门向我们强调,just don't date your students(别和你的学生约会)!如果真的爱他(她),这学期的课结束了再说。

只要规规矩矩,按照规定办事,教师和学生的恋情是可以得到保护的,但是当事人得让“组织上”知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自己不犯规。

曾经听到一个规模较大的综合大学的教务长(provost)讲起这个话题,说他开始任期后的11年里,经手了7起这样的事情。因为当事人都如实上报了自己的“感情动向”,这些感情在学校管理的层面上都有了“善终”,并没有教授因为违规而受到处理。

师生恋成功的例子当然不少。美国媒体虽然报道了许多轰动的花边故事,但也讲述了一些成功的师生恋以及“从此他们过着幸福的生活”的温暖故事。最著名的是下面这个:1989年,来自芝加哥的律师米歇尔(Michelle Robinson)成为来自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暑期实习生(summer associates)奥巴马(Barack Obama)的导师(advisor)。据两人后来在采访中透露,当时他们就开始相爱。不过米歇尔表现出了职业精神,在最初的一个月内坚持拒绝奥马巴约会的邀请。当然,后来应该是两人妥善的处理了公、私之间的矛盾,有了现在圆满的结局。

回到本文的讨论。我们在规定“不正当”关系的时候,是否可以再具体一些,涉嫌骚扰的,进入相应的处理步骤,直至法律途径。另一方面,不要将所有的师生恋爱感情都简单的归于“不道德”一类。如果双方的感情不违反世俗道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又没有影响双方的职业关系,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适当的“退出”机制也应该给出,比如一旦双方发生感情,就必须终止在工作上的关系。大学也应该推出相应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凡事皆用道德挂帅的方式做评判,效果好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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